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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精神/李昌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7:58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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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精神

李昌麒 薛克鹏.


摘要:经济人有限理性决定了限制经济自由和赋予经济自由具有同样的意义。经济法作为限制经济自由之法与保障经济自由的民法共同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市场中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要求法律内部对二者关系正确定位和分工调整。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和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精神分别强调了两种利益,实现了二者在法律内部的共容。在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原则制约下,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对经济干预的经济思想与主张要成为社会实践,必须首先获得法律的准许和依法进行。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和形式。同时,作为一种裁判规则,经济法对以主动性为特征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实体上也进行着限制。
关键词:经济自由;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干预。

法律是一个以部门法为单位不断增长的体系。作为时代的产物,部门法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的需要和精神。作为继民法之后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法自有贴近时代精神的特点。经济法的精神是架构于价值与制度之间的一座桥梁,是连接人们主观世界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通道。在什么是经济法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之前,认识经济法的精神也许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内涵,也使盲目、分散的经济立法活动和散乱的经济法规范有一个统一的纲领。
一、 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
建立在经济人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和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以经济自由为理念的法律制度安排,既证明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认同,也证明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成就。“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①。不管是经济学、政治学,还是法学,以自由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是人类思想的极大进步,是对人的基本需要的尊重。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经济自由,是因为他们具有“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做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得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最大化”②的理性。在这一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由一只看不见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虽然这最终的结果并非出自其个人的意愿”③。可以说,没有对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肯定,也就没有我们今天社会的文明。所以,将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目标得到了法学家的一致肯认。经济自由作为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成就,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成果,而且需要人们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将其转化成社会财富。自由市场经济思想诞生不久出现的近代民法集中体现了经济自由精神,是将经济自由思想成果运用到社会生活的一个法律部门。所有权神圣、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等原则既是经济自由的法律化形态,也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最高抽象。在近代民法中,与经济人完全理性假设前提相适应的是当事人也完全理性,因而,完全自由的理念贯穿于民法内容的始终。以经济自由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在民法的呵护下,把个人的潜能、智慧、创造精神、冒险精神等发挥到了极致,也使个人和社会财富飞速增长,社会利益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实践证明,以经济自由为基础并以维护经济自由为主旨的近代民法制度是适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
但是,事实证明,经济自由以经济人完全理性的假设存在着不足,由此做出的制度安排也存在着诸多缺陷。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一方面“有理智、会计算、有创造性”地在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增长,另一方面,非理性的本性决定了经济人必然存在着忽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和行为倾向。由于经营者并不具有完全的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是经济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而且单个的经济人“实际上并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④,所以,一些经营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滥用经济权利和自由,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中满足个人利益,如滥用法人制度逃避债务和转嫁经营风险;滥用所有权侵犯他人权利;滥用合同自由,牟取垄断利润、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或劳动者权益;滥用经营权破坏生态环境。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经济人的非理性本性。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前期,社会分工比较简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以及个体经营者规模较小,经济人的个体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还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社会生产进一步分工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个体势力的日益壮大,经营者的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日渐密切,个体行为更具有社会层面的意义。其非理性行为有时影响的不仅仅是与其发生交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而是关系到整个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历次经济危机,追根溯源和经济人的非理性行为难解干系。垄断、欺诈消费者、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劳动者利益等非理性行为既暴露了经济人完全理性假设的疏漏,也显现出以当事人完全理性为假设前提民法制度安排的不足。经营者的上述经济行为从形式看似乎符合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等原则,至多侵害的是其他个体的利益,但实质上这些行为已超越了特定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范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后来民法在不断改进中也顾及了公共利益的问题,并以社会化的方式对经济自由的原则进行了修正并对一些制度重新做出了安排,但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实际很难突破传统的窠臼,最终还是只能强调以个体利益为主,社会公共利益为辅。而且,由当事人通过自行设定民事义务与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来约束和消弭其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绝难实现。自由和限制自由的矛盾决定了民法不可能同时二者兼顾。为此,限制经济自由和当事人非理性行为的法律制度,必须在民法之外寻找。
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以限制经济人或当事人的经营自由为自己的特色。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和危机对策法,虽然目的各异,但都体现了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以反垄断和保护公平竞争为首要特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最早形态,它与现代市场经济有着必然的联系,而和战争的联系却是偶然的。战时经济法只是利用了经济法限制经济自由的功能实现战争的目的,而与现代市场经济无缘,和市场缺陷与经济人非理性无关。旨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危机对策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限制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经济的现代经济法精神,构成经济法的一项主要内容⑤。“由于个人归根到底只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自由总是要受到社会法则的制约”,否则,“也就等于失去了自由”⑥。法律既要保障自由,也要为了保障自由而限制自由,只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⑦。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在对经济人有限理性和经济自由科学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制度选择趋向。经济人具有理性,所以他应当有经济自由;经济人具有非理性一面,所以必须限制其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既体现着经营者和消费者、劳动者等主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着经营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既要对体现前者经济自由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也要对体现后者经济自由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民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之法,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中的各项民事权利是个人自由包括经济自由的具体化。在经济自由的思想指导下,由当事人决定民事权利的分配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民法虽然也有限制经济自由的功能,但这种限制仍然是与当事人理性的理念保持了一致,即以当事人自行设置义务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对侵犯经济自由的行为寻求国家救济的方式限制自由。在当事人的经济自由只涉及特定人的利益时,这种限制是有效的,而一旦自由行为的后果超越了个体利益的范畴,以当事人自律方式限制经济自由往往是无效的。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之需,民法出现了社会化的立法态势,通过限制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以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限制经济自由。但“所谓社会化法制,在于矫正19世纪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其基本出发点,仍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⑧在保障自由和限制自由这一矛盾的命题之间要寻求妥协,民法至多只能做出诸如“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⑨一类原则性的规定。其基本理念决定了无法在同一部法律中调和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契约自由和限制契约自由的等之间的矛盾,而必须以社会本位作为指导思想,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经济自由,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通过限制经营者经营自由的方式进行的,即在经济活动中为经营者附加某些强制性或禁止性义务,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生产伪劣产品和破坏生态环境等。以附加义务的方式限制经济自由实际是权利和义务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再分配,是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实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因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首先是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将那些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自由)确定为法律权利,将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设定为法律义务(积极的或消极的)。经济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始终是法律调整的一个对象,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效果关键取决于对导致经济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事实——即经济行为的认识以及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经济法之前,人们对经济关系的认识仅局限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水平上,认为经济关系主要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严重不足。所以,在此基础之上设计的民法制度必然是把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权和处分权完全授予民事当事人本人。民事义务是当事人的自我限制或互相限制,在这种限制中,当事人只关心和自身利益相关的行为,对关系自身以外的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则普遍采取漠视的态度。事实证明,将权利和义务完全交给当事人去分配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漠视,在法律中长期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果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倒退和每个人的利益受损。纠正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倾向的方法,就是必须改变以往的权利和义务配置方法,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予以重视。“自由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个人的独立和自决与社会的统一和公决、个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而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双向的权利义务配置”⑩。但公共利益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群体利益,是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而和社会成员不直接关联而内部又十分分散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侵犯公共利益的,主要是那些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营者(有时也包括政府),因此,把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在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以法律义务的形式约束经营者的某些经营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方法,也是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方法。从这一角度讲,(对经营者来说)经济法是义务法和责任法,是限制经济自由和经营自由之法。
二、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法
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和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11]。“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综复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以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地牺牲”[12]。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无非是利益的法律化,是以赋予权利和附加义务的方式对利益的确认和调整。乌尔比安最早将涉及国家利益,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称为公法,将涉及和保护个人利益的行为规则称为私法。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将法律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每个法律部门都在反映、确认和保护一定的利益关系,相反,一定的利益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在各种利益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既是人们争论的问题,也是每个部门法都必须处理的基本利益关系。基本理念不同,二者的位阶则不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调整方法也就不同。如果说民法体现的是以个人利益优先,以社会利益为次的精神,那么,经济法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以个体利益为次的一个法律部门。
社会公共利益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关系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一种利益。它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经济秩序屡遭破坏和公共利益屡次受损,人们在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重新定位后形成的一种新的认识结果。在此之前,个人利益被神圣化,以经济人理性假设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使社会公共利益被湮没,在众多人的视野中,市场主体的行为几乎都是有利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个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用以往的法律标准来判断,垄断、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漠视劳动者利益、污染生态环境和操纵市场等行为不过是事关民事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无涉。只要当事人之间默许,这种行为永远都是合法的。但屡次爆发的经济危机打破了“私利即公益”的信条,迫使人们重新思考经济人的本性和公共利益问题,探寻个体行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由此,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确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和行政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其主要任务是限制国家特别是政府权力[13],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14],在限制经营者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二者难以染指。刑法是公法中专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任务的一个法律部门,即便行为人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公民个人或法人的利益,刑法保护的出发点仍然是社会。但是,调整手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只能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对虽侵犯了公共利益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经济行为,刑法却无能为力。所以,尽管刑法在维护社会经济利益方面非常有力,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民法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先,社会公共利益为次的法律规范。二十世纪以来,民法虽通过自身的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但个体权利本位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性,决定了它难以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求得彻底的平衡。随着危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不断增多,民法很难再通过个别条文的社会化对当事人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约束,通过抽象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也难以判断经济行为的社会效果。所以,在社会化生产程度渐高,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经济社会,必须对个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修正,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只有通过制定系统的经济行为规范,作为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判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判规则,才能有效地制止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经济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构成继民法之后并与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共同发挥作用的新的部门法——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精神,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特质,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进而实现了两种利益在法律中的和谐与共容。
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专门维护的对象或利益单元应该有自己的内涵和制度安排,否则,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但是一种空谈,而且极易被政治国家随意利用,成为侵蚀个人利益的借口。从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要素分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较低的失业率、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等应当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本内容。而经济法的目的与这些利益目标完全契合。其中经济秩序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法在维护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首选目标。因为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必须,是社会赖于存在的基础。经济活动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生存需要必须从事的自然活动。但无论是生产、交换、分配、或竞争,都应当是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否则经济秩序就会受到破坏,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决定了不仅经济法将其作为自己维护的对象或追求的目标,而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刑法也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5]。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价值取向,反映了法的秩序价值。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来看,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维护竞争秩序,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制止伪劣产品以规范公平交易秩序,通过制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公平的分配秩序等,都反映了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实践和具体制度表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始终是经济法的一个精神和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首要特征。
当然,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必须通过对具体经济行为的规制来实现。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既是一种整体利益,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有通过具体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关系才能体现。从第一种表现形式看,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秩序、公共财产和宏观经济环境等,人们多将这一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称为国家利益。而第二种社会公共利益则表现为具体的利益冲突,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冲突、经营者和消费者、企业和劳动者等之间的冲突等。正如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样,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都是个体利益,破坏的社会关系形式上也是个体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社会秩序有着紧密联系,已经超出了个体利益的范畴上升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社会关系,所以侵犯个体利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危害了社会利益。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是以个体利益和个体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关系(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也是如此。从形式上看,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及其它妨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似乎侵犯的都是具体个人或经济组织的利益,所产生的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分配关系似乎也都是个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且,从形式看,这些经济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似乎也是平等的,其利益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设置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平衡。但是,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代表的经济行为侵害的不单是个体者的利益,同时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由这些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也不单纯是个体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对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个体经济行为的规制和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来才能实现。
三、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凯恩斯经济理论的问世,使社会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共同作用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干预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利益出发,采用一定手段主动介入市场的一种活动。国家干预的法律基础取决于立法机关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认识水平和立法水平,即国家是否需要干预,通过何种手段,由哪个机关进行干预,首先由立法机关决定。而从直接行使国家干预权的角度看,因为立法权和司法权都不具备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特征,只有行政权才能主动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所以,国家干预实际主要是政府干预,亦即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也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即经济法以法律形式授权政府可以也应当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能以合法形式介入市场。首先,依法行政原则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这种干预就是非法。经济法是在行政权被严格限制的法治条件下,授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在此之前,十八、十九世纪确立的民主宪政制度已经使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6]使人们对授予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倍加小心。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自然秩序的观念几乎统治着包括经济领域的所有社会领域,经济人完全理性的认识排除了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人们以为,国家只需提供一定的法律制度,市场便能自动保持一个良好的自然秩序。与此相适应,法律中也排除了政府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切经济秩序都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实现,政府职能也因此被限制到了“夜警国家”的最低程度。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经济危机随之频繁爆发,市场调节作用也不断失灵。对此,经济学论证了以国家干预市场的必要性,市场也在呼吁国家的介入,以恢复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增长。但市场属于市民社会领域,公权力进入不仅意味着市场中将出现一个最大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其行为要影响整个市场中的资源配置,而且意味着对市场主体市场自由的限制和某些个体经营者获利能力的降低。在宪法和行政法未授权政府可以介入市场的前提下,尽管政府进入市场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从形式上必然会破坏原有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随意的干预不仅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背离了法治的原则,而且极易出现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导致政府干预的失灵。所以,国家干预在市场需要和法律约束两者之间,首先应满足后者要求,服从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即便这种干预的实质是有效和必要的,也会因违法之嫌而招致反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政府的“新政”举措从实质上看对当时美国的市场经济绝对有利,但不能就此认为反对“新政”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在维护法治秩序,而是纯粹的保守主义者。双方的冲突中尽管也包含着两种经济思想的冲突,但更主要的是两种法律观的冲突,是政府干预和依法行政何者优先的斗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判例的形式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举措,从而使国家干预取得了合法的形式,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美国才得以确立。这是判例法在对行政权制约出现疏漏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和法律的冲突,而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如果事先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认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危险程度将无以度量。所以,经济学的论证不能同时代替法律上的论证,经济学的观点也不能直接作为政府介入经济生活的依据。政府要突破原有的法律界限对市场进行干预,必须在经济学论证的基础经过法律上的论证,取得合法地位后并以法律形式才能进行。否则,宪法秩序和法治原则将受到破坏。
法律不应成为经济发展的羁绊,而应当是促进经济的一种内在因素。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国家干预的合理需要,法律应当对政府不得干预市场的禁令适当解禁。从法律的内部分工看,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政府来说,宪法是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或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原则性的授权,仍无法使政府干预的具体行为合法化。所以,宪法不能直接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法律。行政法主要是从程序方面控制行政权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对政府来说,行政法也是控权法,而非授权法,政府也不能以此作为进入市场的依据,所以,行政法也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根据。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之法,任何公权力在民法领域中都不起作用,权力主体在民法中和其他当事人的地位一律平等,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当事人,因此,民法也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的法律规范。国家通过经济法形式将干预经济的权力授予政府(有的国家也授予司法机关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如美国反垄断法),解除了法律对政府进入市场的限制,满足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的需要,从而结束了国家干预无法可依的状况,实现了经济和法律的联姻。因此。对政府来讲,经济法是授权法和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如今,不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方面,政府能自主合法地发挥调节作用,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皆得益于经济法。
其次,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首先是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是对传统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变革的观念。要把这种理论或思想付诸实践并成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必须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取得社会公信力。在人类社会,一种思想和理论要转化为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制度作为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是实现人类思想和理论价值的主要手段。政治思想要成为政治实践,首先要上升为政治制度,成为政治活动的规则。经济思想作为经济科学研究的成果要转化为社会行动,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而在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中,法律制度是最为普遍和约束力的制度。因此,法律制度是贯彻一切理论思想的最权威和最理想的选择。纵观经济和法律发展的历史,不论是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还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与政策主张,都是通过法律制度的支持实现的[17]。重商主义理论的实践与《圈地法》、《谷物法》等法律难以分开,而重农学派和亚当·斯密自由经济的思想,是在废除《谷物法》和确立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的制度之后才真正转化为全社会的实践活动。没有对经济人的自由采取宽容和保障的法律制度,自由市场经济的思想很难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如此大的贡献。经济活动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基本活动,而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在利用资源和分配社会财富方面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否则,人类社会就会陷入争夺资源的混乱状态。所以,作为“自己生命生产”的一种本原的社会制度,相对于其它制度而言,经济制度更应采取法律的形式。国家干预思想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纯粹的市场调节缺陷越来越明显和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在既有的自由经济思想已经被法律化和制度化以后,要修正既往的经济制度,理应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所以,只有首先将国家干预的思想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使这种干预之合法化,成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8]。
第三,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在国家干预思想产生之初,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主要是经济政策,这是因为经济学虽然主张国家干预,但在干预形式上更青睐于以经济政策作为实施经济思想或理论的手段,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实施经济政策一种工具或补充的方式[19]。应当说明,法律和政策二者关系的位阶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政策作为实现政党或政府意志的一种手段,其原则性、灵活性、及时性和宏观覆盖程度都是法律无法比拟的,它随时能够把各种思想进行应用转化,调节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单就经济领域的需要来讲,政策有时更能适应经济生活的多变性特点,而法律手段略显迟钝。但由于缺少严格的制定程序和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政策的稳定性、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都远逊色于法律规范,其社会认同程度也低于法律。从总体看,政策的随意性、多变性最适宜人治性社会的需要;而法律手段则以严格的程序限制了少数人的随意,以多数人的意志代替了个别人的意志,反映的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如果政策在一国中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高于法律,法律完全服从政策的需要,则该国家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如果政策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和运作的,则该国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了法治。自从国家干预思想产生以后,经济政策和法律同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手段,其关系就日显紧密。二者追求的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政策追求的是经济增长、降低通胀和失业率等经济目标,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经济秩序、经济效率、经济公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虽然路径不同,但却殊途同归。从政府的角度看,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有异曲同工之美,如果作为工具来用,二者都不可或缺。但是,从法治的意义上讲,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地位并非平等,更不是法律一味服从政策。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是政府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内容和程序上符合法治社会行政法治的要求。经济政策作为政府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可以经过一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但作为政府独立使用的一种手段,必须服从法律。美国“新政”时期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冲突,实质也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选择上的冲突。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应当是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经济政策则是政府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需要并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和自由适用的一种干预手段。经济法的使命之一就是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使政府干预既符合法治的要求,又适应经济生活对经济政策的需求。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消弭了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以法律形式上理顺了政府干预两种手段的关系。如我国《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的政府可以采用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等法律中体现的有关垄断、竞争、就业政策等微观经济政策等。
四、 经济法是限制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经济法是政府介入市场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市场行为是否背离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则。经济法的授权,使得政府和司法机关一样拥有了裁判某些经济行为的资格。与司法权被动介入社会关系的特点相区别,行政权一般都是以主动方式行使的,这一特点正好适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需要。但主动性特点往往使行政权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在各种动机驱使下干预市场,妨害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一旦法律允许行政权进入市场领域,其滥用权力的机会无疑性会增大。“权力运行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 。在国家权力中“最需要控制的是行政权力,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20]。“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征,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 [21] 。我国以往的教训表明,只有将政府干预行为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实现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良性互动。所以,经济法在授予政府干预权力的时候必须同时考虑如何防止其干预权的滥用;既要从公共利益出发,为政府分配适当的干预权,也要从行政权的特点和一般公权力的本性出发,谨慎地为政府配置权力。
法律一般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程序既有保障权利的功能,也有限制权力的功能。正当程序作为行使公权力机关的一种行为规则是对其滥用权力的直接限制,因此是一种最直接和有效的制约。立法程序和诉讼程序分别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进行限制,行政程序则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干预行为无疑应当受到控制,这种控制首先应从程序上寻找方法。“典型的现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所以,在控制政府干预方面,行政法有着独特的作用。控制行政权是行政法的任务所在,其目的是保障经济自由[22]。行政法治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包括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既要符合法治的形式标准,也要符合实质标准。行政程序法追求的是形式标准,而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标准。行政法控制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行政法治,是保障经济法和其他有关实体法得以实施的程序法规范。从行政法角度看,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及过程有法可依,就应当认同。所以,行政法是直接从程序方面规范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控制政府干预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
但是,行政权的主动性决定了仅从程序上控制还难以保障政府干预符合市场的需要,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也只能在形式上制约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要保证政府干预符合经济规律和有效弥补市场调节不足的实质性要求,还必须通过其所依之“法”在实体上进行制约。和程序法一样,实体法也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即既是当事人的行为规则,也是法律适用机关的裁判规则。从行为规则的角度看,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作为裁判规则,裁判机关同样必须遵守,否则,即便程序公正,其结果也难以公正。例如,民法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但也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规则。法院仅遵守诉讼程序是不够的,严格依据民事规则处理案件同样是法院的义务,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所以,完善的民事规则,也是制约司法权,防止滥用权力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条途径。当事人可以利用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通过自行设定严密的权利和义务规则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即当事人在利用民事规则限制司法权上有较大的选择权。经济法是限制经营者经济自由和授权政府限制经济自由之法,是政府干预市场必须依据的实体法,因此,它既是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同时也是政府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判规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与民事规则不同的是,经济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排除了经营者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由,以法定方式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限定了政府干预可以适用的手段和自由裁量权。经济法作为实体法的功能,和行政法相配合,既保证了经营者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又限制了政府在法律以外的行为,使政府干预在符合形式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了弥补市场调节不足的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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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5页。
② 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③ 亚当·斯密《劳动分工与进口管制》,载《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詹姆斯·L·多蒂等编著,林季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④ 同注[3]。
⑤ 参见张寿民:《外国经济法制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⑥ 同[1],第264页。
⑦ 洛克:《政府论》,商务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下篇第36页。
⑧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⑩ 同[1],第264页。
[1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六卷第292页。
[12]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13] 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6页。
[14] 参见郭道辉:《建构我国宪政立法体系策议》,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第8—9页。
[15] 参见《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上)1995版,第154页。
[17]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29—40页。
[18] 同[17]。
[19] 参见卫兴华:《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组合论》,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240页。
[20] 孙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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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9)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会议纪要》第(二)部分指出:“沿海地区抓治理、整顿要坚定不移,实施沿海地区发展战略也要坚定不移”。根据这一精神,各关要在治理、整顿过程中,继续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同时认真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工作。
二、要坚持《会议纪要》中关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的原则。对于各地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的,海关不予执行;对各地新开辟的“工业小区”、“对外加工区”一类,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享受有关开放地区、对外加工区的海关税收优惠,并应将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我署。



1989年2月13日

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努力开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2008年1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十分重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周伯华局长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总结工作、安排任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努力开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对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周伯华局长对贯彻吴仪副总理有关加强灾区市场监管和保障食品市场安全,及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切实抓好抗冰雪救灾工作;二要在春节前按照总局要求减免收取各类费用,确保鲜活产品流通上市;三要积极配合发改委、商务部门确保市场供应,秩序稳定,价格调控在合理范围。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周伯华局长的重要指示,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刚才,文序同志传达了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艳刚同志宣读了表彰通报,大家要认真贯彻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一年来,全国工商机关以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中国产品信誉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职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全力以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2007年,全国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929.6万人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56.86万个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7.9万件,案值5.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4件,有力地维护了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消费安全。

  (一)组织领导有力,广泛宣传发动,狠抓检查落实。全国工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去年8月以来,全系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开展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层层动员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后,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周伯华局长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务院的部署,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周伯华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有关司局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工商机关都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层层动员部署,把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上下联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系统迅速全面展开。二是狠抓督查落实,加强分类指导。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专门的督查方案和检查验收方案,总局周伯华局长和领导班子各位成员深入一线,亲自检查,靠前指挥,分别由总局领导和各司局干部组成20个督查组、召开了7个片会和组成15个检查验收组,分三次进行集中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局领导及各业务司局还采取分片包省的办法,加强了分类指导和督查。各地普遍采取派驻工作组、明查暗访等方式层层分片包干加强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活动,切实做到了上下整体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总局和各地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和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举办各类培训班、座谈会2万多次,印发各种宣传资料6千万份,播发相关新闻报道10万多条,既广泛动员了工商机关全员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又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意识,形成了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四是严格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了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内设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责任追究。湖北、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等地对专项整治履行职责不力的72个单位230多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停职等处理,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集中围绕“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一是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提前完成“两个100%”目标任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地按照总局要求普遍统一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形式和内容,共向经营者印发标准格式的台账300多万册。各级工商机关普遍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按照标准要求逐户开展执法检查,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青海、宁夏、吉林、安徽、重庆、辽宁、天津、海南、云南、湖南、陕西、湖北、河南、甘肃等地加大“两项制度”建设力度,提前完成了“两个100%”目标任务;四川实施“四个五统一”,促进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江苏通过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积极促进经营者提高自律能力,营造诚信和谐消费环境。截止2007年底,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的16835个批发市场、50318个集贸市场、25444个商场、80462个超市100%建立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27.3万个乡镇食杂店、103.6万个街道食杂店、38.7万个社区食杂店100%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同时,各地通过抓“两项制度”的落实,促进了相关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全国已有17.31万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食品等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了“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10万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建立了质量管理员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二是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全面完成了“一个彻底解决”的目标任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清理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广西、江西、新疆、贵州、西藏等地积极行动,强化措施,在全面完成“两项制度”目标任务的同时,有效地解决了食品的无照经营问题。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福建、贵州、重庆、河南、河北、天津、湖南、甘肃等地通过省市政府先后发布了查处无照经营的专门文件,严格了责任和分工,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通过综合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广东通过采取抓亮照经营、抓清理规范、抓反复和“回潮”等措施,提前完成了取缔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目标任务。同时,各地集中力量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和“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办法,分别由各级工商机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和基层工商所逐户进行规范和清理,并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严格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主体共有480.67万户,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主体32.13万户,占6.69%;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主体322.54万户,占67.1%;餐饮业经营主体125.99万户,占26.21%。去年8月份以来,依法变更经营登记2.9万户,注销登记1.5万户,吊销登记3672户,取缔无照经营39.6万户,有效治理了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食品无照经营的问题。

  (三)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取得新成效。全国工商机关根据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有效保障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河北省结合县域传统特色食品,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大力开展“一县一品”整治,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经营者的广泛赞誉。厦门市强化对水产品质量源头治理,收效良好。针对农产品质量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超标等问题,各地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专项整治期间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案件1911件。尤其是在猪肉质量安全和市场整治中,总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及时制定方案,先后下发了十几个文件,全面部署和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抓得紧,行动快,收效好。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整治猪肉市场“零点行动”,深圳、西安、大连从猪肉入市源头加强全程监管和集中行动。全国共查获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527.43吨,没收病死猪肉236.47吨,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及制品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二是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有新发展。各地把监测作为强化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大监测体系建设步伐,有针对性开展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检测,建立全国食品质量监测数据直报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正向网络化、经常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中央财政拨付1.5亿元为基层工商所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手段。各地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740多万批次。总局组织对41种食品开展了质量监测,全国工商机关共监测食品等产品15.12万批次,平均合格率为80.19%,食品质量同上年相比有新的提高,尤其是日常消费量大的果汁饮料、方便面、乳制品、速冻面米的食品合格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以上。三是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和退市工作有新提升。各地继续推出分类监管新举措,尤其加强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熟食等不同种类食品的分类监管。浙江、北京、上海、内蒙古、河南、宁夏、厦门、广州、大连、青岛分别建立了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的冷链食品管理、外销产品分类监管、散装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生鲜食品电子追溯监管、肉类食品入市条形编码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各地在强化分类监管的同时,继续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监管,及时公示不合格食品信息,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2674吨,并加强对退市食品等产品的备案工作。福建、湖南、广东、辽宁、湖北、甘肃规范退市程序,有效防止了退市食品改头换面后二次入市。

  (四)集中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新成绩。各地围绕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严格了商品市场质量准入,加大了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广告整治,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傍名牌”等违法行为。新疆、陕西、深圳通过集中行动查获假冒伪劣手机1.9万余部。2007年,总局组织对1468组重点产品实施质量监测,合格率比上年提高5%。去年8月以来,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497件,案值6850.9万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5.65万件,责令停止发布1.69万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取得新突破。各地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山东省工商局推行的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者“一户多档制”、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熟食制品“证明登记制”和食品“标牌公示制”“四制”的做法,得到了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充分肯定。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店等活动,有效促进了“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向纵深发展。浙江以抓食品示范店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受到了参加国务院召开的现场会代表们的一致好评。江苏、山东、陕西、四川、贵州、天津、重庆、青海、海南、广西、吉林、黑龙江、云南、西藏等地通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使近10万家食品经营主体达到了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条件,带动了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在“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全系统共检查农村重点食品市场2.45万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2856个,取缔无照经营4.78万户,查获伪劣农资产品73.7万公斤。

  (五)创新监管制度,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一是法制建设有新进展。总局研究起草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并正在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办法》。广东、河北、湖北等地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监管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专项整治期间,总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辽宁、湖南、安徽、天津、湖北等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丰富和完善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制度。甘肃以“一会两站”为重点扩大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覆盖面。河南以抓安全监督员制度为抓手,构建了由27万人组成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目前,全国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覆盖率分别为80%和64%。三是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果。各地高度重视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以加强对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为目标,着力推进了“金信”工程和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总局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北京以监管信息网络为抓手,立足奥运特点,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全力构建奥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安徽、江西及成都、青岛、济南、武汉、杭州、宁波、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地构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成效突出。广州食品安全监管网与1200多家食品市场的内部网络实现了对接,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水平。

  经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2007年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广大工商干部辛苦努力、开拓创新和奋力拚搏的结果。一年来,全国工商系统的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苦干、实干,加班加点,甚至带病战斗在监管执法第一线,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今天通报表彰的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向同志们并通过大家,向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辛勤努力工作和做出贡献的全国工商系统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一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受到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和满足现状思想;二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日常规范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市场上食品等产品质量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还比较突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案件还时有发生;三是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力度不够,有些地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还不够规范,食品无照经营回潮问题时有反弹,还缺乏治本措施;四是长效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各级工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改进和提高。

  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不断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对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工作安排,2008年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和创新、规范、提高与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扎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促进科学发展相统一。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工商机关要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局,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促进科学发展相统一。通过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一方面为食品等产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增强消费信心,正确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维权及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历史任务,消费维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更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三)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推进改善民生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把确保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列入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内容,阐明了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与改善民生的重要关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危。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从践行党的宗旨的高度,切实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改善民生相统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既要服务于生产经营者,更要服务于消费者和广大群众,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四)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主线。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围绕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把依法规范监管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升食品等产品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日常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加大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建设力度,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是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虽然完成了100%目标任务,但仅仅是阶段性的。当前,既要花大力气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又要完善和规范。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两项制度”的格式文本,既要确保可追溯,又要方便易行,切实提高“两项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分类指导,注重“两项制度”的实效性。各地要紧紧围绕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确保可追溯这一要求,切实提高“两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对商场、超市要重点监督其从内部连锁配送到自行采购的所有食品都要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切实做到票证齐全,台账规范,涉及经营的食品其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检验报告有效,食品质量合格。同时,积极引导商场、超市提高“两项制度”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对商场、超市现场制做的食品和内部加工的熟食品,要引导和监督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示配料成份和保质期,依法、科学、规范经营和退市。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既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建立和执行“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又要强化入场销售者建立健全和执行“两项制度”的责任,引导和监督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围绕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格有效证件和货源渠道证明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自检室,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监督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要逐户检查建立和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做到证件、资料齐全有效。对食杂店,要重点检查其按照要求执行“两项制度”情况,尤其是票证档案和进货台账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要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逐步由城市和县城扩大到广大农村,由主要监管大中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扩大到监管县城以下各类市场以及乡村食杂店,努力实现所有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目标。三是强化对完善和规范“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要将完善和规范“两项制度”作为日常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并与经营者和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食品质量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等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常抓不懈。在监督检查中,要采取倒查的方式,随机抽取食品与其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相对应,并对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要求如实记录,积极教育、引导和指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对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解决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突出问题。一是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精神,特别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针对部分省区雨雪冰冻灾情的实际,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市场安全,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实不符、囤积居奇、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为保障食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和抗灾救灾做出新贡献。同时,要根据季节和节日食品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干果、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和老年食品等质量监管,确保季节性食品市场和节日消费安全。当前,要切实抓好春节和“两会”前及期间的食品市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迎奥运食品市场检查工作,努力为广大群众过好春节、开好“两会”和成功举办奥运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二是以城乡结合部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情况复杂,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薄弱的地区。今年,要下大力气对城乡结合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小食品市场、小摊点、小食杂店、小商店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小餐馆,重点解决好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食品不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力度,并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相结合,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取缔游商小贩和市场内及门店食品无照经营,坚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和完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以农村食品市场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在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成果的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扩大覆盖面,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一个行政村至少建成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总局将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专门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把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与发展农村食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引导鼓励商场、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食品连锁经营,并加强对连锁配送食品的监管,为农村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要强化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的规范管理,大力推广山东“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尤其是对强化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加强对送货下乡、农村走街串巷食品商贩的监管,严厉查处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根据今年部署的专项执法进展情况,总局将分别适时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加大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水平。一是强化食品市场日常巡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严格落实监管片区责任制,严格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确保监管到位。要创新市场巡查方式,完善监管档案,并与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企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要按照工商机关抽检、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的要求,继续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力度,突出抓好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总局全年将安排40多种食品实施全国统一监测,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市场销售量大的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源头治理。要结合食品质量监测,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理,探索建立统分结合的无害化处理责任制度,在市场内实行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及工商所三方监督退市机制,凡是应该销毁的由三方共同监督销毁。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退市食品档案,记录品名、数量、生产者、经营者和退市原因等信息,加大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严防退市后改换包装再次上市销售。三是强化食品分类监管。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不同生产方式以及不同风险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监管。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重点监管和防止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超标等问题,以及瘦肉精、注水肉等问题;对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问题;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监管其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添加剂、保质期等问题;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份含量等问题。总之,通过强化食品质量分类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四是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虚假宣传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大要案件信息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和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扎实抓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在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深入贯彻《特别规定》,切实抓好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重点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重点商品质量的监管,切实对重点商品从市场准入、交易、退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一是要严把重点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坚持先证后照,建立健全重点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和动态管理档案,并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行特别标注,确保重点商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要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对重点商品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认真组织定向监测和跟踪监测,按照总局有关商品质量监测的安排意见和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商品质量监测方案,认真落实监测人员和经费,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监测的作用,为保障流通领域商品市场消费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现代化手段。三是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源头治理是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根本和关键,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质量监测结果和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及商品市场的状况,建立健全与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和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商品质量情况通报机制,为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提供可靠依据,逐步形成商品质量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环节的监管链条,确保商品质量监管到位。

  (二)认真组织商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一是以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电器、通讯器材、电线电缆等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和是否假冒他人商标、包装、标识,以及假冒伪劣商品。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涉及跨区域的商品质量问题,要加强地区间案件协查工作。二是以进口商品和边贸市场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对进口化妆品、玩具、皮鞋和家俱等商品的监管,确保进口商品质量合格。对进口商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信息发布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又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外交和外贸大局。同时,要针对边贸市场商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边贸市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我国商品形象和边贸市场秩序。三是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的情况,集中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执法检查。要采取源头堵、市场管和明查暗访等办法,下大气力解决一些重点地区制假售假问题,对跨地区的专项检查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

  (三)创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各地要围绕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和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突出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商品质量的市场准入环节,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县城和城市经营上述重要商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和专业门店逐步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要从市场准入环节入手,全面加强对商品市场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监管,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总局将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五、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各地要按照“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五大体系”为抓手,着力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国务院颁布的《特别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法定职责,各地要围绕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监管食品等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体系。突出抓好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经营者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并结合监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用制度巩固成果,形成机制,养成习惯,走向规范。总局将继续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暂行办法》,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为依法监管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各地要积极参与地方的立法立规工作,为依法长效监管奠定法制基础。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水平。要在确保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引导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从进货、储存和销售等各环节严把食品等产品质量关。要鼓励和引导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食品等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注重源头把关和治理。要积极开展创建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超市等活动,以及创建放心消费社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购进、储存、销售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内部监控体系,有条件的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业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进而与基层工商所进行信息化网络对接,为实现网上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奠定基础。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建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不断提高经营者自律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不断提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水平。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协作意识,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接口对接问题,完善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与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在进一步扩大“一会两站”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跟踪依法查处。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食品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适时曝光违法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提升监管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总局根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地在信息网络化建设中,要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依据“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食品等产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内部职能机构之间横向连接,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及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等网络资源共享,与经营者和市场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网络相对接,努力实现网上咨询、发布、调度和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高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与水平。各地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本地预警和处置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建立应急预案的演练制度,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应急系统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的状况,确保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通讯畅通、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应对及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按照预案要求采取行动,尤其在重大节日、集会或其他特殊时期,能够及时有效启动预案和迅速妥善处置突发问题,为有效防范和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奠定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能力建设,狠抓检查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精神和总局党组的决定,各级工商机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不撤,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再集中办公,由牵头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内设机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导作用。各级工商机关要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及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并层层细化分解,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各地要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广大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食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从全局和政治上把握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监管执法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等。要把提升基层尤其是工商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十一五”食品安全规划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项目的落实,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编印培训教材,开展大练兵、大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基层监管执法队伍,为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提供素质和人才保障。要集中财力物力,继续改善基层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工商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深入了解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同志们,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是各级工商机关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努力开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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