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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行政机关实现法德兼治的双轨/卞军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4:20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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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

行政机关实现法德兼治的双轨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法德并用,双轨治国将成为我们党新时期的治国之道。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而言,要实现法德兼治,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这样才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一、依法行政要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问题
一个国家是否已经建成为法制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看行政机关,看其是否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使行政机关行政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给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但是,就目前行政机关工作法制化而言,除了亟待解决行政机构组织本身的法制化和对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外,还需重点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的问题。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法。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项目,难免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或多或少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不适应WTO规则所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无序”;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琐;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力比较原则,权力与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重视不够,等。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确立立法计划、审核立法项目时,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克服行政机关权责失衡和人民群众权利义务不均的现象。二是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对以前已经公布的法规进行认真的清理、修定,促使和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对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的法律规章,在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三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好母法与子法、主动式立法与被动式立法、党的政策与立法工作、市场经济与立法工作、工作经验与立法工作、立法工作与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以此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其次是执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仍有有法不依,违法施政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惯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行政手段办事,缺乏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处理问题的自觉性,存在着“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有的甚至置法律于不顾,搞权情交易,以权谋私,贪脏枉法,既妨碍了工作,又败坏了政府形象。现在各级政府部门都在针对行政审批权过度集中和缺乏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十分庞杂和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审批事项程序不合理的弊端进行改革,如果只是减少审批项目,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审批现在全世界都有,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不需要审批,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减。行政机关必须从行政审批弊端的根源着手,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使政府行使审批权的过程公开、公正;通过改革对审批权的设定进行科学的论证,使审批行为规范、透明;通过改革明确审批的具体程序,对逾期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批要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手段和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法行政除了执行一些具体规定外,多数都是程序上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办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还不足以解决行政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制定颂布实施《强制法》、《许可法》和《行政程序法》。这样,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行使行政权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就可以使行政机关做到办事权限合法,办事程序合法,既行使权力,又承担责任,既不能不作为,以不能乱作为。同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率先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以德行政要着力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伦理建设
以德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政治道德建设为落脚点,“永做人民公仆”。以德行政中的“德”,首先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即行政伦理建设。
行政伦理,即“治国”的伦理,它是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和。行政伦理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其本质是一种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政伦理观,它是行政伦理体系的核心;其二是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包括行政伦理原则、行政伦理范畴、行政伦理规范;其三是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包括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与行政伦理养成机制。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应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行政伦理观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并具体表现为行政伦理活动现象、行政伦理意识现象与行政伦理规范现象,它在根本价值的层面上影响或指导着每一位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是要求广大的公务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江泽民总书记为国家行政学院的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就是对我们党行政伦理观的高度概括。因此,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职人员都应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固树立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伦理观。二是建立健全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是当务之急的思想政治建设重大工程,是解决行政道德失衡、失范的需要。用“三个代表”思想确立行政伦理的原则,用“五种革命精神”确立行政伦理的范畴,用“三讲”对行政伦理进行规范,这是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政治道德建设、促使其在行政中恪守“官德”的重要措施,也是党的事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建设。行政伦理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相统一,加强行政伦理机制建设就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他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江泽民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对领导班干部一定要严格监督。”这几年查处的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由其他案件牵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伦理监督软弱乏力。这说明了我们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公务人员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已有的制度要坚决执行并继续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加大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其次,针对自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的养成教育机制建设。养成就是广大公务人员,尤其是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要自觉地加强自身政治道德修养,使自己成为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较高群体的一员,真正起到道德表率作用,自觉做到亲民、爱民、倾听人民呼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教育就是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诚实守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以及“五种革命精神”的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通过有效地教育养成机制运行,使广大公务人员行政伦理修养,由以履行行政责任心为核心的道德自律,逐步渐近到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融为一体,将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统一起来的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的最佳境界。江泽民总书记多次指出:“人格的力量很重要”,各级领导班干部和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要“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这就是行政伦理教育与养成机制建设的最终目标。
三、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制约着社会的一切规范。因此,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前提下,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当我们做到以德行政,依法行政才有有力的政治思想支撑,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守法才有坚实的基础,两者如同机车之双轨,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原则和目标。
怎样才能全面推行“双轨”行政呢?回答是肯定的,就是要加强有关保障制度建设。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因为社会不公正恰恰是引发违法行政、弃德行政的主要原因。二是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使其具体的违法行政、弃德行政付出代价,不能使其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依法行政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三是“双轨”行政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因此应重视行政活动中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行政人格形象的锻造与考察。四是应加强以德行政制度建设。行政道德制度是指将人类社会道德生活中的部份人伦关系和行政活动方式明文化、正规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以德行政是以德治国的大要。泱泱大国,行政机关行政当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社会主义行政伦理也必须建立和规范,法德兼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方能“治大国若烹小鲜”。(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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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上海市财办,广东省贸易委,湖南省经贸委,中国食品公司: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质量,实现“调动灵活、管理严格、制度健全”的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制定了《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区、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拟定的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的厂(库)报我部消费品流通司。

附件: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生产加工和储存管理,确保国家储备肉质量,根据《食品卫生法》、《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冷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

第二章 选点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屠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
第六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第八条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第十条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第十一条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储备肉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第十四条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第十五条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第十六条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第六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第二十一条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现就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

  (一)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做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二)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经营活动,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三)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

  二、进口网络音乐内容审查

  (四)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指原始版权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网络音乐产品。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单位须为该网络音乐产品在中国内地的直接被授权人。直接被授权人是指直接获得该网络音乐产品的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六)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须符合以下规定:

  1.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合同(协议)应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合同(协议)应注明在经过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七)进口音乐产品报审进口网络音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进口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审歌曲的原文和译文歌词(电子版);

  4、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内容审查需的其他材料。

  (八)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程序。

  1.进口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软件”(以下简称报备软件,下载网址:www.ccnt.gov.cn)进行报审,按照“报备软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到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的纸质文件、CD等材料挂号寄至文化部。

  2.报审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批准单》,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对内容审查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通过“报备软件”提供的快速通道功能进行申请,文化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九)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授权期满后需再次进口的,须重新办理进口手续。授权期内决定终止进口的,进口单位须报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十)对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国内进行转授权时,须由原进口单位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被授权的经营单位不再另行报审。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转授权备案申请表(电子版);

  2.文化部原批准文件(复印件);

  3.被授权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执照(复印件);

  4.转授权合同(协议)(复印件);

  5.报备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一)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三、国产网络音乐备案

  (十二)国产网络音乐作品实施备案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在正式运营后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十三)经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国产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备歌曲的歌词(电子版);

  4、国产网络音乐使用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备案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四)国产网络音乐备案程序。

  1.经营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报备软件”进行报备。相关信息按照“报备软件”的提示要求进行填写,并上传至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纸质文件、CD等材料的,挂号寄至文化部。

  2.备案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表》。

  3.对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乐产品,经营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出版物版号,文化部核实后予以备案并简化备案程序。

  四、规范网络音乐经营行为

  (十五)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音乐内容的自审自查。经营单位提供网民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要加强审查,保障其合法性。

  (十六)经营单位须在网络音乐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不得擅自变更经文化部批准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名称等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增删或变更网络音乐产品内容。

  五、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监管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管理,对运营环节中的音乐内容要及时跟踪监管,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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