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宋成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7:15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

宋成元 王方顺


内容提要:为了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建议设立书面审制度。本文围绕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设想、价值取向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第二审程序中已出现了有关书面审即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广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更加简便、快捷的制度进行审理这一问题逐渐提了出来。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一、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大增加,审判任务愈来愈繁重,有必要设立一种快捷的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让法官空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比如东营市近两年来说,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审结792件1182人,未结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审结678件1058人,未结案件61件113人。据统计,东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仅有20名左右,他们在审理案件之外,还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务。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呢?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中设立书面审程序将是一大捷径。
2、“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求在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立书面审制度,使刑事诉讼提速。公正与效率既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企盼,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虑一下效率这一词。效率又称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为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尽早结案,我国刑诉法专门设立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在美国,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一般情况下则不再开庭而对被告人迳行课刑。如将上述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设想
1、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适合该制度。实行该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如控辩双方提出一点争议之处,即使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响,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二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该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实行该制度,但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认为该案符合条件,必须征询控辩双方的同意后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制度。五是自诉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2、审理期限。实行该制度,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才能充分体现审判效率。规定审理期限为5日。
3、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在立案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证据,并征询他(她)是否同意实行该制度的意见,如对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实行该制度,且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办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即对其宣判。如条件允许,可当即送达判决书。如条件不允许,可在次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4、取消该类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且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没有抗诉或上诉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从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救济。
5、实行该制度,对其他未具体规定的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相同。
三、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1、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相对于开庭审理制度来说,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审理期限大大缩短。由一般简易程序的20日缩短到5日,为法官办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二是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因为实行该制度,不需要开庭审理,如控辩双方同意,在送达起诉书时当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2、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该制度程序较简单,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依法处理,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解决,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日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在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重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张中伟

二○○○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
(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 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八条 驾驶跨县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客运线路和路况,应跟随在该线路安全行驶1年以上的驾驶员行车1月以上,方可单独驾驶该线路的客运车辆。
第九条 客运业主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备查。
客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应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上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投诉电话。
第十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应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客运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由于维修质量原因发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第十五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座位。客运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
客运车辆的载质量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与每人20千克随身携带物品的总和。
第十六条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
(二)不准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
(三)不准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
(四)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客运车辆;
(五)不准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强行超车;
(六)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客运业主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作业。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往返行驶700公里以上或夜间行车3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轮换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警察应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对违规客运车辆及时查处,并应强化对超长线路、危险路段、旅游线路和风景名胜区道路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维护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造和维护等级道路,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对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的危险、病害路段应当重点整治、及时治理。
对等级以外道路的危险路段,由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治理计划,逐步减少危险路段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对存在客运安全隐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客运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客运业主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客运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查验卡》从事道路客运的;
(二)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法作业的;
(三)擅自改装、加装座位的;
(四)未在客运车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的;
(六)客运车辆上设置和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的;
(七)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实行违章记分:
(一)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的;
(二)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未取得《安全查验卡》的客运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客运车辆的;
(六)驾驶与准驾不符的客运车辆的;
(七)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强行超车的;
(八)行驶时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的。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暂扣车辆,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车辆经检验不合格的,强制维修;依照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和用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按规定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每超载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驾驶员处50元罚款;同时实施违章记分处理,超载达到核定人数20%的记6分,超载人数未达到20%的记3分;并责令将超载乘客就地卸客转乘,转乘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客运业主或客运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罚缴分离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