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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诉讼地位与操作规则/左大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4:27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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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可以作为控方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前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侦查人员应否出庭作证成为司法理论和实践争论的焦点。修改后刑诉法正式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的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不仅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尚无定论,而且警察出庭的角色和身份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应以证人身份,理由有三:

  其一,从法理上看,侦查人员出庭是适格的证人。《加拿大皇家骑警作证规则》也规定皇家骑警既不支持公诉方也不支持被告方,而只是法庭的证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即,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都是适格的证人,都有义务作证。从理论上讲,侦查人员在作为证人出庭时,他先前所承担的侦查职能已经结束,所以其出庭作证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且这时侦查人员是作为法庭的证人出庭,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和侦查活动开始后的活动情况、被抓获后的表现,以及刑事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

  其二,从司法实践看,侦查人员出庭的证人身份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特征,而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关联性是通过两个方面得以体现和获得保证的:一是通过证据本身的内容、特征、属性等得以体现,例如证人证言的内容,视听资料的图像、声音,物证的划痕、特征等,这些都能直接体现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二是通过收集、固定、保管、判断证据的手段、方法、技术及工作态度等获得保证,例如发现并提取物证的手段,对书证上笔迹进行鉴定的方法、经验,对发案现场进行勘验的技术及工作态度等,都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后一个方面主要是靠侦查人员的工作来完成的。在刑事诉讼中,从发现、提取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到询问证人、被害人;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到对案件证据材料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到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人体、物品进行检查;从发现、获取外在的视听资料到对视听资料内容的分析、鉴别、确认,无一不是由侦查人员通过具体的侦查活动、侦查行为来完成。但是,这些侦查活动、侦查行为获得的证据是不是确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是必然的,为此“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而“查证”的对象不仅有证据本身,还包括取得这些证据的过程和活动。至于“查证”的手段则是法庭审理活动,即通过法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官进行调查、核实,以解决相关证据是否“属实”,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当控辩双方对某些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发生争议,而其中又涉及到侦查人员收集、取得、判断证据的手段、方法、技术及工作态度是否正确、科学、尽职尽责的时候,就必须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才能解决。否则,这些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由此理所当然地产生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内在要求。

  其三,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也有明确规定。从修改后刑诉法第57条的规定看,侦查人员就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作证时出于何种身份,条文没有明示。笔者认为,此种情形法庭审查的是证据是否系合法收集,而不是审查其他问题。如果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就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陈述关系到某个证据是否被排除,那么提供这个证据的侦查人员当然属于证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操作规则

  修改后刑诉法已经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一般原则,为该项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则。实践中,侦查人员消极对待出庭作证有其原因,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会增加其工作量,影响其他工作的完成。另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容易“暴露秘密侦查手段”,“通过技侦等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将面临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质疑和质问”,给侦查工作带来额外负担。为此,以立法促进理念的形成,以程序规则应对实践的挑战,即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地位、作证的案件范围和不出庭的责任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明确界定作证范围。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侦查资源有限,要在所有案件中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不可能的,只能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修改后刑诉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的范围。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立法使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加以裁量。但如果检察人员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合法的,能提供关于侦查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且该录音录像资料未经任何破坏、编辑、剪切、删除的,均不在“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之列,可免去作证义务。

  (三)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如何启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不仅应决定向法庭出示证据,还应能够决定向法庭提出证人,以更好地完成控诉职能,但修改后刑诉法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力,建议对此作出规定。二是在出庭作证的方式上,应当考虑到侦查人员职业的特殊性而有所变通、有所例外。有的侦查活动、侦查行为属于国家秘密,且由于职业的需要,有的侦查人员是不能暴露的。因此,法律在设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时,应当考虑到这些问题,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采取一些与普通人出庭作证不同的、例外的方式。

  (四)明确应出庭而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于侦查人员应出庭而没有出庭所涉及的证据的效力,法庭应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对其可采性作出裁定。例如,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如果侦查人员应就言词证据的实体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应推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加以排除;如果应就言词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应在要求其补正、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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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资本运作税收筹划-企业家须面对的十道选择题

林涛


  在当今中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征管力度偏弱等原因,税收筹划尚未得到大多数企业及社会的认同。从长远角度考虑,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和企业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合法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税收筹划为企业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应税事项的事前、事中安排,达到降低税负或推迟纳税时间的行为。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投资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的法律实务经验,试以务实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意图进行投资融资及资本运作的企业家“筹划”了关系到企业竞争力和交易成本的十道选择题并推荐该等选择题答案供读者参考。


1. 投资主体: 个人 VS 企业; 境内 VS 境外

[推荐] 个人、境外
[理由] 个人作为投资主体可能面临分红须双重征税的问题;境外个人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尤其是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分红时在个人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上有优惠。

2. 投资客体: 子公司 VS 分公司

[推荐] 分公司
[理由]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分公司可汇总纳税,换句话说,盈利和亏损可相互抵消。


3. 投资地: 税务监管规范 VS 税务监管不规范

[推荐]  税务监管规范
[理由] 税务监管不规范的地区虽然灵活空间比较大,但隐性成本及法律风险不可小视,尤其对那些有一定规模、意图资本运作的企业而言。主要利润来源于偷漏税的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有一定难度。

4. 出资方式: 现金  VS 不动产/无形资产

[推荐]  不动产/无形资产
[理由]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无须缴纳营业税(但不动产的过户应缴纳契税)。


5. 投资转让: 资产转让 VS 股权转让
[推荐]  股权转让
[理由] 只要安排得当,股权转让通常只需缴纳很少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资产的转让及过户通常要产生不菲的转让或过户成本(如不动产)。但出于节税目的,溢价高的股权转让有时会演化为先资产转让再股权转让。

6. 新股东加入: 发新股 VS 卖旧股

[推荐]  发新股
[理由] 卖旧股很可能导致旧股股东缴纳不菲的所得税,因此如可能应多采用发新股的方式,即由新股东全额认购增资的方式加入,当然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部分股权转让部分认购增资的方式。

7. 利润分配: 利润滚存 VS 转增资本 VS 股东借款

[推荐]  利润滚存、股东借款
[理由]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在税务上视为分红+再投入,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跨会计年度的个人股东借款将被视为分红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员工激励: 工资 VS 一次性奖金 VS 股票期权

[推荐]  一次性奖金、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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