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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具体操作规程四则/鲍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30:47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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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笔者就其在修改后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以下梳理。

厘清讯问、传唤和拘传的关系

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核查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而非强制措施。

传唤和拘传是讯问的前提,讯问是传唤和拘传的结果,传唤是被传唤人在自愿配合下进行,非强制措施,被传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被害人。拘传是强制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讯问笔录制作要规范

讯问笔录的抬头应当以省级检察机关为名,以体现其严肃性。如:抬头应写明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而非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应做到名称规范,冠名为“讯问笔录”,而不需要写明“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因为讯问笔录专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询问笔录不仅指询问证人,也包括询问被害人。

在讯问笔录首部中,应当增加录制人一栏。高检院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要分离。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在被讯问人年龄一栏,最好以出生年月代替,身份证号码也应该在此写明,以便核实其基本身份和家庭成员信息;如果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的,提行首先写明到案经过;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再提行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也应当注明。

办案中,侦查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的实际需要,以12小时内通知家属比较符合情理,12小时以后还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讯问笔录应包括四项内容

(一)告知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如:“我们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我的名字叫某某,他的名字叫某某(出示工作证件),录制人的名字叫某某,因你涉嫌某某罪,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隐瞒或故意捏造事实,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以上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告知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检察人员,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或临聘人员不在此列,且不得少于二人。

(二)告知回避权内容。依照修改后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被讯问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回避权告知后,应当问清楚被讯问人是否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告知辩护权内容。如:“你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问清是否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要求并及时转达给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

(四)要查明的其他内容。被讯问人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以及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以上告知程序履行完毕后,向其提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继续提问。

在办案过程中,有部分检察机关未告知回避权和辩护权内容,或者讯问完后告知,这种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证据可能被排除。

讯问笔录尾部应当有各方签名

在讯问笔录的尾部,依照规则第199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拒签,应注明理由。最后由检察人员和录制人在笔录上签名。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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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机械工业部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机械标准化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所、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所: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绒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机构和任务
1.1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管理与机械行业对口的ISO工作,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电工行业对口的 IEC工作,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仪表行业对口的ISO及IEC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1.1 负责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发送有关的IS0和IEC标准文件,并对正式标准和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1.1.2 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外的回复意见和投票,并上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1.1.3 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参加有关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工作组(WG)工作的国内专家,并提出出任身份的建议。
1.1.4 负责汇总各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度出版的国际标准译文集,并建档。
1.1.5 按规定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目录及其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6 负责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1.1.7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计划项目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1.1.8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1.1.9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总结报告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1.1.10负责审核报送国际提案。
1.2 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口的TC/SC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2.1 对收到的TC或SC的国际标准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和投票结果按规定期限及格式和份数报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和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业务管理机构”)。
1.2.2 组织标委会委员和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
1.2.3 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参加TC、SC、WG会议的年度计划和会后的书面总结报告。
1.2.4 负责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
1.2.5 组织本专业对口的国际标准译文集的出版(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发行)和技术服务工作,并将出版的译文集(二套)及时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建挡。
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见图1。
2 工作程序
2.1 业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2.1.1 资料分发程序
收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转发的IS0、IEC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并在10日内发给技术归口单位。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见图2。
2.1.2 处理回复意见程序
对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 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经审核,一周内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3 报送国际会议计划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参加国际会议项目计划后,应进行审查、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报送部国际合作司,并抄报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4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后,应进行汇总、整理,于每年 1月30日前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5 报送IS0或IEC工作组专家名单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申请函及专家名单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6 报送参加TC与SC活动身份的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2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程序
2.2.1 国际标准文件的回复和表决程序
2.2.1.1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P成员必须对每个投票表态。对于无投票单,但要求回复的国际文件,应当给予答复。
2.2.1.2 机械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电工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仪表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对外表决程序见图3。
2.2.1.3 对NP、CD、DIS及IS0和IEC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5天送业务管理机构。
2.2.1.4 对二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5 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术归口单位,对国际标准草案和草案修正件,以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和五年复审的投票应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审批,其它表态文件(CD、NP及一般工作文件)可直接寄往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未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技术归口单位,所有的表态文件均应报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6 对NP、CD、DIS及ISO和IEC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附件2~7的格式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a)审批表早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b)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主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和原文(英文复印件)。
c)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格式见附件3)。
d)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附件8),并注明不另附。
e)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附件 3的规定,报送英文稿3份, 中文译稿2份,并附审批表2份。
f)填报各项投票单时,应严格按照各投票单下注明的投票须知填写,不得漏填。
g)向业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各项投票的文件份数见下表:
━━━━┯━━━┯━━━┯━━━━━━┯━━━━━━━┯━━━━━━━━━
项目 │审批表│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 反对票 │ 弃权票
━━━━┿━━━┿━━━┿━━━━━━┿━━━━━━━┿━━━━━━━━━
NP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CD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DIS及DIS│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修正件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国际标准│ 2份 │"确认"│"修订"英文意│"撤消"英文理由│中文理由2份
复审 │ │中文理│见3份 │3份 │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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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报送国际提案的程序。
技术归口单位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 应先报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审核,由机械部科技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由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往国际标准化组织。
2.2.3 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
参加工作组的申请函及推荐的专家名单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附国外原文邀请函1份,专家报名表3份(见附件10)。凡所报专家的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还须附专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见图4。
2.2.4 参加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并附英文申请3份。
2.2.5 参加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2.2.5.1 凡申请参加(或组织)TC、SC国际会议的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申请表,见附件11)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凡未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申报的项目,部将不予受理。对于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人选,还须附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
2.2.5.2 对于无须经国家科委审批的临时性项目,应提前2.5个月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2.2.5.3 参加会议的申请一经批复,派出部门负责办理所派人员的出国手续,并将人员名单报技术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于会前45天将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名单(见附件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外,并抄报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见图5。
2.2.5.4 凡由我国承办的国际会议,其申报手续同上。
2.2.6 出席国际会议后的书面汇报
出席ISO或IEC会议的团组应于会后二个月内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总结报告,并抄送部国际合作司和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报告内容如下:
a)会议讨论的项目;
b)该项目对国内工作有何影响;
c)参加本次会议的收获,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凡未按要求报送会议总结报告的团组派出单位,将被取消其下次申报会议的资格。
2.2.7 年度工作报告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抄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a)填写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b)所归口的TC和SC的组织机构、新工作项目、标准制修订情况、会议活动等简要综述与分析。
c)国内工作对国际标准制、修订所起的作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d)本专业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和收获、体会;
e)对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
3.1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
3.2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本专业国际标准的咨询、服务及开展有关活动可适当收取费用。
4.奖惩
4.1 对完成技术归口任务好的单位(包括参加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SO采纳为正式国际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4.2 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的单位,责成限期改正,或取消P成员资格,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5 其他
其他未及的管理事项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6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机械部科技司(86)技标字 145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原机械电子部机科标(1990)217号文《关于机械工业ISO/IEC文件分发及投票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
》以及1990年科技司发布的《关于我部机械工业方面申请出席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
图1: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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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
┃所ISO机械部分 ┃ ┃经济研究所IEC电 ┃ ┃济研究所IEC及ISO仪┃
┃ ┃ ┃工部分 ┃ ┃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IEC、ISO各技术归口┃
┃位(归口所标委会)┃┃(归口所、标委会)┃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
┃研究所、企业、┃ ┃研究所、企业、大┃ ┃研究所、企业、┃
┃大专院校等 ┃ ┃专院校等 ┃ ┃大专院校等 ┃
┗━━━━━━━┛ ┗━━━━━━━━┛ ┗━━━━━━━┛
图2: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 ┃┃各┃
┃ISO机械部分文件 ┃┃经济研究所IEC电 ┃┃技术经济研究所 ┃┃I ┃
┗━━━━┯━━━━━┛┃工部分文件 ┃┃IEC及ISO仪表部分文件┃┃E ┃
┏━━━━┷━━━━┓ ┗━━━━━━━━┛┃ ┃┃C ┃
┃ 各ISO技术归口单位┃ ┗━━━━┯━━━━━┛┃技┃
┃ ┃ ┏━━━┷━━━━┓ ┃术┃
┗━━━━┯━━━━┛ ┃ ISO技术归口单位┃ ┃归┃
┏━━┷━━━┓ ┗━━━┯━━━━┛ ┃口┃
┃ 各参加单位 ┃ ┏━━━┷━━━━┓ ┃单┃
┗━━━━━━┛ ┃ 各参加单位 ┃ ┃位┃
┗━━━━┳━━━┛ ┗┳┛
┗━━━━━━┛
图3:对外表决程序示意图
┏━━━━━━━━┓
┏━━━━━━━━━━━━━┫ ISO/IEC ┃
┃ 其他表态文件 ┃ TC、SC秘书处 ┃
┃ ┗━━━━┯━━━┛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
┃ ┏━━━━━┻━━━┓ ┏━━━┷━━━━┓│┏━━━━┻━━━━┓
┃抄┃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技术经济研究所 ┣━━┓
┃报┃ ISO机械部分 ┃│┃IEC电工部分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D D ┃┏┷━┓│┏━━━┷━━━┓ │┏━━━┷━━━━━┓ ┃
┃ ┃已的┃I M ┃┃未的┃│┃ IEC电工部分 ┃ │┃ IEC、ISO仪表部分 ┃ ┃
┃ ┃办I ┃S A ┃┃办I ┃│┃各技术归口单位┃ │┃ 各技术归口单位 ┃ ┃
┃ ┃理S ┃, 标┃┃理S ┃│┗━━━┯━━━┛ │┗━━━━━━━━━┛ ┃
┃ ┃直O ┃D 准┃┃直O ┃│ ┏━━┷━━━┓ │┏━━━━━━━┓ ┃
┃ ┃接技┃A 复┃┃接技┃│抄┃ 二个月投票 ┣━┷┫ 二个月投票 ┃ 抄报 ┃
┗> ┃对术┃D 审┃┃对术┃┕━┫ 程序文件 ┃主报┃ 程序文件 ┣━━━━┛
┃外归┣━━┛┃手口┃ 报┗━━━━━━┛ ┗━━━━━━━┛
┃手口┃ ┃续单┃
┃续单┃ ┃ 位┃
┃ 位┃ ┃ ┃
┗━━┛ ┗━━┛
图4: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和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 ┃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图5: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A--申请
┏━━━━━━━━━━┓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主报 抄报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归口所、标委会)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 ┗━━━━━━━━━━━┛
B-批复上报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 ┗━━━━┯━━━━┛
┃ 批│复
┃ ┏━━━━━┷━━━━━┓ ┏━━━━┓
┃ ┃ ┣━━>┃ 各派出 ┃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部门 ┃
┃ ┗━━━━━┳━━━━━┛ ┗━━━━┛
┃ ┗━━━━━━━━━━━━━━┓
┃ 抄送 ┍━━━━━━━━━━━━━━┓ 抄送 ┃代
┣━━━━━>机械、电工、仪表业务管理机构 <━━━━━━┫表
┃ ┕━━━━━━━━━━━━━━┙ ┃团
┃ 抄送 ┏━━━━━━━━━━━┓ 抄送 ┃名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单
└━━━━━━━━━━━┛ ┃主
┏━━━━━━━━━━┓ ┃送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 ┃
┃书处 ┃
┗━━━━━┯━━━━┛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附件一: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
┃ISO/TC /SC ┃
┣━┯━━━━━━━━━━┯━━━━━━┯━━━━━┯━━━━┯━━━┫
┃ │ \ 票数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实投票数│占百分┃
┃ │文件种类 \ │ │数 │ │比 ┃
┃ ┝━━━━━━━━━━┿━━━━━━┿━━━━━┿━━━━┿━━━┫
┃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 │ │ ┃
┃投┝━━━━━━━━━━┿━━━━━━┿━━━━━┿━━━━┿━━━┫
┃ │新工作项目的提案 │ │ │ │ ┃
┃票┝━━━━━━━━━━┿━━━━━━┿━━━━━┿━━━━┿━━━┫
┃ │委员会草案 │ │ │ │ ┃
┃情┝━━━━━━━━━━┿━━━━━━┿━━━━━┿━━━━┿━━━┫
┃ │国际标准草案 │ │ │ │ ┃
┃况┝━━━━━━━━━━┿━━━━━━┿━━━━━┿━━━━┿━━━┫
┃ │国际标准复审 │ │ │ │ ┃
┃ ┝━━━━━━━━━━┿━━━━━━┿━━━━━┿━━━━┿━━━┫
┃ │ISO/DAD │ │ │ │ ┃
┃ ┝━━━━━━━━━━┿━━━━━━┿━━━━━┿━━━━┿━━━┫
┃ │ISO/DAM │ │ │ │ ┃
┣━┷━┯━━━━━━━━┷━━━━━━┷━━━━━┿━━━━┷━━━┫
┃出席IE│派出代表团总数: │参加会议总人数: ┃
┃C或ISO┝━┯━━━━━━━━━━━┯━━━━━━━┿━━━━━━━━┫
┃会议情│ │会议类别 │ TC │ SC ┃
┃况包括│ ┝━━━━━━━━━━━┿━━━┯━━━┿━━━━┯━━━┫
┃在我国│其│成员身份 │ P │ O │ P │ O ┃
┃召开的│ ┝━━━━━━━━━━━┿━━━┿━━━┿━━━━┿━━━┫
┃会议 │中│参加会议次数 │ │ │ │ ┃
┃ │ ┝━━━━━━━━━━━┿━━━┿━━━┿━━━━┿━━━┫
┃ │ │参加会议人数 │ │ │ │ ┃
┣━━━┿━┷━━━━━━━━━━━┷━━━┷━━━┷━━━━┷━━━┫
┃文件资│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共 页;翻译 件,共 页 ┃
┃料收发┝━━━━━━━━━━━━━━━━━━━━━━━━━━━━━━┫
┃情况 │发出资料 目录 件.共 页;复制 件,共 页 ┃
┃ ┝━━━━━━━━━━━━━━━━━━━━━━━━━━━━━━┫
┃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已出版 个 ┃
┣━━━┷━━━━━━━━━━━━━━━━━━━━━━━━━━━━━━┫
┃填表人 技术归口单位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二:
┏━━━━━━━━━━━━━━┓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
┣━━━━━━┥ISO/TC /SC N ┃
┃投票截止日期│IEC/TC /SC ┃
┗━━━━━━┷━━━━━━━┛
┏━━━━━━━━━━━━━━━━━━━━┯┯━━━━━━━━━━━━━┓
┃ISO/TC /SC ││分发个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IEC/TC /SC ││分发给O-成员提供了解情况 ┃
┃名称 ││ ┃
┃ ││ ┃
┃ ││ ┃
┃秘书处 ││ ┃
┗━━━━━━━━━━━━━━━━━━━━┷┷━━━━━━━━━━━━━┛
┏━━━━━━━━━━━━━━━━━━━━━━━━━━━━━━━━━━━━┓
┃提案的标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我们支持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中增加这一新的工作项目
□我们同意提案的范围
□我们建议范围作如下修改:
□我们不支持增加所提的新工作项目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我们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即使投反对票)
□随附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必要时附以有关它们应用的任何陈述。
┏━━━━━━━━━━━━━━━━━━━━━━━━━━━━━━━━━━┓
┃投票的P-成员 ┃
┃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1.填写第一个□时,必须同时填写第2个或第3个□,但第2个和第3个□
不能同时填写。
2.最后一个□,仅在附上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时填写,
倘不附文件,则不应在此□内做×号。
附件3:对委员会草案(CD)提意见的格式
1.ISO用格式示例
Comments of CSBTS on ISO/TC××/SC××CD××××(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IEC用格式示例
Not for reproduction 2H(CHINA)
Original:English September 1989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CHNICAL COMMITTEE NO.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UB-COMMITTEE 2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ment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Document:2H(Secretari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应用须知:①处理CD文件的一般程序是:先收到CD文件,对此提出意见,然后可能收到CD的投票纸投票。但是在IEC/ISO联合导则实施阶段,有的TC(或SC)可能同时分发CD文件和CD投票纸,此时应注意提意见后的投票:如同意票,不要附带意见,即不要在同意的□后面再添加“所附意见见附件”等字样;
如投不同意票,必须写明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纸和投票纸可同时寄发。②CSBTS是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hina State Bureau of technical Supervison 的缩写。③本格式也可用于对DIS等文件提意见,只须更换文件名称。④文件号须用国外来件原名称编号,尤须注意IEC仍沿用Secretariat(秘书处)及CD(中央办公室)。⑤如对CD文件无技术性和编辑性意见,也须用类似“We are in fauour ofthe Document .....”字句回复。有投票纸在□作记号者,不在此例。
附件4:
┏━━━━━━━━━━━━━━━━┓
┃对委员会草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No ┃
┣━━━━━━━━┫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
┃秘书处 ┃
┗━━━━━━━━━━━━━━━━━━━━━━━━━━━━━━━━┛
┏━━━━━━━━━━━━━━━━━━━━━━━━━━━━━━━━┓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按照IEC/ISO导则第一部分的2.4.3条,我们同意该草案作为DIS
分发
□我们不同意该草案作为DIS分发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
┃投票的P-成员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
1.此票仅发给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2.倘若填第一□时,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见附件2的说明。
附件5:
┏━━━━━━━━━━━━━━━━━┓
┃对ISO/DIS 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连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我们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
□如所提出的
□附加(编辑性或其他)意见
□我们反对,其技术理由在附件上说明
□如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改投赞成票
□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可以单独在第3个□内作×号。③也可以同时在第3和第4两个□内作×号。这表明,如果此后在DIS修正件内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投赞成票。
附件6:
┏━━━━━━━━━━━━━━━━━┓
┃对ISO/DIS修改件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的修改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将投票纸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
我们赞成对该草案的修改。
□如所提出的
□有附加的意见(仅仅编辑性质的)
□我们反对该草案的修改
投反对票表示赞同按六个月法投票分发的原先的草案,除非这个国家团体原来也是投的反对票---见下面
□我们重申对此DIS最初投的反对票
□我们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同意该修改件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第3及第4□填写的是:a、倘若赞成原先的DIS而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应只填第3个□。b、倘若原先对DIS已投反对票,而且对当初提出的技术变动,又未在本修改件内被接受,所以既反对原先的DIS,又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则应同时
在内第3及第4□内做×号。
附件7:
┌━━━━━━━━━━━━━━┐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 │
├━━━━━━┬━━━━━━━┤
│日期 │国际标准 │
├━━━━━━┤ISO │
│成员团体 │IEC │
│国家委员会 │ │
└━━━━━━┴━━━━━━━┘
为了在复审现有国际标准时投票,各成员团体或国家委员会应在这个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和所提意见一起返回中央办公室或中央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否认为这个国际标准是体现当前解决国际应用的最佳可行办法?
是 □ 否□
在对实际(国家或国际)应用技术要求和相应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作一比较后,你是否认为实际做法和该国家标准一致,或者不一致?
是□ 否□
如果不一致,就不一致的实质和理由进行评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赞成在未来5年内仍“确认”该国际标准
□我们赞成“修订”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我们赞成“撤销”该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签字:
投票须知:填第2、3□时,其理由除中文外,还必须附英文件3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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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文件号 │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IEC/TC 文件号 │ │投票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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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经办人: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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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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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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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 │
│0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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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参加ISO或IEC技术会议代表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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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和秘书国 会议日期地点: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代表团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号│
│中文: │
│ │
│英文: │
│ │
│ │
┝━━━━━━━━━━━━━━━━━━━━━━━━━━━━━━┥
│国家科委批准项目的文号: │
│ │
┝━━━━━━━━━━━━┯━━━━━━━━━━━━━━━━━┥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10:参加IEC或ISO工作组的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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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SC WG │TC/SC秘书国 │
│IEC/TC SC 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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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电话、电传号、传真│
│号: │
│中文: │
│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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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8〕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五)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经办。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所辖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三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二)年满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城区农村居民)。


第四章 筹资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具体补助办法为:
  (一)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0元;
  (二)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年补助200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补助150元;
  (五)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三无”人员)全额补助;
  (六)本条(一)至(五)项外的其他参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70元。
  (七)同时具备本条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
  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八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变化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家属(父母、子女、配偶),其个人和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征缴,参保人员个人只需缴纳筹资标准减去财政补助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不转移。
  (一)在校中小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组织缴费参保。
  (二)除本条(一)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缴费参保。
  第十一条 2008年6月1日为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08年9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需在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途断保后续保的,自复保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当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分两次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于当年6月底以前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为各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核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分级支付。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暂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但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应先动用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费用,特殊门诊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IC卡,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转外医院为8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60000元(含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意外伤害一次性补偿金),其他居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5%;
  (二)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5%;
  (三)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0%;
  (四)转外医院基金支付40%;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提高2%,但累计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中途断保续保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从续保之年起重新计算。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其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最高限额2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偿10000元。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能超过6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他伤、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五)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明确责任,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编办、劳动保障、卫生、审计、药监、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参与的领导协调机构,并设立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人口信息调查和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医保补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基金的监管;编制部门要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及服务功能建设,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残联要协助制定残疾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等经办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经办机构特别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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