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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张长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9:45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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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3月,许某因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年久失修,遂决定将原厂房推倒,欲翻建成6层住宅楼。此后,许某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进行翻建,已经建成一层主体。某国土资源局发现许某擅自建房后决定立案查处,认为许某建房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于6月6日对许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共3780元。许某不服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2年6月5日,某城乡规划局以许某建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城乡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许某作出《拆除通知》,限许某自接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拆除通知》在许某提起不服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已经生效。许某在诉讼中诉称,城乡规划局已经对其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理,国土资源局不能重复处理。国土资源局辩称,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许某非法占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结果适当,请求法院维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翻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至于城乡规划局对许某作出的《拆除通知》是由于许某的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所致,与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并不矛盾,二者均系依法作出,又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以不能以城乡规划局的决定影响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由撤销国土资源局对许某的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土资源局对许某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其处罚的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相冲突,客观上形成了二者不能同时得到执行的尴尬局面。由于城乡规划局的拆除决定在先,因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评析

该案涉及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即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是在于体现过罚相当,防止行政机关重复处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虽然没有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规定虽只针对罚款类处罚,但它却涵盖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同种类处罚的基本内容,使法理学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狭义成为补充处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除行为罚以外不得给予同种类处罚。

就本案而言,城乡规划局对许某作出的《拆除通知》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它名为《拆除通知》,实质上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具备了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其处罚的内容是拆除建筑。按照上述原则,国土资源局就不能再对建筑物作出处罚,否则,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建筑物作出的任何处罚对于拆除建筑物都是无意义的。本案中,国土资源局在城乡规划局作出《拆除通知》后又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二项是没收违法建筑,这样,就产生了不同执法主体作出的同类罚。对于一个建筑物,不同行政机关作出了两种根本无法同时得到执行的行政处罚不仅是荒谬的,也是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据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项处罚应当给予撤销。对于许某的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等处罚决定属于补充处罚,法律依据充分,国土资源局是有权作出的。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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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8年6月25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部分审批管理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三)办理本地区以外国际货物中转运输代理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成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开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章程(草案);企业资金来源和实有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企业章程、业务范围进行必要修改后予以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凭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开户,向海关申请报关权。
三、国际货运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海运500万元,航空运输300万元,其它运输方式200万元。
(五)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干部和业务技术人员。
四、1987年8月15日以前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按(87)外经贸运字第102号《关于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如实登记的企业,除个别条件很差者外,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企业,原则上都列入代理名单。
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要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设立中外合营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请按(88)外经贸运字第8号文报经贸部审批。
六、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只授权到省级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不再层层下放。
(二)审批部门只负责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兼营其它代理业务由其它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更名、分立、终止及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目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仅限于国营和个别集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的中方),私人和个体户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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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信息产业厅由独立设置改为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省信息产业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省内各部门信息网络(不含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下同)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省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信息产业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规费;联系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处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
 (三)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拟订信息产业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本省相关的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
 (四)电子政务处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工作;编制电子政务建设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组织指导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绩效评估工作;组织保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五)信息化推进处 对各地区各行业信息化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及省的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无线电管理处(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审批;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和进口的管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信息产业厅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厅长1名(兼任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副厅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机关43名行政编制中,6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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