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8:46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一五”前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三年累计下降10.1%,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不断降低,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第三产业比重偏低,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效益回落,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审核汇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
  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推广节能灯1.2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套)。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启动机场节电工程,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本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1963年7月15日,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对开展矽肺防治工作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有不足的地方,为此特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厅(局)、总工会督促厂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切实做好矽肺防治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工人健康服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1960年7月1日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附一: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一、总的要求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做好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种生产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矽和结合二氧化矽的粉尘)的厂矿企业。
3.厂矿企业根据地方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计划,作为防止矽尘危害措施计划的一部分,并列入生产计划内贯彻执行。
4.矽尘作业工人的医疗预防措施,在设有卫生医疗机构的厂矿企业,由本企业负责进行;在未设卫生医疗机构的厂矿企业,由地方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进行。
5.地方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工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厂矿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检查
6.厂矿企业应对准备参加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未经就业健康检查者和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录用。在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疾患者,不得从事矽尘作业。
(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
(2)活动性肺外结核,如肠结核、肾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3)严重的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气管扩张等。
(4)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的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5)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如动脉硬化症、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等。
7.就业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2)自觉症状及既往病史;(3)结核病接触史;(4)一般临床检查;(5)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结核病或其它禁忌症等,但诊断尚不能确定或有其它需要时,为了鉴别诊断,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
8.为了掌握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情况、早期发现矽肺患者,必须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在职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期限规定如下:
(1)凡粉尘浓度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大、矽肺发展较快而矽肺发病情况比较严重的厂矿(例如钨矿、玻璃厂、石粉厂以及喷砂作业等),其经常接触矽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矿井内的凿岩工、爆破工、支柱工、运输工、充填工等,以及接触含矽原料作业的粉碎工、调配工、过筛工、运输工等,均属此类。此类作业中,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延长定期健康检查的间隔期限至12~24个月。
对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予严密观察,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种,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2)凡粉尘浓度虽不甚低但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小、矽肺发展较慢而发病情况比较轻微的矽尘作业,例如陶瓷业、铸造业等,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应每隔12~24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
在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人,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3)其它生产中的矽尘作业工人,以及长期接触矽尘而现已调到不接触或少接触矽尘工作的职工,其定期健康检查期限可以根据接触矽尘的情况,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参考以上原则予以规定。
(4)矽肺患者的定期复查期限,可根据病情发展的快慢而分别定为6或12个月。矽肺合并结核者,应3个月复查一次。各厂矿企业可根据病情发展快慢、发病率高低等具体情况,提早或延迟复查期限,但延迟后的复查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的一倍。
9.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上次检查后的工作调动情况);(2)自觉症状;(3)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结核病或其它可疑疾病时,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作为鉴别诊断之用。
10.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除内科医师外,必须有卫生医师参加;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放射科医师、肺科医师或其它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如本单位力量有限不能承担检查任务时,可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予以协助。实施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时,必须按本地区规定的表格,填写健康检查记录。
11.定期健康检查应在企业单位的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医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1)检查前,企业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单位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健康检查实施计划。如本单位人力不够,须请外力支援时,其所需器材应由本单位负担。检查开始前,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前来协助检查的其它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介绍实施计划和受检人员的劳动条件、作业性质情况。
(2)企业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应做好组织动员工作,会同卫生医疗机构向受检人员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检查的注意事项。
(3)检查后,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的行政、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患者的医疗预防措施和生产环境的卫生技术措施。在经过企业领导批准后,由安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执行。
12.健康检查应尽可能做到生产、检查两不误。
13.健康检查后,本企业卫生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将检查资料整理保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14.矽尘作业工人应有个人健康卡片。工人调动工作时,应将健康卡片和胸部X线片随同人事档案资料送到调往的单位。
三、矽肺的诊断
15.矽肺的诊断依据,应包括X线的确诊与定期、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以及有无合并症(主要有肺结核、肺炎等)或继发症(主要有肺原性心脏病、自发性气胸等)。职业史与技术质量优良的X线片是确诊矽肺与其发展程度的主要依据。此外,在诊断矽肺时,尚应结合患者的症状表现与代偿机能状态,以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确定处理方针。

16.矽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如下:
(1)正常范围:代号“○”
肺门阴影一般正常。肺纹理可以正常或呈现不同程度的增多、增粗,并伸展至肺野外带,一般以中下区域较为明显。肺野基本保持清晰。
(2)可疑矽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可以稍微增大、增密。两侧肺纹理一般普遍增多、增粗,并呈现粗细不均及轻度扭曲变形。在两侧肺野内,特别是在中下区域,出现有网状阴影,交织于肺纹理之间,使肺野显得不够清晰,但无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可见。
“注”可疑矽肺是密切观察的对象,不应统计在矽肺患者之内,不应按矽肺患者处理。
(3)一期矽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可以增大、增密,有时可见增大的淋巴结阴影。肺纹理的扭曲变形,以及纹理间的网状阴影,可以与可疑矽肺相同或稍加重。在网状阴影的背景上,见到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这种结节阴影在开始多散布在两侧肺野的中下区域和内中带,特别是右侧。肺气肿及胸膜肥厚一般不甚显著。
(4)二期矽肺:代号“Ⅱ”
肺门阴影增大和增密较为多见和明显。肺野内结节阴影增大,数量增多,并较为密集。当结节阴影的分布范围在两侧肺野内超过中下四个区域,而且在一侧或两侧上区域的外带也可见到结节阴影时,即应诊断为二期矽肺。随着结节阴影的增多与肺气肿的发生,肺网状纹理的影象可显得减少或不甚明显。肺门附近的条状纹理可显示致密、扭曲及中断现象。胸膜肥厚也较为多见。
(5)三期矽肺:代号“Ⅲ”
三期矽肺是在二期矽肺的基础上产生结节阴影的融合。当融合块状阴影的直径大于2.0厘米时,即应诊断为三期矽肺。肺气肿一般十分明显,胸膜常显示增厚与粘连。由于严重肺气肿的存在,结节阴影往往在X线片上显得较前减少或不甚明显。
(6)矽肺合并结核:矽肺按“Ⅰ、Ⅱ、Ⅲ”分期,结核代号“T”
矽肺合并结核是指在各期矽肺中时合并有临床意义的肺结核病灶。完全钙化或硬结病灶不作合并结核论,但须注明有已愈合的陈旧结核病灶存在。
矽肺合并结核时,对矽肺仍按上述方法分期,对肺结核按国内现行分类法注明其性质和范围。这些结核病变的X线表现与非矽肺患者的肺结核基本相同。
为了统一认识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便于使用,特附“说明”一项,见附录1。
另附“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见附录2。
17.矽肺的X线诊断,需要有合乎标准的X线照片。在检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检查方法、摄照技术和选用良好的胶片。其具体要求见附录3。
18.为了统一矽肺的诊断工作,省(自治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市和企业的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负责解决本地区、本企业诊断矽肺的疑难问题。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指定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矽肺的诊断(其它卫生医疗机构在门诊遇到矽肺患者时,应介绍到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当确诊有困难时,可送请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进行最后确诊。
四、矽肺的治疗和疗养
19.矽肺患者的治疗、疗养应贯彻同思想工作结合、同生活规律化结合、同轻体力劳动结合、同防痨结合、同药物治疗结合的综合措施原则,采用一切有效的方法,如药物、呼吸体操、气功、针灸等,以增强机体抵抗力,减轻自觉症状,改善劳动能力。
20.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开展矽肺新治疗方法的研究。在研究工作中,应先进行动物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后,始可慎重地、有计划地进行临床实验,并应注意选择病例,严密检查,详细记录,随时观察,定期总结。
21.积极地处理矽肺的并发症和继发症,在矽肺的治疗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对肺结核、肺炎、自发性气胸及心力衰竭等,应给予积极的治疗。
22.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部分病床,专收容某些类型的矽肺患者,进行医疗和临床研究。
23.矽肺患者的疗养,应根据各地区、各厂矿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病情轻重,采取下列各种方式:
(1)举办疗养农场:适于收容机体代偿能力较好的Ⅰ期及Ⅱ期单纯矽肺患者。疗养农场以疗养为主。矽肺患者可参加一定的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如种菜、养家禽等。收容矽肺患者的疗养农场,应有健康的劳动者作为生产骨干。
(2)举办结核疗养所:收容患肺结核的工人以及各期矽肺合并结核的患者。
(3)设立矽肺疗养所:收容各期单纯矽肺患者,进行疗养。
对有条件而又自愿回家疗养的矽肺患者,可以允许回家疗养。对回家疗养的患者要妥善安置,加强管理,卫生部门要做好治疗工作和保健指导。
24.疗养机构应设在环境安静、空气新鲜的地方。对疗养员的生活和劳动应予以指导,给以一定的营养食物,并对他们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合并结核的患者时,应立即严格隔离,转至结核疗养所。疗养机构应对疗养员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卫生常识的教育。
五、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
25.为了保护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及劳动力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应对矽肺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妥善安置。
26.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由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企业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企业单位未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矽肺患者经过诊断分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7.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根据以下要求全面考虑:
(1)临床症状及病程发展速度、肺功能状态,可能时并应考虑到循环系统及其它器官的情况;
(2)矽肺分期及机体的代偿程度;
(3)年龄及体力情况;
(4)职业及劳动条件,包括工种、工龄、粉尘浓度、劳动强度、气象条件等。
28.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分为四类:
(1)正常范围: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2)轻度减退:诊断为Ⅱ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3)显著减退: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
(4)丧失: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Ⅲ期矽肺。
矽肺患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者,不论症状多少及肺功能好坏,应暂时作为劳动能力丧失。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须送疗养;开放性肺结核患者应予隔离。如肺结核病经治疗后已进入硬结钙化期,或经过六个月观察,结核病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痰内结核菌阴性,应重新作劳动能力鉴定。矽肺患者在医务人员的观察下或定期复查后,发现病情有改变时,须重作劳动能力鉴定。有些发病工龄短、病情进展迅速的矽肺患者,经过诊断虽不符合“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的规定,但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列入“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类中。
(注)矽肺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分为甲、乙、丙三类:
代偿机能甲:无临床症状或有轻度临床症状。无肺气肿,肺功能正常或在正常范围内。
代偿机能乙:有中度临床症状。有中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代偿机能丙:有重度临床症状。有中度或重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29.矽肺患者的安置原则如下:
(1)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或只有轻度减退者,在调离矽尘作业后,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不重的体力劳动。
(2)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很轻的工作,并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劳动能力丧失者,不担任任何工作,但可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0.矽肺患者及矽尘作业工人调离工作的原则如下:
(1)矽肺诊断一经确定不论Ⅰ期、Ⅱ期或Ⅲ期,都应及时调离矽尘作业;不能及时调离的,必须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
(2)在定期健康检查中,发现矽尘作业工人有矽尘作业禁忌症者,应调离矽尘作业。
六、卫生宣传教育
31.为使广大职工正确认识矽肺的危害性和防治办法,并依靠群众力量做好各项防治工作,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广泛深入地向干部、工人及其家属进行卫生宣传教育。
32.卫生宣传教育应在企业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正面宣传的原则进行。
宣传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而有所不同,既要适当宣传矽肺的有关常识及其危害性,更要着重宣传具体的防治办法,特别是教育工人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个人防护。同时,也须注意宣传本单位内的防痨工作。
七、附 则
33.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自公布日起实行。
34.本办法公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附二:关于矽肺X线诊断及其分期标准的说明
(一)矽肺X线分期的主要依据及各期矽肺的临床表现:
1.正常范围:同样是矽尘作业工人而其肺部X线片基本正常;它与可疑矽肺的主要区别在于肺野内未见有交织的网状阴影。
2.可疑矽肺:肺野内见到网状阴影,可能由于两种情况:一种并非矽尘引起;另一种是矽尘所致,但尚无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可见,因此诊断不能确定。
3.一期矽肺:在肺野内网状阴影的背景上出现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乃是诊断一期矽肺的主要依据。这种结节阴影的大小约在1~2毫米左右,边缘清楚,呈圆形或不整形。如何肯定其为矽肺结节阴影,可参考下列几点:
(1)结节阴影须有一定数量,太少就不可靠;若有十个上下比较集中地出现于直径2.0厘米的区域内,同时在肺野内有这样两个或更多的区域,则大概可以肯定其为矽肺结节阴影。
(2)矽肺结节阴影与肺纹理交叉或血管断面所造成的影象不易区别;但矽肺结节阴影的大小、数目和分布与其附近肺纹理的粗细、数目和位置是不相符合的。如果相符,就很可能不是矽肺结节的阴影。
(3)技术优良的X线片,或应用中心线加集线筒投照,可使结节阴影更易显示。如条件许可,则利用放大摄影、断层摄影、小焦点短距离摄影等,对肯定矽肺结节阴影都有一定的帮助。
一期矽肺患者在临床方面往往无自觉症状;部分患者可有轻度肺通气功能障碍,在体力劳动后感到气急,略有胸痛及干咳等。健康检查时可发现轻度肺气肿,主要见于两肺基底部。
4.二期矽肺:二期矽肺与较晚的一期矽肺的界限,主要是在两侧肺野内超过中下四个区域,而且在一侧或两侧上区域的外带也可见到矽肺结节阴影。由于上肺区域的内中带血管分布较密,为了判断上易趋一致,强调在上区域的外带见到矽肺结节阴影才诊断为二期是必要的。结节阴影的范围既是这样广泛,在分布上必然是较为密集的。
二期矽肺患者在临床方面仍可能无自觉症状;但多数患者有中度的肺通气功能障碍,在中度的体力劳动中即感觉呼吸困难,且有咳嗽及胸痛等症状。健康检查时可发现中度肺气肿。
5.三期矽肺:诊断的主要依据是融合块状阴影的出现。块状阴影的直径小于1.0厘米时,其性质难以肯定,因而不便即视为融合。大于1.0厘米时可算开始融合,分类仍属二期,但应指出有融合的趋向。当块状阴影的直径超过2.0厘米时,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诊断为三期。若块状阴影不属圆形,则其长径超过2.0厘米、宽径超过1.0厘米时,也应诊断为三期。融合病灶的位置往往在肺野的上中区域;开始时中央密度较深,边缘略淡,在阴影中可能认出多量的矽肺结节阴影。在发展过程中,密度渐趋均匀,轮廓逐渐清楚。融合块一般不与肺段的解剖位置相符,常沿胸廓长轴发展,往往两侧对称,作双翼状,有些融合灶呈圆形或椭圆形,也可出现于一侧。
三期矽肺患者大都有明显的、轻重不同的症状。重者有全身衰弱及显著的心肺功能障碍,甚至在安静状态下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与咳嗽等症状加剧,咯痰量增多。健康检查时可发现重度肺气肿。
6.矽肺合并结核:结核病灶一般在上肺野出现,形态多样,分布不均,常见有索条状阴影由病灶与肺门相连。结核病灶较易形成空洞,有时也出现大片阴影而无空洞。凡见到致密阴影形态不整、两侧不对称、范围较广、不具有典型的融合块状阴影的特征,病灶发展快,其他肺野内也可有不规则的浸润现象等,即应考虑矽肺合并结核的可能。
当矽肺患者合并结核时,临床上往往有全身性中毒症状,如发热、盗汗、血沉显著增快、痰增多以及大量咯血等。痰中发现结核杆菌对矽肺合并结核的诊断最为肯定,但痰菌阴性也不能排除合并结核的可能。总之,三期矽肺合并结核往往不易识别;若不能肯定时,必须密切追随观察再下结论。
(二)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的适用范围:
这个诊断标准主要适用于矽肺;但对其他尘肺是否也适用呢?一般说来,各种尘矽包括铸工尘肺、煤工尘肺(煤肺或煤矽肺)以及矽酸盐肺等(石棉肺除外)各有其特点,但也有其共同点。在接触混合粉尘的作业工人中,如果吸入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矽含量高,则在X线片上的结节阴影比较突出,结节的密度较浓,其轮廓也较清楚,为矽肺的典型表现。如果游离二氧化矽含量低,网则状阴影增强较显著,结节成分相对减少,其密度较浅,轮廓也不太分明;但不论怎样,结节阴影还是存在的。至于煤肺和矽酸盐肺,其主要的肺部X线所见也都是在交织的网状纹理的背景上见到分散的结节状或斑点状阴影。总之,各种尘肺的X线所见虽各有其特点,但所反映的病理变化不外是肺间质组织纤维化和纤维结节的形成,不过各种病变的多少、轻重程度和发展的速度有所不同而已。若能掌握各种尘肺的病理基础和发展规律,则各种尘肺的分期采用矽肺的分期标准还是可以的。至于其他较为少见的或新类型的尘肺,是否可以采用本标准的问题,尚待实践来证明。
所谓间质型尘肺,在X线片上以交织的网状阴影和条状纹理为主要表现,而结节阴影不甚明显,在实际工作中确也可以遇到这种情况。但在动态观察中,间质型尘肺在一定时期后即出现典型的结节阴影。有不少情况是由于结节阴影较为模糊,同时由于X线片的技术质量不够满意,因此不易辨认矽肺结节阴影的存在;如前指出,若能改善技术条件或应用中心线加集线筒投照,则可使结节阴影更易显示。

附三: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
1.正常范围:代号“○”
与矽肺同。
2.可疑石棉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一般正常,两侧中下肺野纹理增强,两侧肋膈区有不整齐的横行或斜行线状阴影和细网影。
3.一期石棉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一般略为增大、增密。肺纹理增多并呈明显变形。在两肺中下部散布有绒毛状与细网状阴影,以在肺底及肺门附近较为显著。同时,可见有少量约1毫米大小的颗粒状阴影。一般伴有轻度肺气肿与胸膜增厚。
一期患者在劳动时往往有咳嗽、胸痛与气急现象,肺功能减低。
4.二期石棉肺:代号“Ⅱ”
肺门阴影的增大、增密较为显著。肺的中下部透明度减低,而上部增高。在中下肺野可见较显著的改变,肺纹理明显变形,呈蜂窝状。两肺布有绒毛状及细网状阴影,并有较多的颗粒状阴影。肺气肿比较明显;胸膜增厚较为多见。
二期患者咳嗽、胸痛比较明显,在轻度劳动时即有气急。健康检查时有肺气肿及胸膜增厚征象。肺功能明显减退。
5.三期石棉肺:代号“Ⅲ”
肺门变化更为明显。肺野中的细网状、蜂窝状及颗粒状阴影更为明显,遍布两肺野。肺门周围的、广泛的网织变化与肺门及心脏阴影连接在一起,加上胸膜和心包膜的粘连,形成所谓“蓬发状心影”。
三期患者一般咳嗽有痰,胸痛广泛,气急更明显,甚至安静时亦出现。健康检查时有明显的肺气肿,并有肺原性心脏病征象。肺功能显著减退。
〔注〕石棉肺合并结核一般较少见,但往往可并发支气管肺炎与支气管扩张。如发现这种情况应加注明。

附四:矽肺X线检查和要求
(一)缩影片X线检查
缩影片可作为就业检查、普查及定期检查用。100×100毫米或100×125毫米缩影片基本上可以代替大型片;当辨认病灶不够精确而须进一步了解时,可再照大型片。70毫米缩影片可以使用于接触矽尘浓度较高的作业工人的矽肺普查(检出率约为84%)。35毫米缩影片不宜采用。
在尚无缩影X线机的地区,在普查时,特别在X线胶片暂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重点检查(根据工种、工龄等)与节约使用大片(用大片的1/2投照右侧肺并结合透视检查)的方法。但必须指出,只照右肺(结合胸部透视)的办法并不是正规的检查方法。当胶片供应充足时,仍应照全部胸片。
对缩影片的要求:
1.X线机的性能最好不低于100千伏值(kV)和200毫安(mA)。
2.球管荧光板距离:1米。
3.滤线器:加用滤线器肯定可改善缩影片的质量,但须增加曝光条件。
4.千伏值:80~90;曝光时间:0.2秒,不应超过0.4秒。
5.暗室冲洗:缩影片的显影液应用指定的处方,不要与大型片用同一个显影液。显影时必须按标准方法进行(与大型片同)。
6.看缩影片的人员须经专业训练,熟悉后才能看片。
最好由二人分别观察,有不同意见时,应会同复看;如再有异议,可请经验较多者作判断。
(二)大型片X线检查
1.投照器械及设备:
(1)X线机容量应在100毫安以上;电源供给质量应保证良好。
(2)增感纸应接触紧密、清洁无污损,否则影响清晰度。
(3)采用反差系数较低(较软)的蓝底片要比反差系数高(较硬)的黄底片效果好。
2.摄影技术:
(1)摄影时应参考老片决定或调整投照条件。
(2)摄影摆位应端正准确,使受检者腹部内收,前胸紧贴软片夹,肩胛骨推出肺野(使X线主线通过第五胸椎水平)。曝光前受检者应先吸气,然后确切地停止呼吸。为此应对受检者解释交待清楚,以求充分合作。只有当管球固定、受检者停止呼吸时才能曝光,否则将严重影响清晰度。
(3)摄影时电流电压必须足够和稳定。
(4)曝光时间:如机器性能高,软片感光度高,应在0.1秒以下;如机器性能和软片感光度均较低,只要患者能充分合作,可适当增加时间,但不宜超过0.3秒。
(5)千伏值:应以能清晰显示第四胸椎以上椎体和同部位的气管阴影为标准。由于机器性能、电源质量等因素不同而所选用的千伏值也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机器,由于电源质量不同,其千伏值也不能等效。一般千伏值以“胸厚×2+k=kV”的关系计算(k=常数,它因机器、软片显影条件而不同;胸厚的单位是厘米)。测量胸厚必须在主线通过的地方吸气闭住情况下进行。千伏值一般除按“胸厚×2+k=kV”的关系计算外,对Ⅱ、Ⅲ期矽肺和合并结核者应再加3~5kV,而对有肺气肿者,应约减3kV左右。
(6)曝光量:系指毫安值乘时间(即mA.S),它决定软片的黑白程度,软片的感光特性和曝光量有直接关系。曝光量的选择决定于软片的感光度、增感纸的增感强度、显影液的性能,所以很难固定。一般以高毫安、短时间为原则,其具体数值因以上因素而不同。同时,曝光量的改变还与千伏值有关。
3.暗室技术:
(1)显影液应按软片指定配方使用,每天必须定温定时严格执行。温度应控制在18~20℃(65~68°F),不宜高温显影,否则丧失对比度且药膜易于溶落。应根据温度及显影液新旧程度决定适宜的显影时间,一般当18~20℃时,显影时间为4~6分钟左右。
南方夏天气温较高,如缺乏冰块降温,也可将部分显影液放置电冰箱中冷却后调和显影。
(2)定影要充分,定影所需时间一般应为软片定透所需时间的二倍。
(3)冲洗要彻底,一般流水冲洗半小时。气温高的地方冲洗时间不宜过久,流水不宜过急,以免损伤药膜。
(4)暗室显影、定温、定时必须严格执行。红灯不绝对安全,不宜在红灯下多次观察。
(三)良好的X线片的标准
1.胸片四角曝光多的地方应该深黑。
2.上部1~4胸椎可以清晰看出。
3.心脏后的胸椎应隐约可见。
4.肋骨骨纹及肺纹理应清晰可见。
5.胸廓骨胳部分与周围软组织阴影应能分清。
6.肺门阴影、心脏、大血管及膈阴影应清晰锐利。
(四)读片的要求
1.要有一排良好的看片灯。看片的房间光线不要过亮,尤其要避免直接光线照在看片灯上。
2.读片时要备有一个放大镜,以便仔细观察X线片上的细微变化。
3.最好各有一个亮度强的小圆径映光灯,以便察看曝光稍过度的照片。用这种方法观察网状阴影最为有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