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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7:14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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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人发〔2007〕114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人口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统计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中,从事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纳入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由大连市人事局统一规划,并与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采用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等专业。每个专业划分中级、高级两个级别。

第六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基本条件分别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具有较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熟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生理、心理的健康标准及咨询指导的方法和技巧,初步具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服务的能力。

  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具有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具有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熟练掌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掌握生理、心理的健康标准及咨询指导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和指导培训的能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具有指导能力。

  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师:具有较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应用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统计调查的方法、信息化管理应用的基本手段,初步具备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任务的能力。

  人口信息资源调查高级指导师:具有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应用的知识,掌握统计调查、信息化管理应用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任务的能力。对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师具有指导能力。

第七条参加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并根据本人情况,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申请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满2年;

  (3)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并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申请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通过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后,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满3年;

  (3)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并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参加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作为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上岗资格和水平认定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取得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岗位和专业技术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工作,根据《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在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大连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监督、指导和发证等工作,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考试考务和发证等工作。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咨询指导”2个科目;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设“计划统计基础知识”、“社会调查研究”和“计算机应用”3个科目。

第五条符合《暂行规定》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到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名。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全部规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成绩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大连市人事局授权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凡组织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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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土地、房产交易信息的即时传递与共享,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落实“先税后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存量房地址信息;物价部门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它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原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第三次公布长沙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长价房〔2011〕34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邀请,荷兰王国农渔大臣G·布拉克斯先生率农业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访问了中国。在访华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万里副总理会见了G·布拉克斯大臣和代表团全体成员。G·布拉克斯大臣和霍士廉部长、朱荣副部长举行了友好的会谈。

 一、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荷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的情况,并表示了加强合作的愿望,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间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具有广阔前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的共同意向声明》,双方将在畜牧业、饲料、园艺、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以及土地开发、水利管理、林业等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双方认为,两国继续在上述领域内互派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包括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进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加强经济、科学、技术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双方商定,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每年至少互派两个专业代表团,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自理,到达接待国后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招待。代表团的组成和其他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决定成立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其职能如下:
  1.探讨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和合作项目;
  2.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促进、指导和协调双方合作项目的计划,并协助其计划的执行。
  工作组的组成,由两国部长各自任命一位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的官员担任各自代表团团长,成员中包括若干名(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的)专家和顾问。会前将名单提供给对方。
  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每次会议日程至少在会前两个月商定。
  工作组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及其费用由东道国负责,双方与会代表团的费用按第三条文办理。
  工作组所签订的文件要报告给中荷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五、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互派代表团和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具体合作项目的建议见附件。双方同意对这些合作项目进行审查,尽可能在一九八0年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中国南、北方草场改良,湖北省咸宁县向阳湖奶牛场,哈尔滨温室园艺四个合作项目优先开始执行。荷方已经提出了或将要提出愿意无偿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培训以及试验用的种子等的具体合作建议,中方表示欢迎。
  荷方在一九八一年将派两个专业代表团: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代表团及土地开垦和发展(包括水的管理和林业)代表团访华。中方在一九八一年也将派两个代表团访荷,专业定后通知荷方。

 六、关于荷方建议在中国组织一次关于荷兰的农业及农用工业生产能力和技术知识的展览事,中国农业部将给以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一九八一年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应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在荷兰举行。
  G·布拉克斯大臣阁下邀请霍士廉部长在一九八一年访问荷兰,霍士廉部长愉快地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访问的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八、荷方建议派一名农业专员来驻华大使馆工作,中方表示欢迎。中方将视需要派相应人员去驻荷兰大使馆工作。双方同意将通过外交途径进一步商定。

 九、谅解备忘录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荷兰王国农渔大臣
     霍 士 廉               G·布拉克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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