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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27:12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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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体育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规范体育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国家统计局(章)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

(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二)本分类为界定、规范我国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为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这对于科学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体育消费市场,促进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体育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2.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3.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4.体育中介活动;

5.其他体育活动;

6.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7.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8.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体育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体育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体育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体育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类别进行重新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体育及相关产业划分为3个层次。

第1层分为8个大类,主要体现部门管理和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基本特征。该层次每个大类用汉字数字 一、二 ……表示。

第2层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共分为24个中类,主要体现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机器上下层的关系。该层每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 1、2……表示。

第3层是《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具体活动类别层,共57个小类。该小类全部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行业类别,也是第3层次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次,该层次不设置序号,为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用相应的行业代码表示这57个小类的代码。

(二)本分类中做特殊处理部分的内容如下:

1.延伸层。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对第3层划分较粗的行业小类增设了延伸层,其目的是科学、准确、完整地描述这类行业所包括的体育活动。延伸层的类别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2.含有部分体育活动的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体育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完全是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特在《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这类行业做标记(*)。

五、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表

类 别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一、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1.体育行政、事业组织管理活动

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体育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体育组织(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

-各种职业体育俱乐部

-各种运动队

-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

-各种专项性体育管理组织(如体育协会、中心)

2.其他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专业性团体 *

-体育社会团体服务

其他社会团体 *

—体育基金会

—其它未列明的体育社会团体

二、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1.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体育场馆(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场地的管理活动)

-综合体育场

-综合体育馆

-体育训练基地

-游泳比赛场馆

-足、篮、排场馆

-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场馆

-棋牌比赛场馆

-其他未列明比赛场馆

三、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1.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综合性体育娱乐场所(游泳、保龄、球类、健身等一体的综合性健身中心)

-保龄球馆

-健身中心(馆)

-台球室、飞镖室

-高尔夫球场

-射击、射箭馆(场)

-滑沙、滑雪以及模拟滑雪场所的活动

-惊险娱乐活动场所(跳伞、滑翔、蹦极、攀岩、滑道等)

-娱乐性军事训练

-体能训练场所

-其他未列明的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四、体育中介活动

1.体育商务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运动员的个人经纪代理活动

-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活动

-运动会筹备、策划、组织活动

-其他未列明的体育商务服务

2.体育经济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体育经济咨询活动

3. 体育经纪服务

其他体育

—体育经纪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1.体育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

-武术培训服务

-其他体育项目培训服务

2.体育科研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体育科学研究服务

3.体育彩票服务

其他娱乐活动*

-体育彩票

4.体育传媒服务

图书出版*

-体育图书出版服务

期刊出版*

-体育类杂志出版服务

音像制作*

—体育类录音制品制作服务

—体育类录像制品制作服务

音像制品出版*

—体育录音制品出版服务

—体育录像制品出版服务

广播*

-体育类广播节目制作服务

—体育类广播节目播出服务

电视*

-体育类电视节目制作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播出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出口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进口服务

5. 体育展览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体育用品展览服务

6. 体育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管理*

—体育用品市场管理服务

7. 体育场馆设计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体育馆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健身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室外体育设施设计服务

8.体育场所保洁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

—体育场所保洁服务

9.体育文物及文化保护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民族体育运动保护服务

六、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1.体育用品制造

球类制造

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2.体育服装及鞋帽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

-运动类服装

制帽 *

—各种运动帽制造

皮鞋制造 *

-皮运动鞋靴

橡胶鞋制造 *

—布面运动胶鞋

塑料鞋制造*

—塑料制运动鞋靴

3.相关体育产品制造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台球桌及其配套用品

—保龄球设备及器材

—投镖及投镖板

—沙壶球桌

绳、索、缆的制造*

—体育项目用网(兜)

皮箱、包(袋)制造*

—运动包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运动用饮料

武器弹药制造*

—运动枪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运动场地滚压机

—运动场机动割草机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高尔夫球机动车

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

—竞赛型自行车

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足球场、体育场等用的显示器

七、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1. 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产品批发

体育用品批发

服装批发 *

—运动服装批发服务

鞋帽批发 *

—运动休闲鞋帽批发服务

图书批发*

—体育类书籍批发服务

报刊批发*

—体育类杂志批发服务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体育类激光视盘批发服务

—体育类录像带批发服务

—体育类电子出版物批发服务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台球器材批发服务

—飞镖器材批发服务

—沙壶球器材批发服务

2. 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产品零售

体育用品零售

鞋帽零售 *

—运动鞋专门零售服务

服装零售 *

—运动服装专门零售服务

百货零售*

—体育百货零售服务

超级市场零售*

—体育类产品超级市场零售

3.体育产品贸易与代理服务

贸易经纪与代理*

—体育用品国际贸易代理服务

—体育用品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八、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1.体育馆房屋工程建筑

房屋工程建筑*

-体育及休闲健身用房屋建筑

2.体育场工程建筑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室外体育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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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 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 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 0人以上死亡或1 O 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区、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哈尔滨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中小企业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10)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4)哈尔滨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7)有关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应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二)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直属单位:
  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文物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将文物安全作为节日期间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及时安排部署各项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 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17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大力整改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成效。春节期间,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周围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香等活动的,要采取切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强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落实安全职责。春节期间是田野文物盗窃、盗掘案件多发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49号)要求,逐处落实田野文物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扩大范围,增加频次,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开展巡查,做到对文物犯罪提前防范、事先预警。同时,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建立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田野文物盗窃、盗掘案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督促破案。
  四、制订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和完善应对蓄意破坏、文物损毁丢失、人员安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并组织演练。对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展厅、文物库房、考古工地、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要增加人防、物防和技防力量,进行重点防范。
  五、做好参观游览接待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各文物开放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参观旅游人员的服务接待工作,根据参观人数容量,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增加讲解、服务、安保等人员力量,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同时,对人群密集的文物开放单位和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根据实际接待能力和观众容量,合理调控参观人数,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保证良好的参观秩序和文物安全。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文物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按有关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我局。春节期间,发生文物安全突发事件,要依法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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