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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6:42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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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04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飞行学院,航空医学中心:
为了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民航局要求所有承担抗震救灾运输任务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在保障抗震救灾运输任务的同时,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做好航空器和机场候机楼病媒生物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实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渠道传播扩散。具体要
求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卫生预防专业小组,按照《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空器和航空港的卫生安全;
二、各航空公司应当定期对参与抗震救灾各类运输任务的航空器进行消毒,消除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保证飞机客舱和驾驶舱环境卫生;
三、各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水源、垃圾、粪便卫生消毒和处理;做好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保护好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
四、航空食品公司和机场食品制作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保证饮用水和食品卫生质量;
五、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如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立即采取消毒、隔离和必要救治措施,并及时通过相应渠道报告当地政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处;
六、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所属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单位应当结合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传染病防疫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旅客卫生防病意识和应对能力。
防控地震次生灾害是当前抗震救灾的重要任务。请各单位立即行动起来,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把好航空运输卫生安全关。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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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西宁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若干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宗旨
为了切实加强优抚保障工作,进一步把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二、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基金,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优抚对象、驻军部队以及有关个人。
三、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区、县社会统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总额中每年提留7%;
(二)市财政视当年财政状况,每年拨款5万元至10万元;
(三)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的剩余经费;
(四)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赠捐;
(五)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可给予定期资助或一次性资助;
(二)对优抚对象因家庭遭受意外事故及突发性灾害,生产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且无力自理医药费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对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抚对象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五)对全市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其经费不足时,可给予适当弥补;
(六)对驻军部队需要地方支援的一些突出困难可给予适当资助。
五、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落实好优待政策,基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以体现基金设立的宗旨;
(二)合理使用,原则上每年的开支总额应当控制在筹集总额的70%以内;
(三)实事求事,既要解决基金适用对象的实际困难;又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调动其克服困难的积极性。
六、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管理
(一)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市财政局开设基金专款帐户。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基金的增值部门全部纳入基金;以扩大其母本。并不得挪做他用;
(三)市民政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一级民政部门及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



19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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