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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2:08:12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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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0〕24号)、市委《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位副县(区)长或副主任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后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内容及对象



第五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省、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九条 目标分解下达后,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专题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市安办),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方案。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十条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协调解决力度,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未被抽查单位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目标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该项不得分,实行“一票否决”。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件扣6分;当年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2件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的县(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扣15分;同等责任时,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突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扣20分。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发生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在我市范围内,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承担其他责任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0分;同等责任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3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隐瞒较大及以上(含较大)事故经查实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5、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6、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集访(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10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加3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惩罚。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考核结果为“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评先推优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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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直接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泉域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引洪灌溉、农村人畜饮用水不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取水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区域管理相络合的制度。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取水许可的统一管理其办事机构是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郊区、新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以外的取水许可事宜。
万泉河泉域、城郊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南郊区、新荣区可根据本区情况划定区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内的取水单位;
(二)市管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三)区属以上单位以及部队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
(四)跨区的取水工程;
(五)完成上级委托的有关取水许可事宜。
第五条 省管取水工程和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或者工程,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预审后,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日均取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按取水预申请和申请两个阶段办理取水许可。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设计任务书前,须提出取水预申请,有关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附取水许可预审意见书。取水工程立项后
,再按规定办理取水申请。
1000立方米以下的可一次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七条 办理取水预申请、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因取水与他方发生利害关系时,须附双方协议书。
第八条 水源工程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将《取水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新的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水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应在20日内审批发证。凡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的,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请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
第十条 已建取水工程凡按《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办理过《大同市自备井用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按本规定登记审核后换领《取水许可证》。
凡未办理或部分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在限期内进行取水许可登记,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取水许可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山西省取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采矿排水系直接取用地下水,须进行申请、登记。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依照《大同市水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对已批准的取水量进行调整。资源
第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并接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取水许可证》有效使用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取水单位应按规定持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发证机关依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瞒井不报或谎报废井私自取用水资源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勘探及将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或予以出卖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未按批准的井位、井深施工的;
(四)拒不执行取水审批机关调整水量决定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4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69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遇到问题,请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活动的顺利、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拆迁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拆迁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或拆迁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许可听证的政策指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协调有关部门等。

  拆迁许可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在市拆迁办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第六条 基本术语含义:

  拆迁许可申请人是指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的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

  听证申请人是指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向市拆迁办申请参加听证会并予以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房屋拆迁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听证代表是指听证申请人的人数较多时(15人以上),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的代表其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300户以上的拆迁许可申请,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不需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拆迁许可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内容

  第十条 听证应当围绕拆迁许可申请人的拆迁许可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拆迁许可必须提交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只对其真实性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关于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在拆迁专项资金监控账户存款的银行进帐单原件,并说明存款数额是否已符合要求。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如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许可申请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听证时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说明已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并进行可行性说明。有安置用房的,应说明安置用房的产权自有且无抵押。

第四章 听证组织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审查部门、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可设1-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是否设置听证员以及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听证员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指定非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代理证明递交听证主持人。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拆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拆迁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回避。鉴定人、翻译人、听证员及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二)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五)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三十日前,市拆迁办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登记期限、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听证会公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重大紧急的拆迁许可事项,市拆迁办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前,办理前款公告事宜。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自己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申请登记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对于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当核查前述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听证申请人超过15人的,通知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听证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

  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应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拆迁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送达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举行听证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回避。

  (四)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拟许可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由记录人记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笔录示范文本见附件5):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理由;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示范文本见附件6),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拆迁许可申请人、1/3以上的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或者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应制作听证中止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7)送达听证会代表或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代表)。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恢复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8)。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均不参加听证的;

  (二)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终止听证的,应制作听证终止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9)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七章 听证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报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0)。听证意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各方意见概要;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呈送听证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与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设定的条件,并参考听证意见作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听证会公告

穗房拆听字〔  〕第  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第三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地点)对(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即拆迁范围)《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

  欢迎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1.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

  2.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代理人应年满18周岁。

  注意事项:

  1.申请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本人与该房屋拆迁事项的关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2

关于组成听证代表的通知

穗国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申请人姓名):

  鉴于你们申请参加(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的人数超过15人,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请你们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通过自行推举的方式确定听证代表,并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推举结果。逾期未提交,视为无法通过自行选举的方式确定代表,我局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在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代表,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附件:1.听证申请人联系地址及电话清单

     2.推举结果文本格式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3

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

(格式)

  参加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参加者注明原因,单位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推举结果:

  我们一致同意推选以下人士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XX地块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听证会。

  代表姓名: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

参加人: (签字或者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4

听证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

  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拆迁许可申请人)申请办理 (地块名称) 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拆迁许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拟拆迁的范围为:_____。根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现就该地块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_____午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翻译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2、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及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3、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申请延期听证的权利,应当说明理由;

  6、放弃听证的权利;

  7、按照本《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到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2、有权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提供有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注意事项:

  1、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律师证》等);

  听证参加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听证参加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

  3、应服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发言;

  4、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场;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依法备案所需的除外);

  6、不得在会场抽烟、大声喧哗、鼓掌、哄闹,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不得进行其它妨碍听证会场秩序的活动。

  届时请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5

听证笔录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__________楼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调查人员: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事项:

  (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向本局申请颁发(地块名称)地块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本局就此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情况:

  1、听证公开情况:

  (有无旁听;如有,写明旁听人数)。

  2、听证会过程:

  (听证全过程各方的其他发言)

  主持人(主):听证会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调):…….(先记录发言稿内容、再列举证据清单和拟证明事项)

  申请人(申):……

  主:…….听证会结束。

  3、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如有延期、中止或终止的情形,记录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理由,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和理由)

  4、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主持人如有要求旁听人员离场,禁止录音、录象等决定,请记录)

  听证参加人核对、补正听证笔录后签名确认: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听证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记录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听证会延期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

  现因(延期理由),(申请人名称)申请拆迁(地块名称)地块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听证延期举行。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7

听证恢复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

  本局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知你(你单位)(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块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会延期(中止)(_____〔   〕_____ 号)。现因听证恢复的理由。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恢复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拆迁许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拟拆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现就该地块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时,市国土房管局(豪贤路193号)2楼听证室(从大堂楼梯上)。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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