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47:32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公用事业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并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园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是代表政府行使执收执罚权的职能机构,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向个人或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缴款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知缴款人将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执收执罚单位帐户监管工作。代收银行要按照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认真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财政部门。

第七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执收执罚单位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财政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有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实行编码管理,未经财政部门统一编码的项目不得收取。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委托银行直接代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原则上实行银行直接代收。具体适用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执收执罚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实行银行直接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由缴款人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执罚单位原则上应于当日将全部款项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征收金额不足500元人民币时,可在达到500元额度后汇缴财政专户,但每周五必须汇缴一次。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缴款书》(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缴款书》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付并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缴款书》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的在省内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帐凭证。缴款人持《缴款书》在开户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时,各商业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四川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的批复》(成银复〔1999〕3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同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的复函》(成银函〔2000〕114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第十六条 《缴款书》是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凭证,执收执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领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款书》按开票方式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两种,机打票用手工填写无效。为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执收执罚单位使用微机开票。

第十八条 代收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时,除按银行内部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缴款书》进行审查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做好《缴款书》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解缴国库。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物价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前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8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市劳动模范;

(四)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立功奖章)获得者;

(五)部队军以上单位(含军级)授予荣誉称号及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六)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农工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四)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4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必须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兼顾各行各业。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农村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城市的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二)县(市、区)评模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并公示。条管单位的推荐人选,还应当经本系统上级单位审核后上报并公示。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科(局)级以上干部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

(三)市评模办对各地、各单位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整理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

(四)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企业劳动模范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根据苏政办发[2003]103号和扬府办发(2001)132号文件,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

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

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和改制后的非公企业以及农村的劳动模范,由劳动模范所在地财政解决,人员名单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或劳动模范本人申请,报所在地总工会审核,上报政府,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核拨,所在地总工会具体负责发放,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起计算,此前不予补发。在企业改革改制时已经享受一次性荣誉养老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市级劳动模范30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4000元、全国劳动模范5000元)的各级劳动模范,自领取之日起,4年后参照上述规定年终酌情给予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优惠待遇。劳动模范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劳动模范凭荣誉证书到规定的医院优先就诊,免挂号费。企业劳动模范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6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伤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后的,发给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的,经本人申请,可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限。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须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劳动模范,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牵头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农村的劳动模范应参加农村新型大病合作医疗,其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所在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排。

(四)疗(休)养待遇。在岗且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劳动模范每年可享受疗(休)养或休假15天的待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经费由单位凭据报销。

(五)住房优惠待遇。根据苏政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廉租房或给予租金补贴、减免。

(六)慰问待遇。劳动模范生病住院、家庭遇到特殊困难,所在单位应当上门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每年春节,发放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和特困补助金。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拨,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和劳动模范特困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拨款,市总工会负责统计、审核和发放。

(七)各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建立劳动模范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对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和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进行补助和救助。由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统计、申报,财政部门核定发放。

(八)优先选拔任用待遇。在评定各类职称时,劳动模范作为破格的重要条件。在干部任用上,劳动模范优先考察使用。

(九)享受窗口行业的优先服务待遇。窗口行业应逐步建立并落实劳动模范享受优先服务待遇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条管的行业归行业管理,其他归地方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以各地、各行业和所在单位为主。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主要由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市评模办应当做好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所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立专门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倾听他们对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发生天灾人祸、身患绝症和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逝世等特殊情况,以及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工会要及时逐级上报市评模办。

第十八条 市、县(市)总工会应当成立劳动模范协会,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群体的示范、带头和互助互济作用,为他们创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整体素质,为劳动模范多办实事。

第十九条 各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品质的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 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 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 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必须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经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撤销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由所在地总工会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评模办审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上海市教育局:
你局沪教组[78]第59号函悉。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
%,以表示鼓励。”
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 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 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 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 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准工
资计发退休费。



1979年5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