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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2:04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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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进行的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可容纳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地级市建设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和配置设备。

  第七条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为平均每个基地3000万元,其中,基本建设为2400万元,设备配置为6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申报办法和项目申报书范本,每年下达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

  (二)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办法和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提出意见形成申报文件后,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三)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教育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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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登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常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办事处)申请登记。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其它资本信用证明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时,以中外文字填写申请书和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筹建期限、注册资本及各方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开发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对其登记的内容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第六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承包(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承包工程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三)该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信用证明材料;
(四)承包工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地点、工程负责人。
承包工程的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后,领取承包工程登记证。
第八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前条所述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原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原企业章程;
(三)同原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四)原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原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名称、地点、生产经营项目、负责人姓名。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开发区外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本条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之日起,即为合法。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开发区对其正常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在中国银行或其它经我方同意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向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加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和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动其他登记事项,须向工商行政办事外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应交纳登记费,其金额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期满(合同期满)应向原批准机关备案。提前终止营业(终止合同)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持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办事处是开发区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合同的管理机关,有权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合同各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企业须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每年度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填交报表,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填交报表的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办事处有权对开发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工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开发区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设在开发区内的国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8年3月6日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金管资函[2005]01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段计息,即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3月16日按1.62%计息,3月17日至3月20日按0.99%计息,3月21日以后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请你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联系,处理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结息事宜。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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