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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9:07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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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 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9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630175.files/n15630032.doc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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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结算使用货币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结算使用货币的规定

1983年2月24日,外经贸部等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及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办理结算使用货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法定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税费包括:
1.进口和出口关税;
2.工商税(或工商统一税);
3.企业所得税和附征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利润汇出所得税;
4.城市房地产税;
5.企业场地使用费;
6.企业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
7.商品检验费;
8.车船使用牌照税;
9.养路费、港务费;
10.在合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合营企业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都应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包括:
1.水费、电费、暖气费;
2.国内电话、电传、电报费及其他通讯费用;
3.国内交通运输费用(包括车、船、航空)及其他劳务、服务费用;
4.合营企业向国内的企业或个人购买所需原材料、燃料(煤、油、气)、配套件及其他商品应付之货款;
5.合营企业向国内企业或个人出售其成品、半成品等应收之货款。
(三)合营企业同银行、保险公司和外贸公司之间的结算,可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人民币或外国货币。
1.合营企业向国内中国银行借用人民币贷款,则以人民币偿还贷款本息,借用外汇贷款,则以外币偿还贷款本息。
2.合营企业的保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如以外币投保,保费交付外币,如以人民币投保,保费交付人民币。保险公司则根据收入的货币进行理赔。
3.合营企业直接向外贸公司或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购买所需原材料、辅料、配套件及其他商品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出口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由双方商定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按外币计价,用人民币支付;合营企业向外贸公司或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售其成品、半成品如属外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我国进口的商品经双方商定,可用外币结算,也可以按外币计价用人民币支付。
合营企业向民航局、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远洋轮船公司或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运输业务的企业支付进出口商品运输费用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四)国内基建单位承建合营企业的建筑工程,除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可按外币计算承包外,其他合营企业的基建工程均应以人民币计算承包。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合营企业同国内的机关、企业(包括合营企业、侨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还有许多结算项目不可能全部罗列,但总的原则是,凡在国内的交易和结算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者外,都应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
以上规定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和设在我国的华侨资本企业、外国资本企业。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4市经济特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特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为在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市场秩序中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
品、缺斤少两等各种商业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公害,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乃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案件经常发生。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江总书记的指示,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就是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尽快形成。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市场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早晚市、商业出租柜台和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开办单位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租赁柜
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强化对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行为规范。市场开办单位和展销会举办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持登记证开业,并及时办理市场变更、注销登记;必须建立健全市场及展销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制度运行。目前
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比较普遍,但相当一部分柜台出租者没办理租赁手续,危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承租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要通过贯彻《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尽快改变这一状况。
三、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经营者、市场中介组织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突出重点。一是经营者必须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所持证照必须齐全,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日常
监督管理,其根本目的在于两方面:一是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缺斤少两、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二是预防并及时制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因此,要把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与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进一步紧密结合起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方
式,努力提高市场有效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上市商品的管理是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上市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上市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强化对粮食、棉花、化肥、成品油、农用生产资料、汽车
等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菜篮子”、“米袋子”等重要商品的监督管理,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家规定专营的商品必须持有合法的手续。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用电器、食品、酒类、饮料等消费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
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积极改革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积极探索改革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对于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集中有形的市场,要改变传统的驻场管理,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建立市场巡查队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市场、商业出租柜台、各类展销会等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上市商品
、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即时到位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当管辖区域内发生交易纠纷及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巡查人员要迅速到场,并即时依法予以处理。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在集中交易的市场、场店要设立投诉台和投诉电话,并健全和发
挥“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的快速反应作用,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要建立巡查人员责任制等与巡查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要特别注意做到迅速、正确、有效地搞好即时处罚。市场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于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事实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违章行为,要认真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时做出处罚,迅速予以矫正。
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即时处罚规定和措施。对按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市场违法违章案件,应及时移交案件查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六、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努力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
强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市场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不作为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
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收贿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场监督管理队伍必须进行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努力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和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则。要积极推广、宣传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先进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监
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宽监督管理领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当地情况的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方式。
生产要素市场和其它特殊类型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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