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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4:30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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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27号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并统一负责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权,承办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日常工作。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按照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应当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从业资格证应当与驾驶员所驾驶出租汽车或者所属企业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驾驶员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不得出租、转借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按照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在指定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喷涂出租汽车公司名称以及张贴统一价目表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三)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费;
  (二)收费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
  (三)不得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四)乘客要求的路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行驶;
  (五)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
  (六)驾驶的出租汽车暂停营运时,应当摆放暂停服务标志,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八)不得出租、转借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本人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他人的从业资格证,或者驾驶与本人从业资格证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九)交接班、车辆需检修以及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应当停止营运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
  (十)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非特区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内的营运服务。非特区出租汽车需在特区范围内运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非特区出租汽车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以及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以外候客时,应当显示“暂停营运”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回程候客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一)出租汽车没有安装计价器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计价器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
  (四)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
  第十二条 乘客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新闻媒体等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事实、被投诉举报的出租汽车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等。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举报和监督。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投诉举报和监督事项,并自接到协助调查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全部(部分)收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并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道路运输证:
  (一)经营者不按规定直接经营的;
  (二)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三)经营者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四)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者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满一个月的;
  (五)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逾期未改正的,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六)经营者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七)同一辆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一年内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三次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参加出租汽车审验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者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车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驾驶员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营运的;
  (二)出租、转借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
  (三)使用他人的从业资格证,或者驾驶与本人从业资格证信息不一致的车辆的;
  (四)拒绝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未在指定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喷涂出租汽车公司名称以及张贴统一价目表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下列任一行为累计满二次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的;
  (三)不按照乘客要求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路线行驶或者无故绕道行驶的。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未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交接班、车辆需检修以及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没有停止营运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非特区出租汽车未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运载回程乘客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非特区出租汽车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以及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以外候客时,没有显示“暂停营运”标志或者夜间没有熄灭标志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要求驾驶员中止营运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反本规定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三天。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一年内违反本规定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满三次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三)将出租汽车证件出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许可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的;
  (五)泄漏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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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实现其立法目的的最后保障手段,因此在立法体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任何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法律责任的根据、范围、承担者、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实现而展开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脱离法律责任来谈立法的目的、法律制度与措施。[1] 当前,随着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日渐广泛和深入,国内理论界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探讨也越来越多,然而,对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表达则相差甚大。笔者以为,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人们准确地把握环境刑事责任以及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适用,并也会对我国国内环境法学尤其是国内环境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拟就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问题略加探究。
一、理论界关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一般表述
从国内学者就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研究和表述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观点:
(1)认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从而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2] 诸如此类的表述还有: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3]
(2)认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4]
(3)认为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环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环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约定,严重破坏了法律上的或合同中的功利关系或道义关系所应承担的对人、单位、国家、社会和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5]
应当承认,上述种种定义,都从某一个侧面对环境刑事责任的内涵或外延进行了揭示,有助于启发我们进一步探讨环境刑事责任的科学定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定义又都分别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评述和指正。但在评述和指正这些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方法问题谈两点看法。
首先,我们在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时,应当采取“就简弃繁”的原则,尽可能地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表述出环境刑事责任的内涵及外延,就是说,“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尤其切忌将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表达得过于抽象和复杂,否则,将只会给人们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准确含义带来困难。其次,任何定义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能企望一个定义里揭示事物的一切。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唯一真正的定义是事物本身的发展。所以,我们界定一项事物时,没有必要追求一个绝对适合该事物的“恰当”定义。以此为基点,在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时,我们只需要揭示该定义最本质的特征,使其能够与其他法律责任(如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军事犯罪刑事责任、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等)区别开来即可,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得过细、过精。立足于上述两点看法,我们来评述一下上引三种关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表述。
二、对以上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评述
首先,就定义(1)而言,该定义是当前国内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刑事责任最常见的表述,但事实上,这种定义方式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为依据该定义,我们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我们不仅要产生疑问,假如行为人所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没有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是否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假如从该定义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答案似乎只能是肯定的。然而,事实上,刑法在规定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并没有以“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作为要件,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6]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8]等,都没有以“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这一点上来说,该表述对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不宜以此来理解和把握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其次,就定义(2)而言,该定义尽管看似较为全面,但却容易给人以混乱的感觉,导致人们对环境刑事责任产生错误的认识。因为该定义中内含了五个限定条件,即:“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但该定义却并没有明确这五个限定条件的关系如何,是递进关系呢?还是并列关系?而从法理上来说,这五个限定条件关系如何将直接导致环境刑事责任内涵的不同。例如,假如是并列关系,则环境刑事责任显然就是指包括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而假如是递进关系,则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致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显然,在并列关系与递进关系的不同情况下,人们根据该定义会对环境刑事责任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此,我们认为,定义(2)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没有对环境刑事责任作出相对科学的界定。
再次,就定义(3)而言,该定义充分考虑和权衡了环境犯罪在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上的影响,并且从环境民法、环境刑法及环境行政法三个角度对环境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界定。这种定义方式是较为新颖和有突破精神的。但在具体表述上,该定义也存在明显问题。例如,该定义将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对人、单位、国家、社会及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但实际上,环境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与犯罪行为人(包括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个人与社会或单位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将环境刑事责任表述为“对国家、社会与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还说得过去,但如将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对人、单位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则是显然不正确的。此外,从法理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必须是国家。但定义(3)却将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环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承担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依此来理解和把握环境刑事责任,则作为环境刑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国家也将是这类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之一,而国家作为刑事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依法理是不可以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定义(3)也没有很科学地表述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也不是环境刑事责任的科学定义。
三、关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科学表述
我们认为,对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首先,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只能够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国家不能够作为环境刑事责任的主体。其次,环境刑事责任必须是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或因实施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而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再次,环境刑事责任还必须是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性应当被作为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9] 以此为基点,我们认为,所谓环境刑事责任就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或者表述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环境违法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必须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10]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任务要求设置。
此次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重点支持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能源装备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汽车关键零部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航空航天难加工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超硬刀具研究与开发、超硬材料砂轮的开发、先进切削工艺与装备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等的研究和开发。
本项目拟支持上述技术领域的研究,实施年限为3年。
本项目公开发布课题指南,通过评审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二、指南内容
课题1、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设计平台和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为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制造奠定应用基础。开发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测定切削过程中的切削力、切削功率、切削温度、刀具损坏及刀具寿命。在高性能刀具材料组份设计、综合物理机械性能检测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基于切削可靠性的刀具性能优化设计模型,对高性能刀具性能进行多目标综合优化设计。
在反求分析和CAE仿真分析基础上,对刀具进行几何参数和结构设计,建立高速高效整体式和可转位回转刀具的结构设计体系,开发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参数化设计平台,并编写相应软件。
2、具体考核指标
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高速高效刀具性能设计体系和综合优化设计技术;提交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模块化、参数化设计软件。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为主,须在工具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基础技术研究成果,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试验条件。鼓励 “产、学、研”联合申报。

课题2、能源装备关键零件加工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大型水电、火电、核电等发电设备制造业及石油化工设备制造业中关键零件加工对高性能数控刀具的急需,研究以大进给、大切深为代表的强力切削技术,开发适合高强度合金钢等不同材料及复杂曲面零件加工用大型、重型成型铣刀系列及与配套刀片,开发大型齿轮刀具和重型拉削刀具;开发适合高速、干式切削高强度合金钢的新型硬质合金刀具,石油管螺纹高性能硬质合金刀具及石油管强力切削刀具等系列新产品。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精度异型成形铣刀系列及其配套刀片30-40种;研究开发模数大于40mm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大于40″的锥齿轮加工刀具;大重型、高精度拉削刀具系列产品,形成石油钢管加工强力切削刀具及高钢级石油管螺纹刀具系列产品,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获得2-3项专利技术和3-5项技术标准。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3、汽车关键零部件加工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乘用车及重型卡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高速高效加工工艺要求,以开发先进的复合刀具或复杂专用刀具结构为重点,通过刀具结构设计,几何形状优化设计,高速旋转刀具系统安全性设计,热处理工艺创新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研究适合干切削、强力切削的齿轮刀具设计原理,开发相关加工技术,研制适合高速精密加工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研发缸体/缸盖加工精密镗铣削刀具和高精度孔加工复合刀具系列产品;曲轴/凸轮轴高效加工用车拉、车铣复合切削刀具、高速内/外铣削、镗削刀具等高速高效复合切削刀具。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高速干切滚刀、高效重载双切滚刀、高速高效小径加长滚刀、整体硬质合金滚刀、高精度径向剃齿刀等高速高效齿轮刀具系列产品,高速齿轮滚刀切削速度达到200m/min以上,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缸体/缸盖加工聚晶金刚石镗铣刀系列、整体硬质合金精密复合孔加工以及曲轴/凸轮轴高速内/外铣刀、车拉刀等高效精密复合刀具20-30种,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降低对进口刀具的依赖程度。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4、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加工中复杂薄壁、切削去除量大、高效率、高质量和高精度的加工需求,开展高速切削机理研究,切削加工稳定性技术研究,切削温度与刀具磨损机理研究,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的研究,建立高速切削刀具与参数选择、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预测、难加工材料切削实验测试、加工工艺参数优化及切削参数数据库等技术平台,研究开发适用于航空航天轻合金高速加工、钛合金加工、高温合金加工等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和高速高效精密刀具系列化产品;开发低切削力、低振动新型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与制造技术,提高航空难加工材料的加工技术水平。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出难加工材料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及高硬耐磨硬质合金刀具系列品种,刀片精度、刀具使用寿命和加工表面光洁度等加工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研制加工高温合金和钛合金叶片的高效精密铣刀、加工复合材料及钛合金大型整体薄壁结构件的高速高效铣刀和钻头等系列产品8-10种,为航空零件加工提供完整可行的解决方案。取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4项,编制相关刀具生产标准和用户使用指南。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刀具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在航空航天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使用业绩。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5、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列车、地铁、轨道交通等领域机车/车厢的车轮、转向架等关键零部件加工难题,开展低成本、高效切削技术的研究,研究重载强力切削刀片设计技术和刀片夹紧技术,开发重载强力切削用高刚性消振刀杆、专用硬质合金刀片、涂层牌号及系列刀具产品,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解决车轮等重载切削中可靠性难题。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车轮、转向架等专用刀具涂层牌号2-3种,高速轮轨专用刀杆刀具5-8种,并批量生产。车轮切削速度从目前的80m/min提高到120m/min,提高切削效率50%,国内市场满足度提高至30?35%。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6、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数控机床实现高速高效加工的要求,重点研究以双面过定位夹紧原理为基础的空心短锥刀柄(HSK)、双面接触长锥刀柄(BT)的结构型式,开展刚度设计和动平衡设计等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高效生产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测控制文件,开发适用于生产现场用高精度双面定位刀柄的检测技术和专用检具,开发高精度锥度检测技术及基准锥度规。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速数控机床用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系列产品,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关键制造工序的检测装置和仪器;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基准锥度规,形成年生产10000套高速工具系统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7、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国内制造业对加工刀具复合涂层技术的需求,针对不同机械产品的加工特性,研究出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开发高性能涂层材料新牌号及新型刀具涂层工艺,开发纳米多层超硬涂层和复合涂层技术、优化涂层工艺及精细化处理工艺技术。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实用的CVD、PVD、PCVD涂层制备技术与设备。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TiN/SiNx、TiN/AlN/ SiNx 、TiN/BN、TiN/CrN、TiN/AlN等纳米多层超硬薄膜涂层工艺技术。开发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材料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其中厚膜Al2O3 涂层材料厚度不小于3μm,柱状晶体TiCN涂层厚度不小于6μm,复合涂层厚度达8~10微米,以适用于高速、重力、干式切削的加工。
研究基于梯度功能的富铝多层复合硬涂层工艺,其表面硬度大于37Gpa,抗氧化温度达750~800℃,研制开发配套涂层设备。
研发10~15种刀具、刀片复合涂层工艺,质量稳定,工艺成熟,并形成年产1000万片/支生产能力。开发刀具/刀片大型CVD、PVD、PCVD复合涂层设备,形成年产3~5台套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刀具涂层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8、超硬材料刀具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研制开发高强硬超细晶粒硬质合金研究晶粒细化技术,提高硬质合金强度,耐磨性,开发系列超细硬质合金刀具。研究立方氮化硼(PCD、PCBN)超硬刀具的刃口强化设计和钝化加工技术,研究开发聚晶金刚石(PCD)镗铣类刀具设计数据库和电腐蚀加工技术,开发高性能超硬材料刀具烧结制备新工艺,开发系列产品;研制以增韧补强为目标高性能高强韧陶瓷复合刀具、梯度功能陶瓷刀具、多元多尺度陶瓷刀具等。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数十种超细硬质合金刀具,超细硬质合金材料粒度0.3?0.5?m,0.5?0.8?m,强度大于4000MPa,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开发适用于淬硬钢、高温合金、钛合金等难加工材料和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PCD、PCBN刀具、陶瓷刀具等超硬刀具数十种,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刀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9、超硬材料砂轮的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的高效强力磨削以及复杂刃口刀具的刃磨机床高速攻克复杂形状砂轮工作节块的结构设计及成型技术;对砂轮不同部位的组织结构进行设计,开发特殊成型技术,实现不均匀磨削方式下砂轮的同步消耗。开发新型结合剂—耐热性树脂及低熔点脆性金属的复合结合剂制备技术;通过合理选择砂轮基体材料,研制砂轮基体加工方法及测量技术,采用混料、热压、烧结、粘结、加工等工艺制成复合结合剂金刚石、陶瓷CBN砂轮。应用于高效超硬刀具的精密刃磨与修磨,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等的高效强力磨削。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系列高速高效超硬磨料砂轮5-10种。CBN砂轮磨削线速度达到125m/s,砂轮外圆跳动≤0.01mm、端面跳动≤0.02mm;锥孔配合接触面积90%以上;动不平衡精度G0.4级;砂轮的加工效率、耐用度和使用寿命等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替代进口产品在单机或连续生产线上使用,综合磨削成本低于进口产品30%以上。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超硬材料磨具研究制造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磨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10、先进切削工艺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能源装备、汽车、国防军工等重点发展行业中大量应用的高强度钢、硅铝合金、钛合金和高温合金等金属材料加工中存在的加工效率低、刀具磨损快、零件结构复杂、加工精度高、表面完整性要求高等问题,研究基于微量润滑的绿色切削工艺技术,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复合切削工艺技术,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开发智能低温油雾冷却润滑装备,高效和低应力刀具设计技术,并通过课题的实施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推广应用高速高效绿色切削工艺技术,进一步提高加工效率和促进机械加工的绿色化。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干式切削、微量润滑切削、低温切削等绿色切削工艺和应用技术;开发相应的绿色切削辅助工艺装备,并在能源、汽车和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强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能源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复合刀具设计技术与高效切削工艺技术,并在汽车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开发低应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自主开发高效刀具数控砂轮修整软件与技术,申请专利2-3项。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须具有先进切削工艺相关领域的技术积累、基础研究和工作业绩,较强的专业科技开发团队和较完善的实验、开发条件。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优先选择有示范应用企业参与的课题。

课题11、共性技术研究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高效切削刀具的设计制造和在机床主机设计制造的应用,开展相关共性技术研究。重点研究高速刀柄与机床接口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HSK/BT工具系统用基准规锥度量值的传递原则及方法,提出基准规的设计原则、定方法及传递基准,研制符合锥度基准公差的HSK/BT工具锥柄、专用精度检测仪和系列基准规。开展高速切削刀具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发高速高精度数控工具安全检测技术;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切削数据库,实现高效切削工艺数据集成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优化技术、实用化及网络支持等技术。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作为行业锥度实物基准的HSK/BT工具系统精度传递用基准的锥度规各一套;制定高速切削刀具安全与检测体系标准、高速刀柄与机床主轴接口技术标准等8~10项;建成面向行业的高速切削刀具试验与检测技术平台;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高性能金属切削数据库。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科研院所、高校或面向行业共性技术开发的工具技术研究机构为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技术积累、专业的科技开发团队和完善的实验条件,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本课题。

三、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对课题申报单位的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具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和优势研究单位,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配套资金和相关的配套条件,单位信誉度好。
(2)在本项目中,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牵头申请一项课题,参与申请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每个申报课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筹配套资金,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课题自筹资金与专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3.对课题负责人的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备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2)每一位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在课题申报阶段,作为主要参加人员,不得参与两项以上课题的申报。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文件)执行。
4、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课题。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责任和专项经费比例等,并作为课题申报书的附件。
5.每个申报课题须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供由国家或部省级以上科技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时间应在半年时间以内。
6.项目组织单位将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视为无效,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申报要求
1.本项目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送达申报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7日17:00时整,过时不再受理。
2.申报文件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申请函(盖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自筹资金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查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等。
申报文件一律用A4纸,宋体四号字打印,课题预算书须单独装订,课题申报书及其附件简单装订成册(不要加塑料封皮)。应在封面及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至少有一份为正本,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一式十五份并附电子文本,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送达或寄至指定地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的格式及编制要求,请登陆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申报书》格式从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网站(http://finance.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书编制应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见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
3.申报文件送达地址
地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3019房间
邮 编:100823
联系人:苏铮、刘前军
联系电话:010-68595234、010-68595090
电子邮箱:cmif-kj@mei.net.cn
申请过程中,如对课题申请指南和申请程序有疑问,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联系。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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