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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2:47:38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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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0月份以来,部分省份手足口病疫情大幅回升,报告病例数、重症数和死亡数较去年同期显著升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分析本地区手足口病流行特点,精心安排,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教育、宣传、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建立手足口病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疫情监测与分析,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各级疾控机构要继续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监测报告与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疫情报告工作质量。按照我部印发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特别是聚集性病例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尽可能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三、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2011年版)》的要求,着力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提高重症病例救治成功率。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和灵活调用优质医疗资源,提高整体医疗救治能力。各地特别是2011年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较多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重点是农村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率和重症病例的及时转诊率。同时,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共同对死亡病例进行个案分析,找出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减少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进一步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蔓延

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尤其是流动儿童较多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制度,指导其做好缺勤登记、报告、消毒和健康教育工作,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停课、停托措施。各级疾控机构要会同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管理网络,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做好辖区内儿童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做好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五、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创造良好卫生环境

各地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联动和协调作用,将开展整洁行动与手足口病防治紧密结合,动员全社会参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集中清理卫生死角,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做好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

六、加强健康宣传,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各地卫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教育农村群众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倡导其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吃熟食、喝开水、不乱扔垃圾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其主动就医意识。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消除谣言传播,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

各地要切实落实上述各项防治措施,我部将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省份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提高其手足口病防治水平和救治能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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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走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城市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从来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入人心,城市住宅
建设蓬勃发展,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大幅度增加,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城市综合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此同时,我国城市建设事业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城市供水普遍紧张,大中城市交通阻塞的状况日益加剧,城市污染急待治理,城市防灾能力薄弱,洪涝灾害严重
威胁着一部分城市的安全,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部门的广大职工,必须再接再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的部署努力完成《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妥善解决城建资金问题是关键。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把收好、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工作摆上重
要的日程上来,竭尽全力把城市建设抓上去。现就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第六部分提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规定:“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
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安排。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城
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有关全国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截流、克扣、挤占高达百分之三十的问题,是绝不允许的。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拒交、扣交和任意减免,
要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的透明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截流、克扣和挤占,也不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既要按照国家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要求,又要按照部门合理分工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以有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规范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财政部门应本着“量入
为出”的原则,安排好年度资金预算,城建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预算,制订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重点要搞好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项
目审批和工程概、预算审定,要按照部门的分工执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经费的,应根据财会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拨到一级核算单位。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绝不允许去搞那些高级宾馆、招待所、纪念馆(碑、亭),各种‘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设”。要保证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
设,不得挪作他用。要坚决杜绝浪费和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城市建设是地方性很强的事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配合,切实抓好。目前我们正在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新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原有资金管理体制不变。对部门间的不同意见,
要采取主动,协商办事,难以统一的要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协调。



1997年4月14日

关于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信整〔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家安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


  2009年1月以来,国家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总参测绘局等七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由于地理信息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种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同时,部分地区的工作还存在监管意识不强、措施不多、力度不够等薄弱环节。为巩固和扩大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行为出现反弹,维护地理信息市场正常秩序,按照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经商各部门同意,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011年1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重点查处“涉证、涉网、涉密、涉外、涉军”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地理信息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地理信息采集、加工、提供、使用等行为,全面检查地理信息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水平,促进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查处无证测绘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地理信息采集、处理、提供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二)持续打击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非法测绘行为。对2009年以来可能涉及测绘的重大涉外合作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审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切实防范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强军地协调,规范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地理信息采集行为,依法处理涉军非法测绘事件。


  (四)严肃查处泄露涉密地理信息案件。加大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单位检查力度,对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措施缺乏、保密管理薄弱的单位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格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管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的动态监管,对依法获取测绘资质证书和互联网出版服务资质许可的单位加强指导,纳入法制化监管范围;对应该取得相关资质而未取得且开展有关服务的网站要依法查处。


  (六)加快健全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地理信息市场政策研究,强化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2011年1月开始,到7月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11年1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目标任务要求,结合专项整治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认真开展对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至7月)。国家测绘局等七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8月15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重点案件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严密监控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存在制度空白的要尽快建立完善,加快推进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国家测绘局代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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