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1:30:55 浏览: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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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吉林省人事局:
(82)吉人老字第4号函收悉。现复如下:曾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退休时可将其在联合诊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
1982年10月11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