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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3:59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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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我市建筑业,提高基本建设的经济效益,加快特区建设步伐,参照省政府《关于搞活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对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工作归口由市建委管理。市建委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统一编制和管理工程予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统一管理施工队伍和建筑劳力。
二、改革现行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办法,对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全面推行招标投标责任制;对于一些小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概算包干、施工图予算包干、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和小区综合造价包干等承包责任制。招标投标办法按市政府批转的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执行。施工图予算包干和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可参照省建委闽建施(82)21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施工图予算包干和住宅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暂行办法》执行。
不论是采用招标或投资大包干方式,施工单位都应包工、包工期、包费用,并逐步做到包料。包料中的三材和特殊材料予算价格可按市场情况实行浮动,一次包死。除设计有较大变更外,承包造价就是结算。
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港澳地区和国外施工企业),都可以通过投标或承包方式承揽工程任务。在厦门承揽工程任务的一切施工企业都应经市建委审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建委上缴建筑企业管理费。
三、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制度。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厦府(1984)综220号文执行。
实行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制度。优质、提前工期有奖,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期罚款。优质、提前工期奖主要用于企业创优、提前工期的措施费和参加施工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该项奖金由企业自行分配,不属产值工资含量控制范围。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或质量不符
合要求,则应按章赔偿,其赔偿费不得列入成本,应由企业留利或承包工程的职工共同负责支付。质量、工期奖罚办法另行颁发。
四、在厦门市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国家予算内和省、市财政拨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户外,其他的也可以在贷款银行开户。
对完成纳税和上交各种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企业有权统一调剂使用,也有权选择银行存取。允许市属建筑企业自筹资金或贷款,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房出售。企业有权转让、出租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
五、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民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招收合同制工人,招工计划和招工简章,须经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和市建委备案,在本地区待业人员中实行公开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企业需要使
用临时工、季节工,可以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县(郊)农村闲置劳力中自行招雇和辞退。使用外地劳力必须严格遵守厦府(1984)35号文件的规定,事先报市建委审核。
六、建设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在确认工程总包单位的条件下,允许工程分包、联营,但不允许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让,转包渔利。施工企业搞联营合营,按厦府(1984)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根据特区外汇管理规定,可将收取的外汇用于进口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也可以使用自备外汇申请进口建筑材料和设备。
八、企业内部本着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或单位工程经济包干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打破“大锅饭”,职工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九、当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装备落后,为了从经济上进行扶持,以适应特区高速度建设的需要,在建筑业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放宽。市属施工企业可用技措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折旧基金和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市属城乡集体施工企业自1984年起暂免征工商税
。所得税率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一至六级,即原按七、八级税率征税的,均按六级计征。当年比上年新增的计税所得额部分,减征收所得税百分之七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合同制工人中,待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五的,可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超过百分之五
的,每增百分之一,可再减征百分之二的所得税,减征期两年。亏损的企业对上一年度的亏损额可用下一年度的盈利抵亏后交纳所得税,但抵亏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十、建筑施工企业的经理(厂长)由主管区、局(公司)任免。副经理(副厂长)和中层干部由经理(厂长)提名,征求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经理(厂长)任免。有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后,经理(厂长)也可实行民主选举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报主管区、局(公司)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经理(厂长)有权从“职工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的基金(一般不超过10%),对于完成任务好的职工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晋级或浮动升级。晋级面每年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其工资可计入成本开支;浮动升级的工资从奖励基金中开支。对不称职或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换工种、降职、降级,直至除名。但应报主管区、局(公司)和劳动局备案。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改革措施和制订具体贯彻意见,以保证本规定的执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日



198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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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62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请示》(公部请[2001]4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1年开始逐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换发证件期间,第一代、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时有效。
  二、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和指纹自动识别技术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内容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两部分:视读信息是指印制在证件表面的证件名称,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证件使用的截止日期和签发机关;机读信息是指存储在证件芯片内的视读信息内容,持证人指纹,证件申领、换领、丢失补领记载,芯片生产序列号和数字防伪信息。其中用于办理证件和安全防伪的信息,由公安机关掌握。
  三、加快促进银行信用卡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用结合。在银行信用卡应用中,要充分利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源,推动储蓄实名制实施和有效防范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同时,要加快研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银行信用卡在其他方面的结合应用问题。
  四、公安部负责统一监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实行集中制卡,分散制发证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选择生产单位,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制卡生产线。生产能力确实不足的部分,由公安部所属身份证研制生产单位抓紧组织引进设备,安排生’产,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证件芯片和模块等的生产、供应工作。
  五、公安部负责制定各地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和公安派出所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的配备标准,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负责制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以下简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可先制定试点地区的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再根据对试点地区制发证件实际成本制定全国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七、对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贫困地区的贫困居民,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对因此而造成制证经费的不足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公安部另行制定。
  八、加强证件工本费的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公安机关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的办公、制发证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款专用。
  九、公安都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1年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换发证件工作,同时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换发证件;从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争取在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全部完成。“十五”未完成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
  十、公安部要抓紧商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修订工作。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积极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公安部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换发证件工作,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完成。公安部要将换发证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9年7月1日,国家科委

委机关各厅、司、室,各直属单位:
科学事业费调节费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示范性、引导性经费,其使用和分配情况,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科研单位都很关注。为了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在委内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科技工作合同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学事业费的预算分配,是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科技事业政策的综合体现。每年科学事业费总的预算分配方案,由条件财务司根据中央科技体制改革分类管理的有关决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审核后,由委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事业的宏观管理,改变科技经费运行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作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委每年应从总的科学事业费预算中,掌握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科学事业费调节费,以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调节科技工作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科学事业费调节费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一般性调节费”,约占总调节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的科学事业工作中必须的调节费用,包括拨款工作中周转后备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临时批办和急需的科技工作费用、科研单位发生的特殊困难以及为稳定改革大局、平衡矛盾必须解决的经费。
第二部分是“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约占总调节费的三分之二,按照经费为科技政策服务的原则,这部分经费集中用于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当前科技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开展的工作,不宜撒芝麻。这笔经费的使用政策,由委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一般性调节费的申请、批准程序:
1.来自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的申请、本委领导批示的申请、委内有关厅司提出并经过主管该厅司的委主任批示的申请,由条件财务司汇总平衡。在经费能够平衡时,将平衡后的初步方案报请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审批,同时抄报其他委主任阅知。上述工作每年分两次汇总、平衡和审批(一般在五月中旬和九月底)。
2.遇有虽然符合上述第三条支持条件,但申请经费数额较大难以平衡,或对能否给予支持,一时尚难确定时,条件财务司在综合汇总的基础上,报请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并提请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确定、批准程序:
1.此项经费集中用于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几项工作。
2.条件财务司于每年四月底前根据推动科技改革进展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需要,酝酿对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安排设想,提出几种可供委领导参考的初步安排方案,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审核,并由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在委常务会上提出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方案,由委常务会讨论确定当年此项经费的投向和安排方案。每年五月中旬和九月底分两次平衡、审批。
第六条 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开支范围及财务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拨款、有偿(含借款)和部分有偿的原则安排使用科学事业费调节费。
2.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地方分灶吃饭的原则,科学事业费调节费应主要用于各部门科研单位,不宜用于地方的科研单位或科技工作。但对那些全国和全社会需要,又拟由地方科技部门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工作,可给予适当资助。
3.科学事业费调节费是国家科委用于调节科技工作部署,为科技改革和科技发展服务的经费,也是科学事业费的组成部分。按照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基本建设投资与行政事业费划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事业费财务管理的规定,科学事业费调节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
2)国家机关为行使其政府职能的行政性支出:
3)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并已有相应资金来源渠道项目的支出(科学事业费不同于科技三项费用)。
4.国家科委直属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及其它事业业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从国家科委本级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应占用科学事业费调节费。
5.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财政部关于预决算管理的规定,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使用和下达,原则上应纳入各部门预算,并由部门负责编报决算,以便向财政部报账,核算支出。
6.要加强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的精神,节俭使用,控制支出,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7.遇有个别特殊问题需要解决时,需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批准,必要时经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关于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示范性、引导性经费。它有选择地主要支持国务院各部门科研机构在贯彻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决定中那些有改革高度、影响较大的科技工作,为推动科技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贯彻择优和竞争的原则,每年经费的投向、数额,根据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由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安排的科技工作,可根据委领导的批示及各厅、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择优支持。每年分两次挑选拟支持的科技工作,经两次选择后的科技工作经费总额达不到年初预定的分配投向数额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值得当年支持的科技工作。
第四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用不同于用于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也不同于行政经费和行政事业费,它主要用于国务院各部门下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为推动改革和转变机制创造条件和环境工作方面,不能用作我委厅司经常性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用是我委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中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为便于统筹安排科学事业费预算,此项经费由条件财务司负责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发挥我委各厅、司和中心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二、科技工作的确定、批准程序
第六条 条件财务司每年四月底之前根据推动科技改革的进展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厅司,酝酿提出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的设想和几种可以供委领导参考的初步方案,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审核,并在委常务会上提出当年政策性的支持、调节费的安排方案,由委常务会讨论确定当年此项经费的投向及其初步分配经费数额。
第七条 条件财务司根据委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经费投向和经费数额会同有关厅、司组织落实。每年分别于五月和九月份汇总平衡后,报主管条件财务司的委主任审核,再向委常务会议报告,由委常务会议讨论和批准。

三、签订合同和经费的安排管理
第八条 签订合同
为发挥各厅、司、中心的积极性,保证做好和拟支持科技工作的跟踪管理,以利于总结经验,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支持的科技工作,原则上授权原推荐科技工作的司(或授权单位)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组织论证并和被支持单位签订合同,条件财务司协同配合。原由委主任批示和部门提出来的科技工作,由有关司协商,尽可能授权有关司(或授权单位)组织论证并签订合同。属于为稳定拨款改革大局,需要特别支持以及不适合由专业司签订合同的科技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组织论证并签订合同。
有关司和被支持单位签订的合同,由条件财务司审核、平衡、汇总后,报主管条件财务司的委主任,并向各委主任报告情况。
第九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以利于推动改革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果。对于经济效益低但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工作可以无偿拨款。
第十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所支持的科技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周期长、需要资金多的,要有阶段目标,合同中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属于多个单位合作支持的科技工作,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各方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予以拨款;匹配经费不落实的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条件财务司根据合同确定的经费数额和拨款进度负责拨款,并将此项经费作为专项带帽纳入各部门科学事业费预算管理范围。个别确实无法纳入我委归口管理的国务院各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同财政部协商后另作处理。

四、合同的检查、调整和考核
第十二条 我委由签订合同的厅司或中心负责检查政策性支持、调节费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协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报主管委主任,并抄送条件财务司。
第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原签订合同的单位商条件财务司并请示主管条件财务司的委主任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被支持的单位,每年年底之前要把此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和推动改革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我委有关司、中心和条件财务司及被支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并将其经费的决算纳入本单位事业费决算之中。
第十五条 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对于执行合同不好的,可以停止本年度拨款或中止合同并在今后年度内减少或不再给予新的支持。

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开支范围及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编号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科技工作合同
科技工作名称:
归口部门:
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负责人: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 年 月 日
一、科技工作的目的、意义(包括说明该工作对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事业发展,改变科技环境将产生的作用,效益分析与评估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二、主要任务与达到的目标(包括阶段目标):
三、实施方案、具体步骤与进度计划:
四、考核内容与合同的终止期限:
五、经费概算、来源和还款计划:
1.概算(包括科技工作的总经费概算和调节费的使用方向):
2.来源:
单位:万元
------------------------------------------------------------
| |政 策 性 调 节 费| | |
|来 源|----------------------|自有资金|其它渠道资金|
| |合计|有偿|无偿|其他| | |
|--------|----|----|----|----|--------|------------|
|数 额| | | | | | |
|--------|----------------------|--------|------------|
|落实情况| | | |
------------------------------------------------------------
3.承担单位还款计划:
单位:万元
----------------------------------------
|年度| | | |
|----|--------|----------|--------|
|数额| | | |
----------------------------------------
六、合同签署各方:
1.承担单位(乙方)
承担单位负责人:
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人: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2.归口部门(或担保单位)(丙方)
部门科技主管: 部门财务主管:
主管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3.国家科委主管厅、司(或其他授权单位)(甲方)
主管厅、司: 条件财务司
主管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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