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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8:57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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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的通知

中煤协会[200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规范煤炭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力度,我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制订了《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现颁发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01年11月15日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 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验收鉴定范围

第六条 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 验收鉴定内容

第八条 审查验收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鉴定大纲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第十条 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成果不足与问题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验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书面验收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相应的试验或检测数据、证书。

(二) 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 有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验收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确定验收鉴定形式,组织专家或指定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鉴定。

第十六条 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或验收鉴定结论,由专家组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和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对验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获通过鉴定的成果,组织单位应在十五天之内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 未能通过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成果,未获组织或主持单位同意的成果,由组织或主持单位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 验收鉴定组织

第十八条

(一)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受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政府的委托,负责主持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立项的煤炭行业项目成果验收鉴定;

(二)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成果验收鉴定。

第十九条 成果验收鉴定有三种形式,检测验收鉴定,会议验收鉴定,函审验收鉴定。

(一) 检测验收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

(二) 会议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应采取会议验收鉴定。

(三) 函审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验收鉴定资料对成果做出书面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不需要进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结论的成果,可以采用此形式。

第二十条 检验、测试必须由国家或行业认证的单位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工业性试验应按规定进行,并出具工业性试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测验收鉴定时,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和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单位聘请3----5位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议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验收鉴定委员会推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验收鉴定结论必须经验收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函审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9人组成, 验收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二十四条 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上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对被验收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参加验收鉴定委员会

(一) 直接参与被验收鉴定成果的开发研究人员。

(二) 被验收鉴定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三) 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第六章 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认真研究鉴定资料,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鉴定结论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对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复核试验或复测结果;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涉。必要时提出终止鉴定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 组织验收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二)指定主持鉴定单位;

(三)协调鉴定工作;

(四)审查核定委员名单;

(五)对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加盖“中国煤炭工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六)颁发鉴定证书;

(七)受理验收鉴定相关申诉。

第三十条 主持验收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 主持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 遴选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

(三) 分送鉴定资料;

(四) 推荐并选举鉴定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

(五) 审查鉴定结论性意见,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

(六) 对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发放技术咨询费;

(七) 编制成果鉴定证书。

第七章 验收鉴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三十二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目录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第三十三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要求全面、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四条 组织或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严格控制鉴定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应邀请其它人员参加,及时纠正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成果鉴定进行计算机存档管理,对已通过鉴定的成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责令鉴定主持单位纠正错误,有权组织复核,错误严重的可撤消鉴定,追回鉴定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成果,或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应终止鉴定。已完成的鉴定应予以撤消

第三十七条 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承担鉴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单位的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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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湖北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询劳人薪〔1985〕41号文附件一所附卫生部1985年8月5日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范围、对象,是否只限于卫生系统和各行业医疗卫生部门吸收录用的国家正式职工。经研
究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
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3月21日

铜川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试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3月2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辖区内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及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统筹。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系指非农村户口的职工。
第四条 享受待业保险的待业职工是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处于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企业辞退、开除、除名的职工;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
(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滞纳金收入。
(四)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收缴比例。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县两级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一)各县区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县区劳动服务局统筹。
(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办的集体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局统筹。
第七条 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应于每月发工资前向当地劳动服务局报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计算报表》,于发工资后五日内缴纳基金。逾期不缴者,除限期缴纳外,每延期一日加收滞纳金5‰。
第八条 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方式分为现金缴纳、转帐支票、汇票、银行委托收款等,由缴纳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第九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年审制度,年终审核。
第十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均按国有企业待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待业期间享受的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二)扶持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提取比例为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6%;
(三)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
(四)银行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
(一)待业救济金按工龄计算,工龄每满一年发放救济金一个月,最长发二十四个月救济金;
(二)救济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医疗费实行包干使用,每人每月15元,随同救济金发放;
(四)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救济金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四)工作未满二年,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应征入伍的;
(六)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第十五条 职工待业后,原单位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交当地劳动服务局,待业职工持有关文件(证件)到当地劳动服务局登记,并领取《职工待业证》和救济卡。
第十六条 救济金和医疗费每月发放一次,待业职工在当月十日前持《职工待业证》、救济卡到当地劳动服务局领取。
第十七条 对以非法手段领取待业保险救济金的,除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挪用公款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待业职工的再就业实行劳动部门提供服务,个人竞争就业制度。
第二十条 “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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