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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41:11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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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等


自国务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对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场(厂)、作坊和仓库普遍进行了检查整顿,加强了安全管理,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对贯彻《条例》抓得不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因烟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仍
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烟花爆竹企业、作坊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厂房建筑和布局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章和管理制度;有的从业人员不懂爆炸物品性能,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滥用氯酸钾配方。目前冬闲季节已到,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的旺季。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一、公安、劳动人事、轻工和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作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组织这些单位的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安全没有保障,又无整改
条件,威胁人身安全的,应立即令其停产或转产。对专业性或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定要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生产。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听制止,冒险蛮干的,要给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严格控制使用氯酸钾制作烟花爆竹。在国家主管部门未制定出具体规定以前,公安、轻工、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掺用氯酸钾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爆竹掺用氯酸钾的
数量,限制在必须用明火点燃才能引爆,对撞击、挤压、磨擦即可爆炸或自爆的,应严格禁止。轻工、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并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由供销合作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轻工、农牧渔业、外贸的专业公司经营。各地公安、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本着确保安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协商确定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包括集体、个体的零售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在农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要划定安全地段,不得任意摆摊设点,严禁无证商贩经营。个人贩运烟花爆竹,必须由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限制在本县以内,并不得乘坐公共车、船。对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均应由批发单
位附送中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要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和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在车站、码头、机场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携带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的,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要教育群众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
爆物品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由此引起火灾和伤亡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制订执行的具体措施。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工作,狠抓贯彻落实。



198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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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6日 昆政发〔1987〕228号)


  为加强对我市音像出版物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及我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辖行政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市”)音像出版物(录像出版物和录音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出租、播放工作,由昆明市广播电视部门和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发行。


  第二条 凡在在市经营录音出版物(即录有节目的盒式声带、唱片)的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区)音像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后,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两证(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的,方可开业。


  第三条 许可证分为批发、零销、临时经营几种。批发许可证由县(区)广播审查后,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零售许可证、临时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区)广播站审批;经营所在地在五华、盘龙两城区的各类许可证,均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批。


  第四条 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无证不得经营录音出版物。原已经营的单位,须在本办法公布后的二十天内持原批文、“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音像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以后每年度审验换发一次。


  第五条 经营录音出版物的批发单位,只能向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货。零售单位,一般应向昆明各批发单位进货。需向外地批发单位进货的,必须经所在地音像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各批发、零售单位应按月填报经营报表,送当地音像出版物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凡查处没收的音像出版物,内容淫秽、反动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余由音像管理机关作销磁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经营对外摄像业务的单位(新闻单位除外),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按规定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由音像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下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高等学校:


  根据我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我司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制度的建设均起着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体问题较多、广受住院医师关注,望在组织实施中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反馈我司。
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对象是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完成培训

任务,各项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试行办法》中第三条要求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是经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厅(局)和部属高等学校。

第四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1、本地区(学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2、有关的文件、规章和制度;3、按要求填写的《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授权申请表》(附件);

第五条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根据申请授权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委托有关专家或单位进行

审核后,分期、分批授权;

第六条 经授权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情况报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备案,以便审核。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程序:

(一)由住院医师本人向培训基地(二级学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合格证书登记表》;

(二)培训基地(二级学科)、医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部属高等学校职能部门逐级对住院医师

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属高等学

校为单位统一编号,《合格证书登记表》归入住院医师档案,证书发给住院医师。任何地区和单位自行

印制、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均无效。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任职资格的依据,及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必

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属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卫生部科

技教育司对证书颁发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给予严肃格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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