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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01:30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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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核病列入省法定传染病进行防治、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均应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本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结核病人的发现
第四条 各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查明本地区的结核传染病病人,并及时进行合理化疗。
第五条 综合医院及预防保健门诊对就诊的呼吸系统较长时间患有症状及疑似肺结核的病人,均应进行结核菌和X线检查,对确诊的结核病人应在一周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所报告。
第六条 乡村(街道地段)医生发现可疑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介绍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区结核防治所检查确诊。
第七条 接触粉尘、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饮、副食从业人员,托幼保教人员和中、小学教师,每年要进行一次胸透检查。对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应建立胸部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人。

第三章 结核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各地结核病防治所是本地区结核病人的中心登记单位,应专人或设组负责登记。
第九条 凡经痰菌检查、X线检查或其他临床检查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脑膜炎的病人,均为登记管理对象。
第十条 对结核病人,设有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无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登记管理。凡在门诊、病房和各种体检中确诊的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脑膜炎病人,都要填写病人登记报告卡,由就诊单位在两周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所报告,并落
实化疗管理。
第十一条 对跨区就诊的病人,应由病人就诊单位向病人户口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转报病人报告卡,由病人户口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结核病医院、综合医院结核科或病房收住结核病人时,应及时填写病人登记报告卡,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所报告。病人出院时,要将病人的病情及治疗情况转介给病人户口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所,以便继续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的结核病人,均不得从事托保、教学、饮副食业、理发和旅店(宾馆)服务工作,一经发现应立即调离岗位,待治疗痊愈后方准恢复原工作。

第四章 结核病人的治疗
第十四条 肺结核病人一经发现,就要及时进行“规律、合理”的化学药物治疗,以排菌病人为主要治疗对象。
第十五条 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坚持“早期、联用、适量、全程、规律”治疗的原则落实化疗。对住院未满疗程出院的病人,应及时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继续完成全疗程治疗。
第十六条 凡被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都应接受当地结核病防治所医生的督导,主动配合治疗管理,不得无故拒绝治疗。
第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的医疗费用,不应受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的限制,超用部分病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保证。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病人在结核病防治所就诊的医疗费用应给予报销。对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生活确有困难,无治疗能力的病人的医疗费用,各级人民政
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第五章 卡介苗接种
第十八条 各结核病防治所,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预防保健科,乡、镇、街道、村卫生院(所)和联合诊所、中小学校医室以及开业医生,都有义务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工作。
第十九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和时间严格按计划免疫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业务训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从事接种工作,严防接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户籍部门凭“接种证”(接种禁忌症者凭接种单位证明)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否则不准落户。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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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试行包干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试行包干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省(区)民政厅、财政厅:
根据赵紫阳总理批准的“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关于第二次扩大会议的报告》,现对你省(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即灾民生活救济款)的包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三年内,中央对你省(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每年拨给××万元(年初下达)包干使用。
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包给你省(区)后,由省(区)统一掌握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轻、重灾年调剂使用,在试行经费包干期间,中央不再拨款。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必须首先保证灾民的转移、安置等紧急抢救的开支,和维持困难户因灾造成吃、穿、住、治(病)困难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开支。在这个前提下,可以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灾民搞生产自求的开支。
四、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灾民的紧急抢救和维持基本生活方面的开支,一切都是无偿的,但扶持灾民生产自救的资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试行“有借有还”的办法。对部分确无偿还能力的,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实行减免。对收回来的款额,可建立救灾扶贫基金,周转使用。
五、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其它方面的开支。
请省(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此项包干经费的管理、发放、使用办法,经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搞包干不仅要包经费,还要包责任,要经过群众实践。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切实把救灾款管好、用好,使其真正收到既能保障灾民生活、又能促进农副业生产
的恢复和发展的效果。



1983年8月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城乡集体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繁荣城乡经济,合理利用资源,安排城镇劳动者就业,增加国家、集体、个人收入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使我省城乡集体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省政府根据出现的新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承包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是城乡劳动群众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党政部门都要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保证他们能按国家法规和自身经济利益,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行政部门不宜过多干预企业的产、供、销活动,而应主要通过宏观经济的控制手
段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管理。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干部由委派制改为选聘制,招收新职工实行合同制,城乡集体企业也要建立职工代表会议或工会,实行民主管理。要减轻企业负担,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要同主管部门商定。
要继续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对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按一九八五年合同兑现。一九八六年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注意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合理的基数和奖励额度,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对城乡集体企业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不
在计征企业奖金税之内。
三、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税收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实行计件工资,生产与收入很不稳定,对他们征收奖金税应从实际出发,将职工的超时工资收入和职工把企业的活带回家中,由家里人帮助完成的收入扣除,其扣除的超时工资部分,可控制在职工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对经济效益好,或按规定没有执行
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城乡集体企业,在计征奖金税时,均按每人每月八十元作为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只要单位成本工资合理,则应按实在成本中列支。
对那些纳税困难和生产微利小商品的城乡集体企业,企业年实现利润在三千元以下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新办城乡集体企业的免税,仍按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资金问题
银行要支持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对城乡集体企业的贷款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对那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城乡集体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城乡集体企业也要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走集资、带资入厂入股、与国营大厂和省外合股、合资经营等路子,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
信用社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向银行交存准备金外,其余均由信用社自主支配,实行多存多贷,用于扶持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
从一九八六年起,我省将从乡镇企业上年增加的税收中,抽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其中包括扶持乡镇企业。具体办法待国务院文件下达后再制订。
省政府除拨给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外,将根据省的财力情况,继续拨给乡镇煤矿无息周转金。
四、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的出口创汇
城乡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出口创汇,应比照国营企业的创汇留成比例如数留给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并同样实行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实际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对不用的留成外汇 (额度)? 敌杏谐サ骷粒恳幻涝骷良畚嗣癖乙辉陨鲜杖刖魑笠邓昂罅衾源4锏匠隹诨乇曜家蟮某窍缂迤笠担ν笠狄谎ㄎ隹诨兀欢ㄎ隹诨氐某窍缂迤笠担硎鼙欢ㄎ隹诨毓笠邓ο硎艿拇觥? 五、人才问题
鼓励城乡集体企业招聘非党政机关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各类技术、专业人才,经受聘人员原单位同意,其工资待遇由受聘人员与聘方商定,受聘人员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待遇不变。
凡派往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技术、管理支援和培训的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除保留原工资、资金、福利待遇外,受援单位可发给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补贴。
六、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
城乡集体企业在竞争中要发展壮大,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当务之急是建立和不断强化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降低各类消耗,最终降低产品成本,走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的道路,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以质优价廉和良
好的服务建立城乡集体企业的社会权威。各级经委 (计经委)、各行业和各级主管部门都要遵循这些基本方针来指导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
七、关于物资及其他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所而生产资料,应由各地物资部门积极帮助组织市场供应。我省拨给城乡集体企业的计划内物资,是包括在给各地、市、州计划数之内的,各地应保证分配给城乡集体企业,不要挪作他用。省计经委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恢复对小农具钢材指标的戴帽下达。
简化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外出承包工作的审批手续。城乡集体建筑队出省承包工程,省外只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要求由省建委批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介绍到省建委,由省建委批准。省外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各市、地、州、县批准办理。
加强对城乡集体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必须坚持所有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和税利解交关系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借归口管理之名,划走城乡集体企业,要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已划走的必须划回。产品归口管理部
门对城乡集体企业不得在产、供、销等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各行业评选优质产品,不能以系统外为由排斥城乡集体企业。
要进一步从技术上扶持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各级经委 (计经委)、科委,各科研、技术、检测机构,对城乡集体企业要加强质量、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检验,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帮助、指导、扶持和监督,凡举办有关这些方面的学习班、短训班,要吸收城乡集体企业参加,收? 押侠怼?



198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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