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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14:59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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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23 号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设定行政审批和本市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观念,简政放权、重心下沉、服务基层,创新管理方式;应加强宏观管理,切实搞好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保留的行政审批,执行部门要制定操作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加强监督。
第五条 取消的行政审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第六条 取消行政审批,不是取消管理职责,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改变,执行部门应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职能,避免管理脱节。
第七条 未列入行政审批目录的行政管理事项,执行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只能由市政府规章以上文件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
第九条 设定行政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实施机关的责任。
第十条 设定行政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论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合理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审批项目着重说明,并提供听证会及有关论证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实施前审查公布制度。行政审批(含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执行前,执行部门应将有关依据、内容、条件、监督制度、是否收费等文件报市政府审查或备案,审查后或备案后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重大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在《重庆日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执行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扩大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延长办理期限;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政。
第十三条 附带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取消的,收费一并取消;没有收费依据或属于不合理收费的,收费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确需收取工本费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按合理成本征收,一般不得超过10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向社会通报审批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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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联系人:戴志斌,联系电话:8831616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以往政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尚未享受前述相关待遇的,按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中计育发字〔2009〕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下称“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奖励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第五条 奖励金的财政分担办法,除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由其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镇区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奖励对象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之月起,按我市的规定发放奖励金,但在原户籍地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除外。
第七条 在享受奖励金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情形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八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及领取奖金时,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财政安排用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解释衔接工作。市、镇(区)两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市、镇(区)两级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把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审批\8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9的
请示》(黔劳社呈\*2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
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按月人均35元掌握。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建议下发方案时不出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
补助”的文字。

三、同意你省建立最低养老金。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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