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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执行企业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若干具体政策界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8:23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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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执行企业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若干具体政策界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经委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执行企业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若干具体政策界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一九八三年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优惠政策,现就执行中的若干政策界限明确如下:
一、关于“前店后厂”的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可否予以减免税问题。对于既生产产品,又从事营业活动的“前店后厂”企业引进的机器设备,如确为工厂技术改造所必需,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经委批准的,可给予税收优惠。
二、关于既引进技术设备,又扩建厂房的企业,可否按技改项目予以减免税问题。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目的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从内涵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和降低物质消耗,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能力。为安装新引进的技术设备,如必需扩
建厂房,其扩建规模不超过原有厂房或车间土建面积的30%,资金不超过技改投资总额的20%,又列入技改计划,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经委批准为技改项目的,对进口的有关技改设备可予以减免税。
三、关于老厂新设立的分厂引进技术设备可否按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减免税问题。老厂新设立的分厂,如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应视同新厂,对其进口设备照章征税;如财务上不实行单独核算,其扩建规模不超过第二项规定比例的,则其批准为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可给予
税收优惠。
四、关于利用原有厂房、设备搞联营新企业时,引进技术设备可否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问题。利用原有厂房、设备搞联营新企业时,如引进的技术设备仍为生产同类的新规格、高质量的产品,或生产同类的不同品种的产品或生产该类产品的零部件,进口设备可按规定给予税收
优惠;如转产其他产品,则进口设备应予照章征税。
五、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生产所必须配套的设备、模具等可否予以减免税问题。现有企业经批准为技术改造项目,在进口直接生产产品的设备时,同时进口一部分配套设备,如发电机组、室内净化装置、防污染装置、回收三废设备;以及配套使用的模具、工具、卡具,均可按技术改
造设备予以减免税。单独进口的上述配套设备、模具、工具、卡具,均应照章征税。
技术改造项目如生产确需保持恒温的,其配套进口的中央空调设备,可予减免税。
六、关于进口的零件、部件、备件如何掌握减免税问题。〈84〉署税字第34号通知规定,对于随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零件、部件、备件,可予以减免税。上述合理数量,可按进口零件、部件和备件的价值不超过进口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掌握,如有超过,则对超
过部分予以照章征税。
七、关于技术转让合同随附的仪器、设备,其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的50%予以免税,应如何计算问题。随附的设备“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是指设备的价值不超过引进软件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而不是指技术转让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例如:合同总金额为一万
美元,其中技术软件是六千美元,随附设备金额在三千美元及其以下的可予以免税,超过三千美元的,则进口设备只能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开放区一九九0年前仍可予以免税)。
八、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软件时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可否减免税问题。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引进技术软件时,如外商另行无偿提供部分机器设备,确属消化技术所必需,而且数量合理,仍可按上述有关条款,视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九、建筑业进口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进口的筑路设备可否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问题。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筑路设备除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进〈1986〉394号文另有规定的外,不应纳入技术改造的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
十、关于直接对台贸易进口设备如何给予税收优惠问题。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如系台湾产品,而且经批准为直接对台贸易,在减半征税时,应按对台贸易调节税的税率予以减半计征。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元月十五日起执行。凡以前通知的减免税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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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严格执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维护正义”为核心要求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和“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认识,因此,对违规行为能从轻就从轻,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惩戒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特别是地市(区)律师协会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人力财力缺乏,工作开展困难;三是惩戒制度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开展遭遇瓶颈;四是律师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律师队伍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律师行业诚信形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处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
(一)完善投诉查处工作程序。完善投诉接待受理程序。要认真制作投诉接待记录,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并做好登记;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移交手续。接待要礼貌、耐心,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要做到冷静处理,不激化矛盾。完善投诉立案程序。受理投诉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构成立案条件的,律师协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双方发书面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要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完善投诉调查程序。要尊重客观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准确、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完善投诉听证程序。要充分保证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申辩的权利。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依照听证程序,告知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投诉双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完善处分决定程序。要严格处分决定作出程序,处分决定应由纪律委员会集体做出。处分决定的做出应按照规定的人数表决通过,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主管副会长签发,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完善复查程序。要切实保证被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复查权。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服律师协会处分决定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查决定。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二)完善投诉案件督办制度。上一级律师协会对下一级律师协会实行投诉案件督办制度。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接到全国律协督办案件3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通报全国律协。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全国律协。地市(区)律师协会接到省(区、市)律师协会督办的投诉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督办案件进展情况报省(区、市)律师协会,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省(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直接处理的投诉或接受移交的投诉要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照处分规则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律师,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律师事务所应予以辞退或除名。对极个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除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外,要暂停会员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加大其违规违纪成本。在处理违规律师个人时,要坚持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相结合,对由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导致律师严重违规违纪的,除对律师个人进行惩戒外,要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惩戒。律师协会认为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制作处罚建议决定书。
(四)完善惩戒通报制度。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惩戒通报制度。对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要根据处分的轻重分别在业内或社会予以公布。对受到训诫、公开批评处分的要在本地区业内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可以采取通过网络、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通报。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定期将本地区惩戒通报情况报全国律协备案。
(五)完善投诉案件受理统计报告制度。健全完善投诉案件受理和惩戒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要从投诉接待的具体数字,违规违纪行为分类以及给予行业处分的种类、具体数字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规查处的具体情况,增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实际运用,加强对惩戒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加强和改进行业惩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一)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工作相结合。各地律师协会要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律师的同时,注意加大对律师行业先进典型事迹的表彰、奖励和宣传,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广大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
(二)坚持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两项主要职责,工作上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行业处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既是健全惩戒工作机制的新途径,也是对考核工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对被投诉事实明显存在尚未处理结案的,要与年度考核工作内容挂钩,给予暂缓年度考核。对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次违规律师,律师协会应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暂缓年度考核的措施。
(四)坚持惩戒工作与预警防范工作相结合。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典型意义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举一反三,适时发出预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要通过对典型性违规违纪案例的剖析,既为类似案件查处提供示范,又为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
(五)坚持惩戒工作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力量,有效约束、指导、规范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律师协会要设立举报、投诉热线,设专人负责投诉热线的咨询、受理和案件的落实工作,确保投诉热线反映的案件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热线案件,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公检法机关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提高律师行业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要通过约谈、座谈会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听取监督员的意见或建议。可采取邀请监督员走访律师事务所、参与行业重大活动等形式,让广大律师充分了解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在律师行业内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
四、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
做好行业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行业惩戒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配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切实解决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统一入口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和统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前期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委托案件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定的实施。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与司法、执法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及时了解掌握律师执业动态,扩大律师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律师日常执业行为都在行业监督范围内。
(三)加强律师协会惩戒队伍建设。加大惩戒工作社会力量与行业力量的结合,建立专群结合的惩戒机制,注重增强行业惩戒的权威性、专业性,增强违规行为查处的公正、公开、公平。各地律师协会要选调责任心强、善于沟通人员充实到惩戒工作岗位,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纪律委员会。要从公检法队伍中聘请业务精、能力强、熟悉律师工作的人员进入惩戒机构,参与行业惩戒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没有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尽快建立。对没有条件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协助建立惩戒工作联络站,设置联络员,具体负责投诉接待、受理等日常工作,定期将投诉案件报送上一级律师协会审理,负责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双方。对惩戒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对人员不足、工作力量薄弱的要给予适当的人力、财力的扶持,全力协助惩戒工作开展。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失之过软、失之过宽的,要及时提醒,督促改进,并检查改进效果。
(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投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加大律师违规违纪行成本。要加强专项检查和评查,定期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专项检查和评查工作。建立不良信息档案,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不良信息的要记录在案,加大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力度。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决定在2000年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方法,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
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组织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工作机构明确和力量充实,工作范围不重不漏,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层层发动,狠抓落实,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本部门(单位)2000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
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
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三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四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
进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中央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中央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
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军队、武警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认真做好预算
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中央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0年7月底主体工作基本结束,即: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要工作任务。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
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六、中央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领导组织和临时工作班子,组织做好部门(单位)及所属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和报表及软件培训;二是按规定时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严格把关,彻底清查,不打埋伏,不留死角,在全面摸清各类实物财产“家底”的基础上,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
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汇总报表及所属分户数据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三是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和
占用的各项国家资金,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0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七、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对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编制与安排。为此,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
作质量关,如实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在按照清产核资统一工作要求对所属单位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样本
核查,原则上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1—2户。各部门(单位)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所属预算单位,要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预算单位,要组织进行补课或推倒重来。
八、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工作文件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财政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前期准备,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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