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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30:08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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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试行。在试行中碰到的问题,要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反映。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开发智力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下称民办科技机构)系指自筹资金、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营或个人经营的企业型科技实体。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符合如下几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本市内或开办机构所在地常住人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非在职科技人员指退休、离休、退职、辞职,或经在职单位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以及能工巧匠、自学成才的社会待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专业技术、科技服务方向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至少有一名取得中级科技人员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农业口民办科技机构,要有取得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四、有一定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地点。
第四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的基本程序:申请人向建立机构的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简称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创办章程。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性质、方向任务、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及来源、收入分配方案和主要科技人员、从业人员的姓
名、职务、职称、专长、简历、工作场地、条件等。申请时还要出示户口和有关证件。经区(县)科委审批后,持批准书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
第五条 区(县)科委应将审批的民办科技机构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开业的民办科技机构要接受市、区(县)科委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未经批准的民办科技机构不得开业。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技术、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和推广移植;
三、承担上级下达的和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
四、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为用户培训技术人才等。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营各类业务牵涉到对方利益的应实行合同制,依法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聘请或短期借用外单位的科技人员。但应与在职科技人员的单位协商并经书面同意(业余兼职可自行安排,但需向所在单位备案)。
被聘、借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科技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带走、动用、转让或泄漏给聘、借单位。违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受聘、借人员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含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仪器设备、资料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并向主管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管理费。民办科技机构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者,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税法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新产品减免税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科技项目和科技发展基金。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也可以有偿转让。未经鉴定或未取得可视同已通过鉴定证明的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不得转让和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对超越经营范围、违背创办章程,给国家和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调整、撤销等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或撤销,应由原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向原批准和注册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本规定发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实施细则由区(县)科委依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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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交通部


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2004]609号)收悉。经商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与此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而且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尽可能结合现有的公路收费站或检查站点进行设置,疫情解除后,必须立即撤除。
二、关于高速公路设站和检查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公路法》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的主线上拦车检查和设置各种类型的收费站、检查站,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快速畅通以及交通安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l号)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类检查站点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同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服务区以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上从事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经营性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侵犯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2004]6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12月15日


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1〕126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行为,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吸收外资股份的决议;

  2、外资参股的可行性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案;

  3、公司业务发展、资产、分支机构分布等基本情况;

  4、拟参股的外资股东的有关背景材料;

  5、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经批准进行外资参股的中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外资股东的材料,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1、公司董事会同意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决议;

  2、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

  3、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给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4、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

  5、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三、参股的外资股东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中保险机构不得少于两家。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开业的外国保险集团或公司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

  四、外资股东的股本金应当在通过中国保监会资格审查后2个月内足额到位。涉及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等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在股本金到位后的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

  五、参股的外资股东,自参股协议签订之日起或参股资金到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转让时,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有任何关联关系。

  六、中资、外资股东作为投资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七、中资保险公司要按照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聘请信用优良的财务、法律、资产评估及审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对外资参股工作进行咨询、辅导,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八、外资参股的中资保险公司,应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等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与国际通行的公司运作方式接轨。

  九、中资保险公司要及时向保监会反映和汇报吸收外资参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未经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与外国企业签定任何参股协议。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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