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7:53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时,救灾应急工作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实施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一、特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
㈠预案启动的条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一次性灾害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
2、一次性灾害因灾死亡20人以上;
3、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
4、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或即将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5万人;
5、长江、洞庭湖和湘江流域中,有两大水系发生洪涝灾害且达到危险水位以上;
6、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蓄洪垸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㈡预案的启动方式。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预案;对已经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长批准启动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内贸办、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物行办、市电信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市广电局、岳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预备役三团等组成,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救灾工作。
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㈡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
㈢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查灾、核灾,向上级报告灾情,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

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定救灾预案;根据水利、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情,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负责对灾区气候、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组织灾区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市交通局、岳阳火车站: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
市内贸办、市物行办、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石油总公司、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医药总公司: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电力、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四、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做出如下反应:
㈠市人民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等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
㈡立即将我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请求省政府或省救灾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指导和援助。
㈢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㈣发布灾情。市民政局汇总灾情,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㈤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1、灾民安置。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庵棚、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
2、物资调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物资调拨。同时,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建立2个救灾物资补充供应点,即省民政厅供应点和市民政局供应点。
3、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县、市、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各县、市、区负责结算;凡是省、市安排调运的物品,凭省、市救灾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省、市负责结算或者指定结算单位。

五、灾后救济工作
㈠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
㈡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㈢根据核灾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分步实施。
㈣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

六、救灾资金、物资筹集及来源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各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上级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
救灾款物安排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耕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耕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耕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陇政发〔2009〕130号


市政府决定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做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

附:《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3日印发,根据2009年12月30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 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 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 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口援建(包括深圳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竣工验收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