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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8:42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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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

  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立反映本企业水平的造价指标和价格信息数据库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

  2.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和询标中的作用,并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规章,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评标细则应结合《计价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进行分项评审。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评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应在现有的评标专家名册(专家库)中增加一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加强《计价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

  抓好《计价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等,完善《计价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应针对招投标计价、评标、中标后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等环节,提出《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计价规范》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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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政府财政、经贸、物价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以半年为一个核算期。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用能单位各项能耗指标,认真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超标准消耗的能源品种、数量,计算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确认用能单位的超标准耗能行为,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
  第八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无意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超标准耗能单位陈述意见、听证情况核实其超标准耗能行为后,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九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二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乡土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乡村、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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