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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8:20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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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营政办发[199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拨款项目、国家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和利用长期资金市场项目的审查。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和贯彻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预(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涉及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经审查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预(决)算,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六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建设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及修正总概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图纸汇审记录和签证资料等。

(三)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工程结算材料。

(五)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等。

(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

(七)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八)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九)编制工程预(决)算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及预(决)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费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四)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七)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价格折价、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九)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库存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单价等情况,往来欠款是否有虚列,结余资金是否有隐匿等情况。

(十)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现象。应上交财政部分是否足额上交同级财政基建专户。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是否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审定的设计施工图、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工程费用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不及时办理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同时,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结束要及时进行总结,并须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范围构成、核减投资、核增投资、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等。

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查要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等。每个项目的审查,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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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6号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含麒麟区、开发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活动,避免各部门资源浪费、信息缺失、监督乏力、政令不畅。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装饰、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邀请招标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邀请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在3个以上,且投标人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六条 严格邀请招标审批,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应由投资审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市)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市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坚决杜绝越级备案、越级代理招标等现象。

(一)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省管限额(5000万元)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额的其他建设项目。

4.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2.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它建设项目。

3.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权限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在招标监管方面实行“八个统一”:

(一)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二)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

(三)统一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参照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监理招标执行云建建〔2002〕712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设计招标执行云建建〔2004〕273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分别执行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评标定标办法。

(四)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必须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市专家库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库。具备条件的县(市)经批准可建立市库的分库。

(五)统一开标评标地点(有形建筑市场)。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

(六)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七)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实行一核查五备案。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五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交通、水利工程的备案监管,行业上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八)统一中标通知书。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一监制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

交通、水利工程的中标通知,执行行业规定。

第九条 规范公开招标资格审查环节,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管下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实施。资格预审评审采用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招标人应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防止投标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的围标串标行为。

第十条 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采用随机抽取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数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9个。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11个。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于13个。

招标项目投资额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投标人数;民营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人数。

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借贷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投资或政府融资为主的项目,招标工程拦标价必须由审计机关实行前置审计。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招标项目工程前置审计价,必须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工程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若因工程拦标价复核影响开标时间,招标人可重新确定开标时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根据工程实际,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方式,也可采用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配套的综合评估打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对投标报价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评审,防止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评审。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按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打分法招标的公共投资工程,在前置审计价+5%和—10%之间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指标,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在有效报价控制值范围内,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当出现投标人抬高或过分压低报价时,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有效报价控制值。在有效报价控制值内的投标企业按商务标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从评委专家库外邀请或抽取。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管,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要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现场录像监控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积极探索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通过资格预审、工程评标指标价的科学合理确定,杜绝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履约担保制度,实行履约担保,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标后违约不切实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必须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单位负连带责任,违约企业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询价等竞争性发包形式,选择质优价廉的承包人。竞争性发包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通过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规范业主直接发包行为。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具体确定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范围,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确保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企业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防止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必须经原审计机关审计认定,未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确认,不得办理结算手续,违者按违纪论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合同执行、“三价”情况、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与中标情况不一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记录、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中标后不履行承包合同,中标企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要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移民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账”,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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