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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14:44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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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政府



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省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文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长、副省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法规,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五)副省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涉及两个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
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之间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省长与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要与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做好工作安排,并由办公厅将活动情况通报其他副省长。副省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提前向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
作的副省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厅,在外地的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通报办公厅。
(八)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可由省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主持,一般不要求过多的领导人参加。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内外事接待活动,必须参加的,一般不要有两位以上领导同志同时出面。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活动;确需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出席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部门不要直接向被邀请的领导同志请示。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必要时请省辖地级市市长和行署专员列席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特邀顾问按照分工列席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听取副省长和省政府部门对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省政府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省长的重要讲话稿;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处理省政府部门和市地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审定市
、地、县区划调整意见,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安排;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按照分工列席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省政府专题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省长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全省市长、专员会议,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地意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七)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
发。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每周星期一不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商有关副省长后签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需发文时由秘书长签发。
(二)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部门和市地呈报省政府的文电,由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市地不要直接送省长、副省长,不要多头主送,也不要主送领导者个人。
(三)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要报送省政府。
(四)属于部门、市地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市地名义行文的,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前,要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198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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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技术函[20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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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促进行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实现新型工业化,国家经贸委在认真总结2002年工作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2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技术创新工作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出台《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等导向性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宏观引导;通过深入开展产学研联合,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了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安排85个国家重点技术创新计划专项,1288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102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解决了一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急需的技术和装备,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经济建设新局面的第一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任务,对技术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抓住机遇、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技术创新上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

  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速实现新型工业化为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支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眼于促进我国工业整体素质提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积极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政策研究,依法行政。

  1.按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条例》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条例》,促进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环境建设,形成符合市场规则的技术创新规范。

  制定《国家技术创新条例》的目的是依法行政,尽快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加强管理,明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职责,加强全社会的协调与配合,增强技术创新的意识,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研究编制重点行业的产业技术创新规划。

  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在认真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基础上,按照“纲要”研究提出2003年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指南和“十五”后期重点行业产业技术创新规划,以引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

  编制产业技术创新规划要重点发挥行业排头兵企业(集团)、各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作用,组织专家认真分析国外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趋势、各行业发展的现状、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并以大企业(集团)、产学研联合团队为主,实施一批示范工程。

  (二)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

  1.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紧密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技术创新计划,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以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为重点,开发和掌握一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战略影响的关键技术,促进产业的技术升级,提升行业主导产品的开发水平,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为重点,加大对共性、关键和前沿性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信息技术的支持,发展一批关键性、共性和产业的核心平台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淘汰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工艺,提高传统产业的效能和持续发展能力。

  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突出自主创新,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造就一大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2.加强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开发、研制,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

  结合我国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相关重点领域的发展需要,依托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以及冶金、石化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抓好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成套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南水北调工程成套设备等13个重大成套设备研制项目的研制工作;结合市场需求、分期分批组织启动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大容量混流式机组成套设备等6个重大项目;通过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重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提高我国行业装备设计、制造水平和系统集成能力,培育若干在国际上知名的、各具特色的专、精、高新的现代化装备制造基地,形成一批具有系统设计、系统成套和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供应商。

  3.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推动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按照《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国办发[2002]47号)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研究提出《关于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要把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大力推动在传统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使企业的产品开发手段、生产加工水平、管理决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最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形成一大批信息化水平高、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为积极稳妥开展这项工作,自今年起将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进行示范。示范行业应是国民经济支柱行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示范地区应是传统产业相对集中、当地政府积极支持、中介机构比较完善的地区;示范的企业应是经济效益较好、研发机构健全、有信息化改造的迫切要求的企业。通过示范,探索成功经验,加以推广,促进我国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4.大力推动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加强技术标准的制定。

  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推进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强化企业的专利意识,推动专利利用、专利保护和专利人才培育工作。要把专利工作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速专利的推广应用。

  以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为依托,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团队,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一批新技术标准和修改现有技术标准,并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壁垒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1.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建立与其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创新队伍。通过促进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培育企业核心能力,使企业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技术创新能力、重大生产装备水平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主导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和龙头。

  围绕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抓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工作,促使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成为资源配置主体,逐步形成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国际化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2.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科技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1)促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职能,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评估服务。有重点地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引导中小企业的产品向“名、优、特、新”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竞争能力。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完善产学研联合网上成就展暨洽谈系统,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技术咨询专家支撑系统,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进一步推动产学研联合。

  研究产学研联合的新特点和新模式,强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1)完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技术开发基地要依托大型企业,联合行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重点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重大平台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共享和技术扩散的机制,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积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继续支持一批重点产学研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同时,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在共同开发关键平台技术、联合研制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互相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3)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在一些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发挥院士自身的优势和群体优势,在高层次上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抓好技术创新城市试点工作,建立区域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并继续组织“千厂千会协作”,“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全面推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工作。

  (四)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计划,继续开展中美工程技术交流,加强中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合作,同时积极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和推广,并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要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管理。

  1.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加强工作规范。

  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开透明的办公程序的基本保证。

  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经贸委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的总体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1)建立专家系统,保证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实施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2)建立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为国家重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咨询提供平台;(3)规范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跟踪、总结、验收,并把此项工作作为申报新项目的基础条件之一。

  2.抓紧研究建立技术创新统计指标体系。

  科学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反映技术创新成果及问题的基本保证,拟会同国家统计局和各地方经贸委,探索建立技术创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要以客观反映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竞争能力的提高、核心技术的掌握、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等为主,包括企业的新产品销售值、研究开发人员数等。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的技术创新。

  进一步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做好上报重大信息的工作;研究、并尽快建立各地、中介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积极与中央电视台合作,设立专栏,宣传新产品、新技术和技术创新先进典型。

  2002年是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10周年,2003年是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实施10周年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实施20周年,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尽快编辑整理《技术创新文件汇集》。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培训,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工作软科学研究,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提出前瞻性的工作建议;建立分工合理、工作有序、高效务实、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加强勤政廉政和自身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办事程序,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工作规范,加强约束与监督。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植物的对内检疫,不包括森林植物检疫和对外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第二章 检疫机构
第四条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各地、州市、县农牧(农业)局主管各所属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地、州(市)植保植检站、县(市)植保(测报)站。
第五条 省、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配备专职检疫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农业厅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如因工作需要,可在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农业院校等部门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
,地区级以上植保植检站同意,报省农业厅备案后,发给聘书。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农贸市场及其他有关场所。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植物检疫员证》。

第三章 检疫范围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执行检疫,同时执行我省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第八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如下:
(一)贵州省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
水稻白叶枯病、甘薯小象甲、马铃薯环腐病、苹果锈果病、桑白蚧、桑萎缩病、香蕉束顶病、豌豆象。
(二)贵州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水稻、小麦、玉米、甘薯、马铃薯、豆类、花生、棉花、桑、烟草、牧草、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蔬菜、柑桔、苹果、梨、葡萄及其他鲜果。

第四章 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九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规定,省植保植检站编制全省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地、州、市、县植保植检站编制分布至村的资料,并报省农业厅备案。检疫对象的分布资料一般每隔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疫区和保护区是用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检疫措施的区域。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厅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以上的,由省农业厅会商有关省农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疫区和保护区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在疫区边沿的交通要道设卡检查,交通、工商行政等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十二条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和使用,禁止运出疫区,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报请省植保植检站批准。
第十三条 农业院校和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确须在保护区内进行时,属于全国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属于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农业厅批准。在研究过程中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检疫对象扩散。

第五章 调运检疫
第十四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可能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及运输工具也属检疫范围。
第十五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从省外调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省植保植检站同意,由省植保植检站向调出省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后,植物检疫机构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省植物检疫机构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二)在省内地、州、市县之间调运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到调出地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三)经省种子公司、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亦须办理检疫手续。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四)外省从我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由省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州、市、县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省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或经当地检疫机构检验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再由省植保植检站换发疫检证书后,方
能调出。
(五)认真办理报检手续。由省外调进的,必须在十五天以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在省内调运的,必须在运输或邮寄前十天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 农业院校和农业试验研究单位,从省外带入少量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办理检疫手续的,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种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事先向省植保植检站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上所提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
、交换、援助等协议。
进口原粮一律禁止作种用。
第十八条 凡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准调往无病(虫)区。对经检疫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改变用途或烧毁处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船停留、保管、搬移、开拆、取样
、包装、消毒处理等费用),全部由货主负责。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和收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应按国家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按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但必须加盖植物检疫专用章后方能有效。

第六章 种苗基地检疫(产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各级植保植检站应按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检疫操作规程》对本地区的种苗繁殖基地实施产地检疫。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必须在播种前十五天内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报检。
第二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时,要事先与种子经营部门和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产地检疫检验结束后,要按不同品种、不同地块及其数量,根据检疫结果,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同时,将所检出的疫情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并对
防治、消灭疫情进行技术指导。
《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制,专职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负责签发,并加盖植物检疫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部门收购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进行收购。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特殊情况需作种用的,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种子经营部门也可凭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收购,但只限在本县有相同疫情的地方种植使用,不得
向外地串换调运。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从当地调出时,种子经营部门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按调运检疫有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四条 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研究单位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报检,经产地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鼓励;成绩卓著的,报农牧渔业部给予奖励或鼓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植物检疫条例》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级植物检疫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种苗等繁殖材料、赔偿经济损失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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