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6:34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1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适应我部所属各级企业对外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下简称新二十二条),对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有关问题和帐务处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新二十二条规定: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结合到用汇,如以专用外汇进口大部分或全部主料、辅料、包装物料加工出口商品,这属于进料加工范畴,应分别按正常的进口、出口贸易核算。
二、新二十二条规定: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外贸公司和自属加工企业如以其他库存出口商品全部抵偿进口设备(如汽车等运输工具)或其他商品的价款,这属于易货贸易范畴,需经外贸部批准,并由部、行联合通知保留出口收汇额度用于支付进口用汇。这项业务应分别按正常的进口、出口贸易核算。进口的设备,事前必须落实用户单位和人民币资金;如有部分必须留给企业自用的,更需落实人民币资金,不得挪用流动资金。进口的设备材料等价款,均不得作为出口销售收入减少处理,也不得挪用流动资金,应按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三、新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由于外贸出口的商品,有盈有亏,外贸自属加工企业在申请补偿贸易业务时,不能单纯追求从外汇有所增加而不顾出口成品的国内成本,既要算外汇帐,又要算人民币帐。
四、外贸公司为系统内、系统外工厂企业办理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财务核算是代理关系。除了按规定拨补优惠率差额补贴外,不承担设备、原料等物资进口和成品出口时所发生的货价款和一切运杂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工厂企业负担。如果需要外贸公司代工厂企业垫付费用应按实际开支及时向工厂企业清算收回,工厂企业派员出国、赴港澳和接待对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应由工厂企业负担。工业部门自行对外联系或负责对外接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各该部门负担。外贸公司负责组织的有关对外联系的邮电、交际等间接费用应由外贸负担。
五、符合新二十二条规定,由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企业生产,外贸公司同工厂企业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的,以及外贸自属加工企业经营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可以和其他部门、工厂企业一样,享受新二十二条规定的:外汇留成、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在3年内免征工商税免缴利润,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偿还设备价款期间免缴税金和利润等权利。留成外汇在银行开设留存专户,主要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免缴的税金和利润转入专用基金。
六、外贸公司在会同工厂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除业务方面有关条款外,对于一些结算问题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加以明确规定:
1.工缴费的收汇方式;
2.如发生外币运保费或国内投保费归谁负担;
3.外商提供设备价款起息日期和从工缴费或补偿出口商品中扣还的期限及分批扣还办法等。外贸公司和工厂企业间也必须签订工贸协议或合同,对内对外的协议、合同,均需会签财会部门。经签妥的合同或协议书的副本要给财会部门一份,以便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有关财务结算规定。
来料加工中对作价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如外商要求结算货款,目前只能使用远期付款的托收或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期限应掌握在成品出口收妥款以后,也可以使用银行保证书的方式,按中国银行规定办理。
七、手续费收入:为了弥补外贸公司的开支费用,按规定从工厂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中,收取2%的外汇手续费按银行牌价结汇的人民币,由银行代外贸公司划转补贴差额时抵扣。外汇额度由银行记入外贸公司外汇留存专户内。
外汇手续费是以外汇收入减除国外运保费、设备款后的净额计算的。根据外贸现行核算做法,外贸企业为其他部门代理进、出口业务,须进口、出口分别计收手续费。为了支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的开展,现只按出口收一道手续费,至于工厂企业引进的设备材料等,不论是用产品偿还,还是由工缴费中扣除,我们认为这都属于整个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业务的组成部分,不能分割,何况工厂企业引进设备、材料已有不少收益,如免关税等,因此外贸对这部分抵偿价款应另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手续费。有补贴差额的,在补贴差额中同时扣除;没有补贴差额的(指全部产品抵偿引进设备材料,没有收汇可以结汇),向工厂企业另行收取。(中国银行在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但不办结汇的,按金额收2.5‰的无兑换结算人民币手续费,意义相同)。
如果补偿贸易的进口、出口分别由两个外贸公司经营的,进口的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手续费,出口的收一定比例的外汇手续费。
外贸公司收取的外汇手续费,经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批准,可以进口一些必要的办公用具(如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等),以及出国推销和考察之用,所需人民币资金,按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八、帐务处理:
1.外商提供的一切来料,直接拨交工厂企业,由工厂企业自行核算。如有的必须通过外贸公司转拨的,外贸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加强管理和核算。
外商提供的一切来料设备,进口时一律免征关税、工商税,拨给工厂企业时也不实行加成作价。
进口时不作进口销售,来料无价的,在表外科目“外商来料”核算数量;有价的,在“库存原材料”、“应付国外帐款”科目核算。
外商作价为国内工厂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外贸公司可在“应付国外帐款”、“应收国内帐款”科目记载核算,以便考核工厂企业从加工成品出口的工缴费中扣还的情况。
2.外贸公司设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外贸自属加工企业设置“加工补偿销售”科目,核算销售收入和成本支出,上级主管公司汇总报表时,应将本科目并入调拨(省内)科目内。“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科目的总成本可以列为出口流转额计算。在编制贸会05表时,可按实际分摊商品流通费用。但为了简化手续,凡可直接认定的费用也可直接记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的成本方。为了如实反映这个科目的收入、成本和外汇情况,收取工缴费的,应根据银行结汇的工缴费外汇净额乘上前一日银行结汇牌价,在本科目的借、贷方同时加记此数。
如设备款在货款中扣除的,在打发票时,应打明销售总金额,扣除设备来料价款和实收销售金额各多少,但在入帐时只按净收外汇计算,免得按原金额入帐后再调整。
外贸公司代工厂企业办理交单结汇时,在未收妥前,可先作备忘录或在表外科目登统,待银行实际结汇后再正式入帐。
3.由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有两种做法:(1)外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拨付工厂的原材料,由“库存原材料”科目转入“作价加工销售”科目核算实现的利润,转入“暂收款”,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出口额的比例,分批冲减成本。工厂企业交回加工成品,以“库存出口商品”科目核算。如工厂愿意单独计算产品的出厂价,外贸公司为了避免水涨船高和简化帐务处理,也可按不赔不赚原则按外商来料原价售给工厂。(2)外贸公司对工厂企业按委托加工办理,拨付工厂的原材料以及支付的加工费,均记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科目的成本方。
4.外商提供零星小型设备、工具或模具,价款分期在货款扣还外贸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在“其他库存商品——扶持生产物资”科目以专户核算,拨给工厂时,应作价通过“内销”科目核算。如果外商无偿赠送的上述物资给工厂企业的,外贸公司可以不作帐务处理。
九、(78)贸财会字第248号《关于来料加工、加工装配业务帐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作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水财审[2005]201号


各县区水务局(区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落实市第三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经研究,我们制订了《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使水利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水利支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财政性水利支农资金项目(含县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支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市、县、区水务(农委)部门等各级承担水利支农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市级,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县(区)级和县(区)以下的,由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限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筹集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监督指导政府采购、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审核拨付、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采购材料的备案;水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档案保管等。各级水务部门(区农委)承担财务管理任务的机构是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具体编制和上报部门预算、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支农项目招投标管理、采购档案管理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在部门预算中注明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申报水利支农项目预算按支出类别统一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业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配套项目。
第八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含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涵闸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设及技改、挖塘打井、机耕道路桥梁、岁修、水毁修复等水利设施)20万元以上;服务类(勘测、设计、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等)10万元以上;货物类(含水利抗旱排涝设备、防汛抢险器材、流量仪等)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项目金额为与独立一个供应商签订单项合同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抢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达到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下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招标。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是:工程类单项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估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水利支农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水利支农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专门负责水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水利项目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其中水利项目专家(含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同级财政、财务、监察、纪检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水利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项目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按规定共同认定和建立。
第十五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程序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执行。水利支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第一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质量、价格、时限等方面发生实质性背离或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告、信息公告证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信息发布证明、采购情况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本、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级负责实施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公开招标的、投资影响较大的县(区)级水利支农项目,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可以参加包括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现场监督。必要时市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对于未按政府采购,不及时报送备案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采购管理混乱的县区暂缓和减少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资金独立安排的水利支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