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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7:26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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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建设和发展,明确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和出让的界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的项目,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三、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目前尚不能明确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式的项目,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确定后另行发布。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
六、其他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由我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后发布。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 行)
一、生产及配套设施
1、油(气、水)井场及地面作业设施。
2、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原油(气)库、注水站、油气水处理厂站、增压站、脱氧站等。
3、集、输油(气、汽、水)设施。
4、油(气)回收、利用设施。
5、自备电厂(站)、供配电站、输电线路及相应设施。
6、通讯站(塔)、通讯线路。
7、油(气)田道路、铁路专用线及站场、专用机场、航坞、码头、渡口。
8、水源、输水管线、沟渠等供排水设施。
9、消防站及防属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
1、油(气)机械、仪器、设备、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2、油(气)生产和建设物资仓储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
3、环保监测、治理污染及废旧料(物)综合利用设施。
4、油田防护设施。
5、行政管理设施。
6、职工(干部)培训设施。
7、科技、资料、档案等设施。
8、气象台(站)。
三、生活设施
1、职工住宅(含单身宿舍)、食堂、浴室及相应的道路、广场、绿地。
2、职工子弟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职工医院、疗养院、卫生所。
4、福利院。
5、职工文体活动设施。
6、广播、电视、报刊设施。



199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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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12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发展改革委 1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3 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4 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防科工委 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国家民委 8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安部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财政部 10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11 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3 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土资源部 15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铁道部 16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3 铁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4号)
24 铁路企业设立境外企业、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交通部 25 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6 跨省(区、市)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
27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信息产业部 28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格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29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1 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8号)
32 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33 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34 国际电话结算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35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36 通信电子质检机构设立与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文化部 37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人口计生委 38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 39 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0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
税务总局 4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2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3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农业税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
44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45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46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7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8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9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1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2 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3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4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7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8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9 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0 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1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2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63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64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工商总局 65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6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质检总局 67 外国检验机构境外评估认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年10月23日发布)
6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69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89年3月6日发布)
70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1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72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3 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74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5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6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7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8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9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0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1 油锯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2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3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4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5 轧钢辊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6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7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民航总局 88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9 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0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监管总局 9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92 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原《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93 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
94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5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6 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管局 97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使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银监会 98 外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99 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0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1 保证收益类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2 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3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4 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5 农村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6 农村合作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7 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8 农村信用社(联社)分支机构(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9 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0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1 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2 外资银行总代表处设立、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3 外资银行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证监会 114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5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6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7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118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119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120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121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文物局 12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汇局 124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5 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6 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7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档案局 128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58项)

下放管理层级(29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建设部 1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 4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商务部 6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7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1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2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4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部 15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部 17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8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19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20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银监会 21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开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22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开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23 农村信用社开办银行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证监会 2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25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的批准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文物局 26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9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调整实施机关(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发展改革委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核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证监会
4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包括增发)及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5 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6 木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7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4号) 劳动保障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局 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21项,并为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国防科工委 1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审批及凭照核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铁道部 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4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更新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信息产业部 6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7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8 基础电信业务审慎准入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9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农业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向境外输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11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
12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
质检总局 13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4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15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局 16 麻醉药品(含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17 精神药品原料药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18 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1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 麻醉药品研制立项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审批
21 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审判工作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审判工作的任务

196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关于阶级斗争的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所确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任务,现就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一、当前国内的政治形势,总的说来是好的。随着国家整个经济形势的好转,社会治安情况去年比前年好,今年又比去年好。但是,只要国内还有阶级存在,国际上还有帝国主义、反动的民族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阶级斗争就不会停止。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曾经指出,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是错综复杂的、曲折的、时起时伏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对敌斗争是阶级斗争最尖锐的方面,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也总是循着时起时伏的规律变化的,尽管敌人的力量愈来愈弱,但他们是不甘心死亡的,总是要乘机进行破坏的。因此,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之一的人民法院,对于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就必须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力量准备。
今年以来,特别是6、7月美蒋妄图进行军事冒险期间,反革命案件有所上升。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暗藏在机关、学校、企业内部而进行作案的反革命分子。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决定,要在今冬和明年给反革命分子几次严厉的打击。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审判工作,同一切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作严肃的斗争,适时有力地惩办他们的破坏活动。当然,反革命案件的多或少,也还存在地区上的差别。在沿边、沿海、铁路沿线、大中城市和一部分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反革命活动是比较猖獗的,反革命案件就多些,有的地方这类案件还不多,有的甚至还没有反革命案件。在那些反革命案件不多或者现在还没有反革命案件的地区,人民法院也决不能有任何轻敌麻痹思想,仍然要提高警惕,注视敌情的变化,随时准备打击敌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夸大敌情,误我为敌的现象发生。
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对于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也有严重的破坏性。他们的活动,又往往与反革命的破坏相呼应。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在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的同时,还必须着重打击那些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二、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审判工作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同现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中,仍须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情节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严惩办,在量刑上要依法从重;对那些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处刑,有的也可判处管制或作其他处理。
在当前的反革命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老牌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些是受海外敌人的派遣或指示,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有的是潜伏的敌特分子,他们有反革命经验,进行着隐蔽的诡密的活动,是一些毒性最烈的暗箭;还有一些是经过宽大处理后的反革命分子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分子,他们对当前的形势作了错误的估计或者与敌特挂上了勾,就迫不及待的露头活动。这些人大多数是坚决与我为敌,难于改造的分子。对于他们的处理,就要依法从重处刑;但对其中投案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分子,可以视其情节从宽处理,以利于分化瓦解敌人。
新的反革命分子,在当前的反革命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有些是从反革命阶级基础中滋生出来的,有的是劳动人民蜕化变质的。他们的犯罪原因尽管是各种各样,但其目的都是反对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从而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人民法院对这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决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历史反革命罪行,或者没有发现他们同敌特有组织联系,就不当作反革命处理。但由于这些案件的情况更为复杂,在处理上就更需要慎重,深入调查研究,具体分析。对那些罪行严重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要依法从重惩办;对其中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刑;对劳动人民和青、少年,因一时误入歧途,有过一些反革命言论和行动的,应当从宽处理,如果情节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可不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必须具有明确的阶级观点,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根据案件事实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注意当前的特点。在过去一个时期,有些案件,看来好象是敌我矛盾,但实质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当前由于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民主生活都有很大程度的好转和改进,在最困难时期存在的许多问题已基本解决,上述貌似敌我矛盾,实际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情况已有所减少,许多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却在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而进行破坏活动,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就决不能只看现象忽视本质而误敌为我。当然,也不要把在阶级斗争中反映出来的一些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矛盾去处理。总之,处理案件绝不要只根据表面现象作判断;一定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反革命犯罪,是具有反革命目的的,否则就不应认定其为反革命性质。例如反动谣言案件,如被告人为了与美蒋的反动宣传相呼应,制造或有意传播各种谣言,进行煽惑鼓动的,应属于反革命性质;如果是人民群众由于对当前复杂的形势缺乏了解,没有看清楚敌人的阴谋,以假当真,因而传播了一些反动谣言,甚至作了某些夸大渲染,则不能认定为反革命犯罪。再如反动匿名信问题,如被告人是进行政治性的诽谤、造谣、诬蔑或恫吓等,应属于反革命性质;如果个别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又缺乏民主,人民群众因不满而写了一些过激言词,对个别领导人进行攻击,甚至某些情节还不符合事实,则不能认定为反革命犯罪。政治性的集团案件,情况更为复杂,反革命集团必须是有组织和具有反革命目的的集团犯罪;至于某些青年,由于幼稚无知而组织起来的落后小集团,他们有的也提一些政治性的主张,如果他们不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则不应认定为反革命性质。以上几种情况,前者要用专政手段对待;后者主要是说服解释和批评教育问题,只是对其中少数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理或其他适当的办法处理。对于究竟是敌我矛盾或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一时难于确定的案件,可以暂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确系敌人破坏再重新处理。
对现代修正主义分子中进行颠覆破坏活动或进行特务活动的,必须依法处理。由于这是目前出现的新问题,我们还缺乏经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请示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央核准。2.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大盗窃犯、大贪污犯、各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惯盗、惯窃、惯骗分子等,也是打击点,必须依法从重惩办,个别的甚至要判处死刑。同时也要注意,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大量的还是那些罪行不十分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这些犯罪,一般的说也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也影响社会治安,有的很容易被反、坏分子所利用,也必须认真、及时地予以处理,防止他们继续发展。但在处理时一般应当从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3.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还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要本着不可轻易杀人,不可不杀,但不可多杀的原则,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重大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杀掉;但死刑要加以严格控制,对于那些罪该处死,还不是非杀不可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杀可不杀的一律坚决不杀。对于那些应该判刑、必须判刑的罪犯,要坚决依法判处;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用其他办法处理也可收到教育改造效果,群众意见不大的,就不要判刑。对管制案件也要控制,在一般地区,被管制的人数也要比过去少,并且要认真审理,依法判决。三、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为了更好的完成审判任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切实领会这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安排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正确认识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明确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切实领会中央指导阶级斗争的方针、政策,注意防止轻敌麻痹思想。随时注意与兄弟部门互通情报,了解本地区的敌情、社情,并对本地区的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把打击现行反革命的斗争和法院的日常工作、把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作一个全面安排。基层人民法院还要注意加强人民法庭的活动,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并要协同兄弟部门及时处理一般的违法犯罪案件,以便法院能够腾出必需的力量,正确及时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2.对一切现行破坏案件必须在保证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处理。对于现行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强调及时惩处,这是因为:可以及时揭露敌人的罪恶活动,打击敌人的嚣张气焰;可以教育群众,鼓舞群众斗志,有利于对敌斗争;可以及早分化瓦解敌人,促使一些不很坚决的反、坏分子悬崖勒马。但是,不能因为强调及时,就可以对案件草率处理。一定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及时。第一,案情必须查证确实。这是适用政策和法律的根据,不能马虎。对确定犯罪事实的决定性和关键性的问题,必须核查清楚;某些次要问题,如果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也要查清。第二,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必须履行。正确、合法和及时是一致的,不能离开正确、合法单纯强调及时。
3.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我们在审判工作上的群众路线的经验是丰富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必须继续坚持群众路线,把案件办好。尤其在核实案情的工作上,必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核对证据材料,把事实情节搞清楚,这是审判案件的基础工作。在群众中调查核对事实,要注意不同的意见,一切材料都必须归卷,并且要经过认真研究。审判人员对材料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论断,也要记入案卷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通过审判活动进行政策、法律的宣传,对分化瓦解敌人,教育群众,有良好的作用。各地人民法院在这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大张旗鼓的宣判处理,造成对敌斗争的声势,用以震慑敌人,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调动人民群众的斗争积极性。在今冬和明年的对敌斗争中,在那些反、坏分子活动比较猖狂的地区,主要是边沿地区、大中城市、铁路沿线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多的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典型案件,经党委批准,协同兄弟部门采用上述方式,宣判处理一些罪犯,有力地打击敌人,教育群众。但要注意,这些案件,除了案情清楚,证据确凿以外,还应该是:现行破坏的反革命案件或有教育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罪恶大,民愤大的案件。对女犯、少年犯不要大张旗鼓处理,以免影响效果。
法院在提到群众大会上宣判处理的案件,事先一定要依法进行审判,履行各种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能以在大会上宣判处理代替公开审判。
5.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派得力的干部深入到重点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一面帮助工作,一面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案例,及时发给下级人民法院参考,帮助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懂得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如何区别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如何正确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如何恰当的定罪量刑。并且要随时注意检查,把有益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映,并进行认真地研究总结,该推广的推广,该解决的解决。总结的内容,可以是某种类型案件,可以是某一个方面的斗争经验,也可以是全面的总结。总结经验必须实事求是,有什么总结什么,如实地反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不得浮夸。但重点应该放在执行政策方面。如果发现漏判、错判案件,应该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6.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法院对于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除了按照规定报请党委审批案件外,还应该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和意见,定期报告工作,取得党委对审判工作的指示。
在对敌斗争中,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既要密切协作,也要认真执行法制上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协作和制约都是为了统一对敌,既准又狠的打击敌人。除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的发展需要逮捕人犯时,法院可以决定捕人外,人民法院决不能代替公安、检察机关逮捕人犯。对一切报批后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法院决不能当作“自诉”案件受理。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听取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取得兄弟部门的监督。对于检察院起诉和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如发现有问题也要及时提出,主动与他们商量解决;如果意见不能一致,就提请党委或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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