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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53:22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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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2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通知如下:
  该协定第五条规定的德国发行银行的任务,业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转交给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因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建议修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的第五条,用“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的措辞代替“德国发行银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惠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同意这一更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的来照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中的“德国发行银行”字样改为“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上述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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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
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
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2000年3月3日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目前,农村中,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有一部分离任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应该看到,离任村干部中的绝大多数人,长期辛勤操劳在农村工作的最基层,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他们离任后,继续给予必要照顾,妥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对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怀爱护,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调动在职村干部的积极性,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
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补贴的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和任职多长时间给予补贴等,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补贴资金的筹集,可采取乡镇企业补一
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的办法解决,或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办法解决。在筹集补贴资金时,要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那些身体尚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任村干部,可照顾他们在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增加经济收入,克服生活困难;对那些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应给予特殊照顾。
在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在一些重大节日,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形成一种尊重和关心离
任村干部的良好风尚。
已经作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应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促其落实;没有做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务求落实。



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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