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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40:28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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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6号文件、国务院51号文件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努力实现工商税收更多地超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规范,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征管法
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不久将由国务院颁布。抓住这一时机,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税收征管的配套规章、制度。各地要及时贯彻执行,并对以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同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征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逐步建立良好的治税环境。今年内各地要结合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对征管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清理越权减免税
根据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要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为此,各地要对近几年来,尤其是199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超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权限,自行作出的减免税和“两金”的规定,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成立“清理越权减免税办公室”,并派出工作组下去督促。各地也要相应组织力量,按照7月全国局长会议的部署抓好这项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换证。通过换证,清理漏管户,清查偷漏税,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并要在此基础上,与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督。
四、切实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历来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监控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也常常利用发票作为作案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发票管理不严,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加之制造、倒卖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引
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遏制这一违法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合作,在下半年开展一次打击假发票的专项斗争。各地要继续管好发票,改进发票防伪措施,积极开展“识伪”教育,不断增强打假能力,最大限度地铲除“假发票”滋生的土壤。
五、密切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同时也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之一。各种涉税犯罪愈演愈烈,许多税务人员为维护国家税收常常受到侮辱、威胁、殴打,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所以,必须进一步与公、检、法建立全方位的协作,下大力气建立健
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狠狠打击涉税犯罪。要巩固各地普遍建立的税务检察室,稳定现有的税务治安派出所,积极试行设立税务法庭,以利查处涉税案件;同时,各地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针对各地涉税犯罪的热点问题,选择一些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重点突破,公开处理,打一
儆百。
六、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对一些税源零散、数额较小、征管力量难以全面控管的税种实行代扣代缴,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和国际公认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因此,对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及地方各税的代扣代缴必须继续认真抓好。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讲清扣缴的意义,明确扣缴单位的义务、权利
和责任,取得它们的支持和合作;同时要奖惩分明,对于一贯按期申报、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及时兑现手续费,予以表彰。对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逾期不缴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七、合理普遍调整定额,确保营业税“提高两个百分点”的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对“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政策出台后,大多数地区积极开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动作迟缓,至今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凡未完全落实的,要抓紧逐户调整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打折扣。
八、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严禁欠、压税款
今年以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需求过大,资金趋于紧张,三角债重新抬头,企业拖欠税款和银行占压税款问题再度出现,并日趋严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不得减收或免收滞纳金。坚决清理欠税,同时要积极和银行合作,确保税款及时
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将就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清理欠税和解决银行占压税款问题下发文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九、继续抓好当前税收征管的几项重点工作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以及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今年税收征管工作的4个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下发了文件。这些文件与中央、国务院文件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认真贯彻
执行。
改进个体税收征管。个体税收要结合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开展专项检查,以查促管,积极探索科学的分类管理办法,着重抓好建帐建制,并针对中、小户定税不准、税负偏低的普遍现象,积极稳妥地调高定额。同时,要经常分析个体税收的收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完成2
50亿元的任务,力争超收。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继续抓好全国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办法,下大力尽快抓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并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认真开展反避税。各地要按照5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突出搞好检查工作。切实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税收征管力量,注意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抓住大户和特别高收入的纳税人,强化代扣代
缴,确保个调税任务的完成;同时,要继续做好个人应税收入申报试点工作。
十、开展税收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提前到8月开始,年底结束。7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已经作了部署。各地要认清在当前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形势下开展税收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主动与当地大检办取得联系,统筹安排力量,结合实际确立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要派工作组下去
指导和督促。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搞下不为例。并且要积极研究大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的途径,逐步使税务检查走向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
广泛深入进行税收宣传,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是税收工作长期积累的一条宝贵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依然不可缺少。各地要不断巩固和发展群众协税护税的成果,紧紧依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引导协税护税朝着有组织、有规范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群众举报的重大偷、逃、骗税案件,一经查实,要给举报者以奖励,并及时兑现。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十二、加快征管改革步伐
征管改革是体现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有效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当前要在完善和规范分离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严格纳税申报,强化税务检查,同时要加快应用计算机参与管理,特别是在实行分税制以后,首先要在税务系统内,并逐步实现与企
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联网,直接掌握重点产品和较大企业的纳税情况。县市级基层单位要普遍使用微机办理征税业务。
十三、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许多是我们未曾遇见或很少遇见的。我们现有的知识和经验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情况下税收管理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当务之急,要突出抓好以征管法、“两则”以及相关市场经济知识为主要
内容的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熟悉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的各项权力、权限、责任和程序。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办好培训班,特别要注意合理调配一线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之知识得到更新,知识结构更趋合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以上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199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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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2004-11-12



教民[2004]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加快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及《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实施2000-2003年"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工作基础上,决定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是教育部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十件大事之一,是新一轮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从民族、贫困地区现有教育基础出发,从中小学教师素质现状出发,把本培训计划的实施与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相结合,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轮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扎扎实实搞好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工作。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接到本通知后,成立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培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报送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北三环中路46号中央

  教育科学研究所;邮编:100088;电话:010-62003368 62024186 62045953;传真:010-62367414;联系人:张兰芬)。

教育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依据,组织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努力开展教师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学习型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均衡发展。

  (2)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协调发展。

  (3)坚持开展校本研修,自学为主,指导为辅,强调反思,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思路

  (1)围绕一个主线:贯彻十六大精神,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创建教师学习型组织。  

  (2)突出二个加强:一是加强以校为本的教师研修,实际上是一种"从学校中来,到学校中去"的培训,学校中出现的问题是培训的起点,培训的归宿是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加强运用信息技术、远程网络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信息化对教师教育信息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教师教育必须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加强广大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师教育,在教育部搭建的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平台上,整体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持续发展。

  (3)强调三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各地在制定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新的五年规划时,要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从学校和教师最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出发,统筹考虑诸如培训经费的投入、教师工学矛盾、培训实效性等;要认真调研,避免盲目,防止重复无效的培训,使培训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二是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民族、贫困地区和广大农村。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和农村教育是今后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民族、贫困地区的教师和农村教师的素质的提升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系民族地区教师和农村教师发展全局的培训计划。三是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实施,既要有热情,积极努力工作,又要有科学态度,做一件事就要确保见到成效。各地区在制定规划时要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稳步推进。

  (4)抓好五个重点:第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增强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增强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第二,加强全体教师新理念培训,转变教育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加强全体教师新课程培训,坚持通识培训与具体学科培训相结合,加强实施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四,加强全体教师新技术培训,使教师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与课程教学整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加强改革创新力度。实施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必须研究适应新形势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特别是要采取一些有效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的步伐。 

  四、主要目标

  2004-2008年,以教师发展为本,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以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以新课程培训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水平为中心,以校本研修为基础,建立教师学习型组织,充分运用教育信息技术为手段,有效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目标一:建立共同愿景,促使教师从一个现实的人向理想目标不断逼进,在学习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

  目标二:建立团队学习共同体,促使教师从"适应型学习"进入更高层次的"创造型学习",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目标三:建立学习型组织,为每一位教师创造和提供一个民主平等、双向沟通的良好学习氛围,为教师终身学习、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主要任务及培训内容

  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推进策略: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对于新参加项目的地区和部分民族、贫困地区以及在第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没有完成"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内容的地区,要继续切实抓好这两个方面的培训工作。要充分估计到转变教师教育观念的难度,要在转变观念、构建职业道德及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狠下功夫。

  第二阶段:新课程通识培训。对于完成"新理念"内容培训的地区应在巩固提高培训成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新课程的通识性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新课程学科培训。各项目单位要把新课程通识培训与学科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对实施新课程的教师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

  第四阶段:新技术培训。部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继续进行"教育信息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专题的培训,已完成这个专题的地区可以进行"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专题培训。

  六、保障机制

  1.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的培训管理方式。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发展和继续教育报告册》制度,构建以教师自评、小组互评、校长导评的发展性评价体系。

  2.开展创建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特色示范区评估工作。特色示范区评估标准将从"创新、可持续、可操作、可示范"四个角度进行。

  3.对各地贯彻落实培训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

  夏 铸 教育部民族司司长

  管培俊 教育部师范司司长

  郑富芝 教育部督导办主任

  宋永刚 教育部师范司副司长

  王旭明 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

  吕玉刚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伟光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郑增仪 教育部基础司助理巡视员

  唐京伟 教育部师范司师训处处长

  卢胜华 教育部民族司综合处处长

  孙平生 教育部财务司专项资金管理处处长

  刘仁镜 中国教育报总编

  赵书生 中国教育报刊社社长

  傅国亮 《人民教育》杂志主编

  刘 芳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评估中心主任

  2.项目指导专家

  陶西平 顾明远 朱小蔓 谈松华 钟启泉 田慧生

  袁振国 叶 澜 陈向明 谢维和 吕 达 万 福

  3.项目组成员

  主 持 人:刘 芳

  项目办公室:主 任 刘 芳  

  副主任 张敬培 万 福

  办公室成员:张兰芬 马晓强 任春荣 左晓梅 

  王 亮 刘 明 周玉娇 刘 英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3〕1号
2003年1月28日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规定,除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聘请境外著名专家学者为名誉教授,不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关于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的要求,为有利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高等学校或者学院、系、所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2.同行专家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集体决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聘请名单。
  4.授予称号高等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5.上报有关信息高等学校应将所聘请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便在互联网上公布。
  三、其他要求
  1.高等学校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高等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工作,要防止和避免多所高等学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
  4.高等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5.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聘请名誉教授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高等学校聘请境外人士为客座教授的程序和条件另文规定。
  《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的补充通知》(教人厅[1992]6号)、《关于高等学校授予台湾人士为名誉教授、聘请台湾学者为客座教授的通知》(教外港[1996]99号)、《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港[1999]5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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