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3:43:39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 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当前滞留在部队和今后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滞留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今年先采取集中处理办法。部队军级单位于五月底前将其简要情况及人数集中预报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抄报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在六月底前将
第一批接收人数汇总报民政部安置司。
今后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要按照文件规定,在年度退伍工作前二个月,即每年十月份,由部队军级单位集中预报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抄报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将接收人
数于翌年元月份汇总报民政部安置司。
特等、一等伤病残退伍义务兵所需建房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作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予以下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各地接到经费后,要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任务。住房建好后,要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事宜。
二、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按照规定,随时派人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需住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的,与省级民政部门联系,分散休养的,直接与县(市)民政部门联系。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设法尽快落实接收安置事宜,并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三、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和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与年度义务兵退伍同时办理接收手续。( 总后勤部卫生部新修订的《几种常见慢性病病情稳定及基本治愈标准》附后,原规定即行作废)。
四、各部队要认真做好伤病残义务兵移交的准备工作。对确定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各部队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予以评残,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妥各种手续。在交接过程中,部队要如实地介绍伤病残义务兵的情况,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接收
安置工作。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部队做好伤病残义务兵的交接工作。各地接到部队的预报后,要抓紧做好接收安置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伤病残义务兵家属的思想工作,保证伤病残义务兵的顺利交接。

附:几种常见慢性病病情稳定及基本治愈标准
(总后勤部卫生部1992年3月修订)
一、慢性迁延性肝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
1. 主要症状消失
2. 肝脏轻度肿大且稳定不变,无压痛及叩痛;
3. 肝功能检查正常(血清蛋白质定量及蛋白电泳结果正常,丙氨酸转氨酶正常;胆红质定量正常);
4. 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一般体力劳动后病情无变化。
二、消化道遗疡病
1. 症状体征消失;
2. 胃肠X 线钡餐透视龛影消失或纤维内窥镜检查溃疡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
3. 大便潜血试验阴性。
三、慢性肾炎
1. 主要症状及体征消失;
2. 肾功能检查基本正常;
3. 血压接近正常;
4. 尿蛋白数微量(+),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5克;
5. 尿沉渣计数基本正常,红细胞偶有出现,但在高倍镜下不超过5个;
6. 肌酐清除率小于或等于1.17毫升/秒(70毫升/分);
7.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四、风湿性心脏病
1. 无风湿活动症状;
2. 心功能一级以上;
3. 血沉正常。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1. 晨僵小于15分钟;
2. 无定力;
3. 无关节痛及压痛;
4. 无关节肿胀;
5. 血沉男小于20毫米/小时,女小于30毫米/小时;
6. 五项中具备或四项以上为病情基本稳定。
六、高血压病
1. 主要症状消失;
2. 血压降至正常或基本正常;
3.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七、肺结核
1. 主要症状基本消失,体力基本恢复;
2. 病变吸收或空洞闭合半年以上;
3. 痰集菌阴性三个月以上;
4.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5. 病灶切除术后无并发症,观察六个月以上无复发。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1. 贫血、出血症状消失;
2. 血红蛋白维持在100克/升(10克/分升)以上,白细胞总数4× 10/升(4000/ 立方毫米)左右,血小板在80 × 10升(8万/立方毫米)以上;
3. 停药后观察六个月以上,病情无明显变化。
九、糖尿病
1. 主要症状消失,无急性合并症;
2. 空腹血糖小于7.8毫摩尔/升(140毫克/分升)、餐后2小时血糖小于10毫摩尔/升(180毫克/分升);
3. 24小时尿糖定量小于0.083摩尔/24小时(15克/24小时);
4.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其他慢性病症,可参照上述标准的原则掌握。



1992年4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捷克和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九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单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议定书中规定的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并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
  一、一九九0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1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八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九0年第2号清算帐户(简称“第2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1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终差额在一九九一年二月底前转入第1号帐户。
  两国银行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有关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九一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1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九一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九一年帐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品清              米·楚克尔
     (签字)              (签字)

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3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优化建设赣西经济中心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宜春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简效能、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双优”办)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单 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单位包括:
(一)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审批权的组织;
(三)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审批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审批单位对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与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即停止执行;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操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有省政府规章以上的文件依据,经市“双优”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公布后,才能实行。
第三章 审 批 方 式
第八条 集中审批。凡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审批事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都要集中到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窗口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地点收费”。
下列行政审批单位必须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设立审批(含办证、收费,下同)窗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含墙革、散装)、市外经贸局、市外汇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含地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含煤冶)、市公安局(含消防)、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含规划、房管、质监)、市城管局(含供水、供气、市政、余土、园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含发票管理所)、市地税局(含发票管理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就业)、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含防疫)、市盐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交通局(含运管)、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外侨办。
以上单位集中到大厅窗口审批的项目,由市“双优”办适时发文通知,被通知的单位要按时不折不扣执行。
一个行政审批单位中几个内设机构承担审批工作的,要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审批。
第九条 授权审批。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并联审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要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受理窗口则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限时审批。申办者向大厅窗口申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都要依法限时办结,凡不按时办结的要进行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开审批。各审批窗口都要将各自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流程、必备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等,制作成《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指南》宣传单,存放本窗口,供服务对象取用和知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窗口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即办件的管理。
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即办件的处理:
(一) 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当天内办结。
(二) 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即办件办结统计表》,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
第十四条 承诺件的管理。
承诺件的认定:经服务对象提出,需经主管单位审批或现场踏勘的事项,属承诺件。
承诺件的处理:
(一) 承诺件首先要收件,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报窗口单位领导、第四联给申办者。该《通知书》应明确办结时间。
(二) 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三) 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办结反馈表》,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报窗口单位、第四联给申办者。
(四)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申办者有权向市“双优”办投拆。
第十五条 联办件的管理。
联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请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的;申办者的申请需经两个以上主管单位交叉审批的。有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联办件。
联办件的处理:
(一) 分五类确定主受理窗口单位:① 基本建设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办单位由市经贸委、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墙革办、散装水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② 技改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经贸委,联办单位由市计委、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供电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消防支队等组成。③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工商局,联办单位由市计委、经贸委、卫生局、文化局、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药监局、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等组成。对“三外”(市外、省外、境外)投资者来宜春办企业的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在有关材料齐全的条件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以内,企业设立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以内。④ 其他联办件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为主受理窗口单位。⑤ 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者有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不能确定时,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市“双优”办指定,被指定的主受理窗口单位不得推诿。
(二) 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注明联办单位联系方式。
(三) 对联办项目分别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联审会议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具体由主受理窗口负责准备相关资料并提出联办意见。① 对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的审批事项,由主受理窗口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及有关资料送各联办窗口。各联办窗口接联系单和资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具体落实办理。市“双优”办做好督查协调工作。② 对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审批事项,由主受理窗口主持联审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具体落实办理。市“双优”办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四) 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各联办窗口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由主受理窗口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反馈表》,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联办窗口传阅。
有关单位责任:
(一) 市“双优”办的责任:① 督查联办件主受理窗口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② 检查对未进“大厅”的联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二)主受理窗口单位的责任: ①及时提出联办意见,并收集相关资料;②通知联办单位派人参加联审会议,并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③ 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对联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④ 督促联办单位按时办结。
(三) 联办单位的责任:① 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② 及时派员参加联合踏勘;③ 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不按时返回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④ 未进“大厅”的联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⑤ 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得再派人单独踏勘;⑥ 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审核关。
第十六条 补办件的管理。
补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报材料附件不全,申办者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补办件的处理:
(一) 补办件必须收件,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明确告知申办者需要补办的事项。
(二)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者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退回件的管理。
退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申报项目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退回件的处理:
(一) 申办者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可当即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或当天认定。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即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 各窗口单位对退回件应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
(三)申办者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市“双优”办申请复核,由市“双优”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对联办件实行收费“一单清”。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单位窗口登记在由市“双优”办印制、市财政局和物价局监制的《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中,经市“双优”办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主受理窗口、第二联存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第四联给联办窗口传阅。
第十九条 大厅各单位窗口的收费,统一缴入市财政指定的大厅银行储蓄所专户,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除窗口工作人员外,各审批单位内设机构的经办人员未经单位领导的批准,不得直接与申办者接触办件。
第五章 网 络 服 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网络服务系统。推行电子政务,争取在明年内建成从省到市到县、从中心到单位到窗口之间的纵横交织的服务网络,推进方便快捷的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年检、网上备案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中心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窗口网络服务系统。推行收件和办件的一体化处理、按标准自动计算收费管理、自动生成日办件和累办件的统计报表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中心与窗口之间网络的无缝集成,达到自动传达中心的通知要求,自动收集各窗口反馈的信息,自动流转窗口联审公文。
第二十四条 交互式智能触摸屏系统。通过触摸屏,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心介绍、服务指南查询、办件情况查询、电子投票等服务。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 将登记、备案、法定义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三) 通过鉴证类中介服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四) 继续执行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行政审批证照,而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办结的;
(六)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七) 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 利用行政审批职权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证金、押金为名变相收费的;
(四) 收费使用不合法票据或不给票据的;
(五) 资金管理未执行收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或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一把手”专职到大厅抓本单位的窗口审批工作,由“二把手”主持单位的工作:
(一) 行政审批单位未按时按要求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审批窗口的;
(二) 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未按要求全部放在窗口办理的;
(三) 未给本单位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授权不到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两月一次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单位的审批、办证、收费事项,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市“双优”办在办证大厅设立咨询、投诉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