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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2:10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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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中匈人民的友谊,为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教育和文化关系,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四日签订了为期四年的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合作和更好地考虑双方相互的利益,有必要对合作计划进行修改。为此,双方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和一九八八年七月分别在布达佩斯和北京举行谈判,并就如下几点达成协议:

 一、教育
  第四条 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开始,双方每年互换15名奖学金名额。根据派遣国的要求,经接受国的同意延长期限上一年度的大学生、进修人员不占用本年度的互换奖学金名额。
  双方对每年派出的大学生和进修生的人数、专业,应在前一年的十二月份商定,但在总的费用方面,需保持平衡。派出的大学生在学业开始以前需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相互交换的或单方面派出的进修生在到达对方国家前也应掌握英语或其它用作媒介的语言。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高等学校内相互进行语言和文学教学活动。为此目的,将继续交换语文教师和客座教师(短期讲学教师)。匈方将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派出一名合格的匈牙利文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为期两年;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派出一名合格的中文教师到厄特弗什·罗兰科学大学任教,为期二年;中方另于一九八九年九月派出一名新的合格的中文教师到卡尔·马克思经济大学和外贸学院任教,为期二年。双方在图书、教学辅助设备、直观教具等方面支持所派出的教师开展工作。

 二、文化
  第十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团,每个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匈方一九八七年派出杰尔芭蕾舞团,一九九0年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各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匈(中方也可考虑把两个团合并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大型艺术团访匈)。各方派出的两个艺术团的总人数不超过80人。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各接受一名交响乐队指挥,与对方乐队合作,举行音乐会,为期两周。
  第十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展览。中方将于一九八九年在匈举办展览,展览的内容将于计划中的中国文化日活动一起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匈方将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裴多菲及其时代”展览。上述展览的时间为一个月,并派随展人员。中方每次展览派出两名随展人员。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共20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进行访问,以便互通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具体项目、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逗留时间将逐项进行协商。但代表团的人数各不超过两人。
  第十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戏剧机构之间的合作:
  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匈牙利戏剧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由2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并于一九九0年接待匈方代表团。
  第十六条 双方特别关注两国在音乐方面的合作,双方支持:
  (一)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匈牙利音乐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不超过2人的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匈牙利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派出。
  (二)进行音乐教育和音乐出版方面的合作,为此:
  1.双方互派一起唱片展览。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中国唱片》展览,一九九0年匈方派出《匈牙利唱片》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
  2.上海音乐学院和匈牙利李斯特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具体合作事宜由两院直接商定。在举办文化日时,互派一名音乐学院学生和交换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之间在文学方面的合作。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3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为期两周。匈牙利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出访。
  第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出版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出版领导机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匈牙利文教部出版局之间签订直接合作协议。双方互派由两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参加在对方举办的文化日活动,访问时间为十天,并举行出版方面的专业会谈。
  (二)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匈方于一九九0年在对方举办图书展览。展览规模、展期、地点以及随展人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方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派出。匈方将根据文化日的规模寄出展品,展览结束后将把书籍赠送给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一)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专业代表团。
  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2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二)一九八九年匈方举办中国电影周,一九九0年中方举办匈牙利电影周。届时双方派遣由3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周活动,为期十天。
  (三)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期间互办电影首映式。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一个由2人组成的美术家代表团,为期两周。中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匈方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派出。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摄影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中方邀请由2人组成的匈牙利摄影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为期两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在本计划期间各选择两个重要博物馆建立直接联系。匈方一个博物馆为布达佩斯的中国博物馆。
  双方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一起2-3人的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两周。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图书资料。
  双方互派一个由2人组成的公共图书馆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出,匈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

 三、财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互派人员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双方对根据合作计划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城市间和市内的)交通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2.匈方提供每人每天400福林(为艺术团成员提供每人每天450福林)、对逗留期超过21天者提供每人每月5000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
  第四十三条 有关列入合作项目的大学生、短期培训生和进修生以及客座教员的规定如下:
  互派的大学生、短期培训生和进修生。
  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间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接受方除免收学费、住宿费、提供免费医疗、优惠药费、优惠膳食费和支付与学业有关的学术出差费外,另按各国现行的规定,提供适当的能保持生活水平的奖学金。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中匈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到期前一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匈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高若·费伦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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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教育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2),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注3),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对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对非法收养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明“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2、4、5、6、7目规定的材料;

  2.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三)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注4);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街道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委托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注5)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的机关可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社会抚养费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规定的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注2 此处原文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3 此处原文为: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4 此项原文为: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注5 此条原文为: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1),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户口性质、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收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明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孩次等;

  5.出具假证明、藏匿、虚报、瞒报等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材料;

  6.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万元(含5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注2)。

  五、行政处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发现应吊销行医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书面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应予暂扣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对暂住人员责令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的,应书面向当地行政主管的公安、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计生部门应尊重对方意见,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对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

  六、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七、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由行政机关持《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八、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区、街道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与有关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在发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缴纳罚款数额、期限等。当事人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由计生部门凭银行收据分别给当事人开具统一的《广东省行政单位罚没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但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依法罚款。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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