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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向苏联提供日用消费品的政府贷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1:20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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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向苏联提供日用消费品的政府贷款协定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向苏联提供日用消费品的政府贷款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提供年息为百分之四的五亿清算瑞士法郎日用消费品的政府贷款。
  在上述贷款项下,中国在一九九0年向苏联提供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商品。附件一为本协定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的四年内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本协定规定的贷款本金,即:一九九二年偿还贷款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一九九三年偿还百分之三十,一九九四年偿还百分之三十,一九九五年偿还百分之三十。
  自使用贷款的相应部分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在计息年度的下一年度支付利息。
  最后一次支付利息与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同时进行。
  使用贷款相应部分的日期以及偿还贷款的日期,以提单日期、供货国边境站铁路运单戳记日期或其它有关单证日期为依据。
  苏联将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向中国提供商品偿还本协定规定的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附件二为本协定之不可分割的部分。每年提供商品的具体品种,将在供货年度前三个月由两国主管部门商定。

  第三条 中国银行和苏联对外经济银行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两个月内商定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牌价中特别提款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进行保值的办法,以及本协定所规定的贷款本金的使用、偿还和利息支付的结算办法。

  第四条 本协定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商品,将在相应期间有效的中苏年度交换货物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同类商品数量以外提供。

  第五条 本协定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商品价格,应以签订合同时国际市场相应商品的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外贸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本协定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商品供货合同,将由两国主管部门授权的中国和苏联的外贸机构签订。
  上述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将遵循本协定和在相应期间有效的中苏年度交换货物协定或议定书的规定以及自中国向苏联和自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 双方将委托各自的主管部门对本协定的执行进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议时,应友好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岚清               卡图谢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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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


青发[2004]21号

关于印发《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
  现将《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青岛市委
                          2004年12月24日


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委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决策、执行、监督,是指市党代会和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对事关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的决策及其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二章 决策

  第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要部署;
  (三)市委年度工作要点;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地方立法规划和重要法规等方面内容);
  (五)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八)重要人事安排与奖惩;
  (九)统一战线及人民团体工作;
  (十)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完善决策机制:
  (一)充实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注重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的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成立青岛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市委与全市各行各业专家沟通联系渠道,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对关系青岛市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责成有关方面认真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三)建立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信函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群众信箱、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收集广大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示;需听证的,由政府部门按职能组织听证。
  (四)推进人大参与决策、政协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应由有关方面事先征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意见。对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案应根据实际和法定程序认真采纳。
  (五)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条 决策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党代会议题由市委全委会确定。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市委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议题由常委根据市委有关精神确定。其中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先行组织力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或评估论证,并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应根据第七条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广泛集中民智。
  (二)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准备完备的会议材料,送市委办公厅审核。除临时召开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会议讨论。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对因故未能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表决。全委会、常委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决策的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凡需要提交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

第三章 执行

  第九条 决策执行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研究探索推动决策执行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第十条 市党代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全委会负责落实。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落实,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各位常委按分工负责落实。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书记或常委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常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体系,保证政令畅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委决策进行责任分解,尽可能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常委和责任部门,规定完成时限和标准。
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年度工作要点等重要决策以目标责任分解形式印发执行;市委常委会决策事项以常委会纪要和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专题会议决策事项以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其他决策事项以市委交办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决策执行情况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常委应根据各自分工,定期加强工作调度,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坚持调查研究、蹲点检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等方法,推动工作。坚持常委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了解基层群众疾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在促进执行,推动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制度。党代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可以适时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也可以届满时向新一届党代会报告;全委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适时以全委会决策进展情况专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报告或在下次全委会上专题报告审议。常委会工作情况每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日常工作每月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常委个人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
  凡经社会公示或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规定时限向市委报告或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发挥督查部门在保障和推进决策执行中的作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和动态监控等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分析和预警。建立通报反馈制度,每半年对决策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反馈一次。
  第十六条 建立决策执行修正反馈制度。在决策执行中对需要调整修正的,分工常委和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市委提出意见建议。市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决策,使之不断完善。
  第十七条 严格工作纪律。市委委员、常委应坚决执行市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委员、常委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未经市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个人不得通过讲话或文章等形式擅自对外表态。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落实到位。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突出党内监督,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绩效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询问质询等制度,其中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按规定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常委述职述廉每半年举行一次,市委工作情况通报会根据需要召开。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加强纪律监督。建立党代会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
  第二十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建立向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定期通报工作和征求意见制度。加强对市委常委会和常委履行经济责任及其经济活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市委决定的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重大项目和经济活动,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和舆论监督。建立社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邀请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监督。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简化考核环节,规范考核程序,增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发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常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委决策拒不执行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追究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程序上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2001年4月1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从新世纪开始的十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营造一个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我市经济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快地方经济立法步伐。要着眼我市的发展大局,加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工作。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急需规范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秩序、市场要素优化配置、市场准入、交易、竞争等规则以及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稀有资源管理以及吸引人才、吸引投资、吸引技术等方面的法规或规章,逐步健全完善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二、努力提高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要注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规和规章。要继续完善立法调研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意吸收市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我市立法质量的提高。要在维护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大力突出地方特色,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紧密切合大同的发展需要。
三、抓紧现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善发展环境为目标,对我市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及时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要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我市地方行政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严格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又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坚决杜绝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要完善审批制度,减少收费项目,规范行政处罚,坚决纠正乱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等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不得下达罚款任务。
五、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具体要求、行政执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有效制约。要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中应采用的基本方式和步骤,尽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度,严格执行持证执法、企业收费登记等制度,促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避免滥用职权、任意执法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六、着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宏观管理,强化服务观念,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重点要放在核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收费标准、严守审批时限、加强社会监督上。借鉴外地经验,推行"一栋楼"办公制度,实行"咨询中心、审批中心、年检中心、收费中心、投诉中心"五位一体的一条龙办公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受理审批办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资本参股调产项目等,确定专人及早介入,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七、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政行为。要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中时有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简单粗暴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制定操作性强的制约性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投诉监督、处罚机制。市政府要在相关部门设立受理公务投诉的机构,赋予其调查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对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以取信于民。同时要推行执法情况年终述职评议制度,对严重违法的执法人员坚决淘汰,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八、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地方司法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济服务功能,为我市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保障等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各种经济成份,保护各种市场主体,保护公开、平等、合法的竞争关系,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地方司法队伍素质。坚决惩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要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增强防范控制犯罪的能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继续加大地方法制监督的力度。全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充分运用法定的权力,继续强化执法监督、个案监督和信访监督;继续完善并认真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检查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政府的内部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十、建立违法行政和违法司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要在行政系统实行行政过错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生严重过失、渎职或违法行政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法院系统,要认真落实领导检讨责任制,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司法活动中发生干警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检察院系统,要坚决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的规定,对法律监督中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视其责任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检查、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的决定。
十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巩固"三五"普法教育的成果,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要继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法律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发挥宣传媒体作用,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守法观念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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