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8:34 浏览: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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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2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 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年检内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年检内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97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能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年检内容的请示》(陕工商字[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年度检验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年检的范围、程序、内容均有明确规定,未含有缴纳保险费的内容,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企业年检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局不同意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检的审查内容。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品的交换将按照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以及在贸易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把各自出口五千万美元的商品作为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丹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附表“乙”为苏丹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表中所列的商品是参考性的,双方同意对未列入货单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美元或双方接受的任何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发给所需的全部进出口许可证并在两国现行的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出口甲、乙两附表所列明的商品。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国营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五条 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易卜拉欣·哈桑·阿卜杜勒·贾利勒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部长 贸易和供应部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