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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经营药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8:57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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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经营药品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经营药品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10月26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1993〕39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属合法。《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有其特定的场合、形式、超出或超越这种许可范围的属违法行
为。
二、中药材集贸市场是指集体或个人自采自种自销国家允许中药材品种的交易场所,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用于配方或成药生产的,须经加工炮制和生产前处理,符合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诊断药品及试剂等,须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从事其生产、经营,不得作为一般商品在集贸市场进行任何交易或销售活动。违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药品管理
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查处。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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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1999]7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事业,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志愿兵退出现役安
置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安置办设在民政部门,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编制、财政、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每年退
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系指按规定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四条 每年接收安置的对象、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五条 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士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接待和安置。
  第六条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凡有工作单位的,按
其所在工作单位的系统分配安置。
  第七条 合理配置,均衡负担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
组织形式,只要有机构、有人员、有生产经营活动场地的任何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八条 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申请自谋职业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九条 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士兵退出现役后在上岗前应当参加当地退伍军人两用人
才机构举办的岗前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设立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
和劳动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育才、荐才、用人一体化服务。为退伍军人自谋
职业、组织就业提供保障服务,最大限度地拓宽安置渠道。
               第三章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第十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和从农村入伍、服现役不满十年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经
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后,回农村安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在城镇安置的除
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
役士兵。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拔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充实乡(镇)村企业和村、组基层自治组织,充
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兴农、支农实业。对以退役士兵为主体兴办的
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办理证照上要提供方便
,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第十四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社会统筹安置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相结
合的办法。对系统单位退伍子女、配偶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即退伍军人回地方报到后,
安置部门就及时将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包干安置。
对入伍前原是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没有系统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实行社
会统筹计划调节安置。安置部门根据政府统筹安置计划,直接向各单位派遣,任务单位依据
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安置部门在统筹派遣工作中,应优先安置志愿兵、女兵、伤残军人、二等功
以上功臣人员和特殊兵种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部门统筹安置的对象
,阻扰安置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区域包干安置”政策。凡跨省、跨地区安置的,应经省安置部门
审批。市内跨县(市)安置的,应经市安置部门审批。市安置办要从严控制进市安置对象,
不符合进市安置条件的一律不许进市安置。
  第十八条 经安置部门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编制等部门,
应依据《安置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就业培训
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任何单位、部
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
  第二十条 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
经单位申请、政府批准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 万元的标准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
置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收取的转移安置费专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既不接受安置计划任务,又拒不交纳有偿转
移安置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落实退役士兵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安置部门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
,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役士兵不能及时
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时起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应当服从统一分配安置,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又无
正当理由的,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即是单位职工,应当拥护单位改革,服从单位管理。对
到股份制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交纳股金有困难的,接收单位应从国防大局出发予以照顾,
实行分期分批交纳或按月扣交。
  第二十五条 下列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三)入伍前三个月、服役期间、退伍以后购买城镇户口的。
  (四)服役期未满,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和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受到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行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体系。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来源是同级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
于《兵役法》所规定的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
性经济补助和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或自谋职业的志愿兵增发的安家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因素对当年安置保障
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和测算。
  (一)当年当地接收退役士兵人数;
  (二)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预计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待安置时限;
  (四)预计当年当地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安置保障金支出范围:
  (一)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置工作的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
助;
  (三)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或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志愿兵的安家
费。
  第二十九条 按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支出标准。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
发;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法定服
役年限2的标准计发现役增加1年,总额递增10%。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最多不超过3
万元。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志愿
兵,除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安家补助费1万元。
  本条所述“待安置期间”,是指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至到所分
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之日止的这段时间。
  第三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三)安置部门和申请自谋职业者签订书面协议(一式六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
份、存档一份、补偿金发放单位财务部门二份),填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四)
依据协议和证书发放一次性补偿金。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安置部门在办理安置手续时一次性造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享受下岗职工优惠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的,工商、税务等部门
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问题的决定》(鄂发
[1999]11号文)执行。
  (二)通过社会招聘或考试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不予收回。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
单位连续工龄。
  (三)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当地要为其划分责任田,免交当年税费,并帮助解决
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因种种原因未能就业,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的,可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有关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二条 经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岗期间,接收单位按规定应当计发工资;计发工
资有困难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条所述“待岗期间”,是指自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通知书》之日起,至接收单位
安排上岗时止的这段时间。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不足予以追加,余额结转下年,禁止挪做他用。同级民政安置部门开设对应“支出帐
户”,具体支出由安置部门按分类标准报财政审核后预拨,年终对帐、核销。
  第三十四条 各地县以上财政应按当年退役士兵人平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按当年退役士兵人平不低于50元的标
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住房的困难补助。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
室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5年8月2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工程的技术进步,推动广大勘察设计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创出大批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均设一、二、三等。
第三条 铁道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在各局、院、校、厂评选出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评选范围:
1.工程竣工验收(含分段验收)并经1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等勘察成果,经使用检验的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等项目,符合优秀工程勘察奖规模和标准的,可参加评选。
2.工程竣工验收(含分段验收)并经1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工程设计项目,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规模和标准的,可参加评选。
3.中外合作项目的国内勘察、设计部分和受路外单位委托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符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规模和标准的,可参加评选。
国外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不参加评选。

第二章 规模
第五条 申报部优秀工程勘察奖的项目,其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长度为50km(含)以上的线路测量,区段站(含)以上站场测量,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特大桥工程测量;
2.地质条件复杂的线路、区段站(含)以上站场、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特大桥、深水桥、大型立交桥、大型地下工程、大型工厂、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项目及大型不良地质或特殊地质工点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源工程勘察;
4.规模虽然较小,但难度较大有特色,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部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其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工程
1.新建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50km,改建及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一个区段(含)以上;
2.新建铁路的枢纽、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工业站、货运站;改建上述车站、枢纽,其改建量应占总规模的50%以上;
3.新建大型工厂,改建大型工厂改建量在50%以上。
二、单项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技术复杂的特大桥、大桥、深水桥、60m以上高桥、大型立交桥;
2.地质复杂、或结构工艺复杂,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和三级以上车站隧道;
3.地质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
2
4.大、中城市客站站房,单幢建筑面积在5000m 以上的生产
2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0000m 以上的公共建筑,具有特色的生活小区;
5.区段站(含)以上的给排水整个系统;
6.新建、改建机务段、车辆段,其改建量在50%以上;
7.分枢纽以上通信站,通信线路一个(含)以上有人增音段;
8.电气集中区段站(含)以上车站,一个区段或枢纽的自动闭塞、调度集中、调度监督,中等能力以上驼峰;
9.一个项目的输电线路(含变、配电所),区段站(含)以上的供电系统(含变、配电所及输电线路);
10.一个项目的牵引供电系统、牵引变电所、接触网或区段站(含)以上的牵引供电系统(含牵引变电所及接触网);
11.规模虽然较小,但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成效,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委设计项目的规模,地下铁道一个区间、一个车站,城市主干路、快速路5km以上,高速公路30km以上。其它外委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原则上比照第五、六条执行。

第三章 标准
第八条 优秀工程勘察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则。
2.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资料齐全,论据充分,结论正确.
3.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4.勘察成果对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5.技术水平: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突出创新,对本专业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示范和促进作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对本专业领域技术进步有借鉴和促进作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有所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优秀工程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工程造价方面和明显效果;经实际检验,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路情。
4.设计手段先进,广泛应用计算机和CAD技术;设计文件组成内容、深度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5.技术水平:
一等奖:技术上有突出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技术上有所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建设司、设计鉴定中心、工程总公司、铁路局设计系统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报部项目的审定和推荐参加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建设司领导担任),副组长3人(由建设司、设计鉴定中心、工程总公司领导担任),下设办事组,负责有关评选的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办事组设在建设司。
第十一条 委托工程总公司和铁路局工程科技情报网(设计系统)负责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提出筛选情况、推荐项目及等级意见,报部评审领导小组。工程总公司筛选推荐范围:工程、通号、工业总公司系统和铁科院、中土公司设计单位申报的项目。铁路局工程科技情报网(设计系统)筛选推荐范围:各铁路局、大专院校和建筑总公司系统设计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规模和标准。项目申报期限,竣工投产后不应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制订创优规划,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只能向一个部门(或地方)申报。
第十五条 综合项目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分别列出项目中的子项,并作出评价。已获奖的综合项目中的子项,一般不能重复申报,但其中十分突出的子项工程可以审报。
第十六条 在勘察期间发生人身伤亡和重大机具事故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项目,不能申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报材料须于每年8月底前,按工程总公司和铁路局工程科技情报网规定地点报送,逾期送达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内容:
1.勘察项目:
(1)项目申报表;
(2)勘察报告书;
(3)有关照片;
2.设计项目:
(1)项目申报表;
(2)设计说明书及主要图件;
(3)介绍项目的录像带一盘(不超过15min)。
申报理由应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优缺点,并对本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作出比较(附技术水平检索资料),并附获局、院、校、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证明材料和创优活动的简要说明。
第十八条 推荐报部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工程总公司和铁路局工程科技情报网(设计系统)推荐工作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部建设司。

第六章 评选
第十九条 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1次。
第二十条 筛选推荐应严格审查项目的规模和申报材料,规模不符、申报材料不全者取消评选资格。筛选时应严格对照评选标准,并结合建设、使用、施工、财务、环保、节能、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回访和核定。
第二十一条 部评审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对推荐报部项目进行评选,部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选结果报部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有政策水平,技术精练,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参加评审的专家,在评审本单位项目时,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审费用由申报费解决。工程总公司、铁路局工程科技情报网(设计系统)组织筛选的项目申报费自行确定。推荐报部项目申报费,按每项400元收取。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部颁发荣誉奖状和奖牌。获奖项目的主要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撤销奖励,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发布的《铁道部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和《铁道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基[1988]690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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