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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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
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附件:
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
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
| | | | 区块 | |合同|外方合作者| 备 |
|序 号| 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 | 签约日期 | | | |
| | | | 面积 | |期限|名 称 | 注 |
|---|-----|-------|------|---------|--|-----|---|
| | 中原东濮|中原濮城油田 | | | |加拿大哈斯| 陆 |
| 1 | | | 63.8 |1997.8.08|30| | |
| | 凹陷北部|提高采收率项目| | | | 基公司 | 上 |
|---|-----|-------|------|---------|--|-----|---|
| | 中原东濮|中原胡状集-文| | | |美国盟德集| 陆 |
| 2 | |留区块提高采 |141.22|1998.3.12|25| | |
| | 凹陷西部| 收率项目 | | | |团有限公司| 上 |
-------------------------------------------------
1999年7月15日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综综函(2001)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我部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研究中心将联合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内容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条件:
(1)建筑面积(合居住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2)人均收入标准(元/月)
2、租住房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方式
(2)房租补贴方式
(3)现住公房租金减免方式
(4)其他方式(请具体说明)
3、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数量及管理方式。
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采取何种方式使其不再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5、现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6、本市政府解决廉租住房问题的财力分析及未来五年发展趋势预测。
7、对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是否考虑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长期贷款。
8、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填报口径
调查表中指标除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人口、人均GDP为行政区划范围的数据外,其余指标均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的数据。
三、要求
请各省(区、市)尽快将本通知连同调查表转发到全省(区)所有设市城市的有关部门,并要求各城市认真填报,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文字资料连同其电子版直接报送给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不要求按省(区、市)进行汇总。
四、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综合财务司 金一平 李莉敏 (010)68393884
Email: cwszhc@mail.cin.gov.cn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姜万荣 张学勤
(010)68393057 68393167
Email: zhangxq@mail.cin.gov.cn
政策研究中心 赵路兴 文林峰
(010)68393996 68393935
Email: wlf163@163.com
附件: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1~3)
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1年8月1日
附件:
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
城市名称: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表1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
年末总人口(万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
3=1÷2
人均GDP (元/年)
4
财政收入(万元)
5
财政支出(万元)
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6
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万元) (注1)
7
城镇居民家庭总户数(户)
8
家庭户均人口(人/户)
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人月)
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万人)
11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其中:人均居住支出(元/年)
13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说明:1. 除特别注明外,调查表中有关住宅面积指标均为建筑面积。
2.表3中的数值以2001年6月底的数据为准。如没有,则填列2000年底的数据,并注明。
3. 如需对指标展开说明,可加附页。
表2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2
城镇住宅建设投资总额(亿元)
3
城镇年末实有住宅面积(万M2)
其中:私人拥有住宅面积
4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M2)
合人均住宅居住面积(M2)
5
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万M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万M2)
6
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万M2)
7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万M2)
其中:个人购买 (万M2)
8
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元/ M2)
9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元/ M2)
10
住宅租金水平(元/ M2·月)
市场平均租金 (注2)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 (注3)
表3
序号
指 标
数 值
1
现有人均居住面积6 M2以下缺房户(户)
其中:无房户(户) (注4)
2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户) (注5)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3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元/ M2·月) (注6)
4
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元/ M2) (注7)
5
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元/ M2) (注8)
6
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户) (注9)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7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元/ M2·月)
注:
1.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指本市每年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实际用于解决廉租住房的资金总额。
2.市场平均租金:指通过对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宅的租金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得出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3.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指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4.无房户:指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或暂住亲友住房等,但不包括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指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户数。
6.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指采用租金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采取租金补贴方式的城市可填写未来计划实行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7.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指按当地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成本价格。请注明当地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8.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指在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上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价格。请注明当地旧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9.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指根据廉租住房政策以各种方式获得安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户数。
10. 表中建筑面积与居住面积的换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2
11.其他指标请参照《中国统计年鉴》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
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8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6月20日第8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进奶牛的管理,确保引进的奶牛健康无疫,促进奶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奶牛的引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引进奶牛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引进奶牛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引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奶牛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奶牛引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引进奶牛。
第五条 从省外引进奶牛实行报检制度。引进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引进。省、市所属奶牛养殖企业引进奶牛的检疫检查,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办理,农户引进奶牛的检疫检查,由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办理,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引进奶牛的检疫检查实行免费。
第六条 引进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应到非疫区引进,不得引进疫区内和经检疫不合格的奶牛。引进的奶牛应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有免疫证明和免疫耳标。
第七条 奶牛运载用具和饲养用具应当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车站、港口装填草料、饮水和有关物资。
第八条 引进的奶牛应当隔离饲养15—30天,经检查确定健康无病后,方可合群饲养,投入生产。
第九条 奶牛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应设动物防疫员,定期对奶牛进行疫病检查和防治,并依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的疫病检查、防治和防疫监督。
第十条 引进奶牛应做好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等疾病的检查。
第十一条 引进的奶牛患第十条规定的动物疾病之一的,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当地政府组织扑杀销毁(含同群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圈舍场地应当进行彻底消毒,3个月内不得饲养与患病有关的动物。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进奶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违罚;造成疫情扩散,后果严重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市外引进奶牛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