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5:32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依法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为调控市场价格、抵御市场风险、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征收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要坚持从严掌握、滚动发展、扩大积累的使用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做到取之有道,用之有方。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审定批准基金投向和数额。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它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旅店业、餐饮业(含咖啡厅、茶座、酒吧等),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洗浴业、美容美发业、照相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二)游览参观点,按其门票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按4%,未纳营业税的按8%计征。
(三)城区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行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2%计征。
(四)用于工、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营业额和广告代理额的1.5%计征。
  上述行业出现难以核算营业收入或帐薄不全等情况的,可实行定额征收。
  对其它高消费行业,将适时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被征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可书面提交减、缓缴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缓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于经营好转时全额补缴。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或挪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可按月征收,也可据实征收。被征收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基金缴到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或所属负责征收的单位。征收单位也可到被征单位征收。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或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补贴本市生活贫困居民。
(三)城市旅游、文化产业建设,就业和扩大再就业项目的扶持投入。
(四)市政府为调控市场投放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所有权和使用支配权归市政府。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对应上缴价格调节基金而逾期不缴的单位,依法加征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坐支、截留价格调节基金,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征收人员利用职权,不经批准随意减、缓、免征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大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力度,积极鼓励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可在实际征收金额中留取10%作为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汴政〔1994〕49号、汴政〔1997〕37号、汴政〔2003〕3号文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妥善处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投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妥善处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投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3〕24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近两年来,由于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下降,甚至客户投资账户出现亏损,造成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收益达不到客户心理预期,引起了一些客户的不满。客户投诉、集体上访时有发生。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防止部分客户在个别地区串联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公司要从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误导宣传问题对客户、对公司乃至对保险行业的危害,绝不能使业务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业发展。

  二、各寿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误导欺诈。要按照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

  三、各寿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尤其要提高对客户退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认识,建立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对于客户的投诉,有关公司要耐心细致作好工作,积极应对;要在与客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责任,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切不可消极拖延,激化矛盾,更不能推卸责任。

  四、各寿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协同合作,严禁相互拆台、同业诋毁。

  五、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于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六、各保监办要进一步加大对误导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七、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要制定群体性投诉、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落实到人。

  八、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媒体的沟通,避免对保险业的负面报道。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4]70号



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我部决定于2004年6-7月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二是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三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作阶段安排


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6月20日前为第一阶段,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提交自查报告;6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第二阶段,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自查和部抽查情况,形成汇总材料上报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并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工作的要求


(一)自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为自查时间,并于6月2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并填报附表1;


2.本机构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以来评估报告的确认和备案情况,并填报附表2;


3.矿业权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的说明;


4.评估机构各年度的年检情况。


望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严肃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并如实及时地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将作为考核各机构诚信度的重要指标。


联系人:桂联志 010-6655853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勘查司 邮政编码: 100812

 

附件:1、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点击下载)

2、矿业权评估机构年度评估项目一览表(点击下载)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