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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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6号
2001-07-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其中北京BJ2020SMW型226辆、湖南猎豹CFA5022XZH型263辆、重庆庆铃QL6470DY11型84辆、重庆庆铃QL6470DY611型2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地 区 数 量
北 京
BJ2020SMW
猎 豹
CFA5022XZH
庆 铃
QL6470DY11
QL6470DY611
北京 12 12
天津 1 1
河北 22 5 8 9
山西 6 3 3
内蒙古 43 27 13 2 1
吉林 38 3 32 3
黑龙江 65 30 25 5 5
上海 1 1
江苏 3 1 1 1
浙江 7 2 2 3
安徽 2 2
福建 10 8 2
江西 20 12 5 3
山东 6 4 2
河南 12 6 4 2
湖北 22 10 10 2
湖南 5 3 2
广东 18 1 15 2
广西 61 13 38 5 5
重庆 8 5 3
四川 60 8 37 8 7
贵州 18 10 5 3
云南 45 30 10 3 2
西藏 10 5 5
陕西 40 15 18 7
甘肃 26 15 8 3
青海 2 1 1
宁夏 3 3
新疆 35 25 5 5
合计 601 226 263 84 28
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50 号
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
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
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
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
“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
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
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
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包括:
组织管理、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
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等。
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的评价、数字化城市管理搭建的市区两级监督指挥平台反映的管
理职能履行情况、群众投诉、城调队的测评等为主。
(二)考核方法。
建立联合检查、日常巡查及社会督察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
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缝隙管理工作法,
实行全方位监督,促进养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长效管理措施的全
面落实。
五、考核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对各区县
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两种办法。每年
按季度集中考核4次,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按照分值,由市
考核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接
受群众监督。
六、补贴办法
(一)业务考核。
1.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补贴。
分3个层次进行,依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由
市、区两级政府按不同承担比例,分别对各区县日常养管经费予
以补贴。
(1)对市内六区政府的考核补贴。
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修养护标准的差额为基数,市、区人民
政府分别按不同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
为5︰5;河东区为7︰3;红桥区、河北区为8︰2。
市补资金的50%按季度并根据各区人民政府配比资金到位情
况等额拨付;另外50%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日常
考核的得分情况划分4个级次予以补贴。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
分(含90分)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100%补贴;85分(含85
分不含90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90%补贴;75分(含
75分不含85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80%补贴;75分(不
含75分)以下的,按市补资金的50%补贴。
(2)对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
区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3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200万元;75分(含75
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
元。
(3)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人民政府
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150万元;75分(含75
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
元。
2.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补贴。
依据考核结果分3个级次予以补贴。凡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
90分(含90分)以上的,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护标准的差额为
基数,按基数的50%给予补贴;85分(含85分不含90分以上)
以上的,按基数的40%给予补贴;75分(含75分不含85分以上)
以上的,按基数的30%给予补贴;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不
予补贴。
“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日常养管作业和新增市政公用设施量
的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
挪用的,从下一年度奖励额度中予以扣除。
(二)绩效考核。
年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得分
情况分两个档次进行奖励。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奖励100
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市级相关部门对城市长效管理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燃油锅炉和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195号
关于燃油锅炉和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环保局建议燃油锅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起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燃油锅炉,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和浓度换算方法分别参照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4.3条和5.2条的规定执行; 1992年8月1日前安装的燃油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二、燃油电厂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参照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