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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48:13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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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上述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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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市级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各县(区)机关及市级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局财务所辖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对部分机关用房和干部职工临时性住房、集体宿舍进行统一管理、调整、分配和维修;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

(五)对市委、市政府部分机关和局财务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的车辆购置、维修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和信访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负责市行政中心归属管理的设备设施使用、维修、绿化、卫生保洁、供电供水供气等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性工作。

(八)负责管理市行政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以及纪检、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市政府授权属于本局管理的市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划定的市属部门的财务报销、记帐核算和报结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驻外办事处财会工作;负责本局公务经费的预决算和申报专项经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基建房产设备处

负责本局所属的建设、改造、维修项目的申报、工程管理、验收和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属于本局管理的部分市级机关行政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集体宿舍、临时宿舍的房产、地产、产权、产籍和房产档案管理以及调整、分配、维修等工作;承办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市行政中心属本局管理的楼宇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运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设备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验收工作。

(四)安全保卫处

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行政中心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管理和行政中心临时出入证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政字〔2009〕50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引进或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第四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市政府、所在地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5年内(含开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补贴。

第六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自治区级政府及以上部门(含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高管人员,其所得奖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关于高管人员的界定由市金融办参照自治区金融办界定办法确定。)

第七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第八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缓交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教育部门要在高管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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