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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17:51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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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老年人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的积极努力下,老年人体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不断提高。今年底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为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努力为老年人营造科学、文明的健身环境,发挥体育在丰富老年人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老年人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要积极建立依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文体站的基层老年人体育组织。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三、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人体育作为社区体育的重要方面,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要在现行的社区体育评比先进办法的条款中增加老年人体育工作内容,并适时对在老年人体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老年人体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深化改革,要从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移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上来。

五、老年人体育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各种形式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给予经费支持。提倡老年人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

六、老年人体育活动应以日常性健身活动为主,要坚持经常、自愿和小型多样的形式,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注意安全。举办竞赛活动要以“重在参与”为原则。

七、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老年人体育健身指导站(点)的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八、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努力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要利用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的设施,引导并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改造和建设中,应大力提倡修建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

九、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老年人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的体育干部、业余体校的教练员也要积极对老年人体育活动给予指导。

十、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工作,要破除迷信,宣传和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和健身方式,不断推出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定期为老年人举办体育科普讲座,组织编辑出版老年人体育健身科普读物。



国家体育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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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运输合同关系是指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对其含义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国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案例索引】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164号裁定书

  【案情】           

  2010年3月,原告赵越(化名)准备把自己在城固县桔园镇家里的家电搬到城固县城儿子赵二(化名)的家中,因知道被告赵荣(化名)有一辆三轮车,在镇上长期从事客货运输,赵越便找到了赵荣请其帮忙把家具拉到县城。赵荣把车子推到原告赵越家里,装载了原告家的电器,且由于赵荣不认识路,赵越就坐在了车上给赵荣指路。在运输途中,由于赵荣驾驶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把行人李四(化名)撞成重伤。当时,赵越也因从车上摔下导致头部出血,赵荣便给赵越说,让赵越先去医院,自己在这里处理事故。后交通部门认定由驾驶机动车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赵荣与受害人李四达成和解协议:由驾驶人赵荣向行人李四赔偿10万元。赵荣认为自己是被赵越雇佣而进行的运输的,是雇佣关系,故要求赵越承担一部分损失。而赵越认为,自己和赵荣是交通运输合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被摔坏了,而且自己也受了伤,赵荣运输不当,应当由赵荣给赵越赔偿货损。至此两家发生经常争吵,双方皆不得安宁,故赵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货物损失。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而不是工资,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货物安全运输的监督权而不存在对承运人的人身控制。在本案中,赵越之所以选定赵荣为其提供服务,正是因为赵荣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而赵越所需要的也正是赵荣的运送行为,原告赵越对其也仅仅只存在运输路线、运量的一种监督权,被告赵荣并没有受到原告赵越的人身控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雇佣关系是被雇佣人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赵越雇佣被告赵荣把货物运送到赵越二儿子家中,并支付报酬,劳务的内容就是运输行为。且原告赵越不知道路线,是被告赵荣指定的路线。现在发生了事故,赵越作为雇主应当替雇员承担一部分赔偿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主要从以下两点区分:一、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安全运送的义务。客运合同中的乘客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主要承担的是支付车费的义务。权利反之亦然。在雇佣合同关系中,被雇佣人的义务主要是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权利反之亦然。

  二、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托运人或者乘客主要依靠的是承运人的技术,并不能完全干预承运人的驾驶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或者乘客是将标的完全托付于承运人。在雇佣合同当中,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   

  本案中原告赵越让被告赵荣把东西拉到其二儿子家中所形成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赵越所购买的是被告赵荣安全的将其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即其二儿子家的运送行为,在原告赵越将其货物放在赵荣车上并由被告赵荣运输时,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物的占有,物的安全已经不再赵越的控制范围内,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物的风险自转移占有时,应当发生转移。运输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应当与其他的劳务相区别,故根据运输合同关系的特征和法律的价值。对于此案性质的认定来看,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且被告赵荣未能完成安全运送的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货损承担责任。本案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已经撤诉,但是此案中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却足以让我们思考,并指导以后的案件。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法院)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0]3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市党发[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地方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编入目录”的程序进行。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需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书面报告。
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创新产品证书。
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产品认定证书,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制度,对产品或售后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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