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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44:19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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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04号文批准,请你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 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

盘报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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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 对于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 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对于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直管公房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对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分别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6日起施行。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水利电力部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1988年3月31日,水利电力部

国家计委计设〔1985〕2099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我部(86)水建计字第19号文关于《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设计单位自行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和派员出国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设计“收费标准”范围之内,由设计单位支付。
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审批任务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费用。但设计单位接待咨询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如接待服务、配合专家工作及接待设施等开支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
二、设计单位应邀参加进口设备的谈判、出国考察、资料译制等费用,应包括在引进设备价格之内。
三、工程招标设计的费用,按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在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评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咨询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正常的设计交底(含标底)和按规定或设计合同设计配合工作以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其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在此标准未正式颁发以前,按(86)水电水建字第12号文《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及计算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从国外进口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一般永久设备,不论招标与否,均不按国际招标计算费用。在工程招标中,如一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进行国内招标,而机电设备工程进行国际招标时,招标设计费按23%计算;反之按22%计算。
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均按非定型设计制定,不得另计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六、进行项目管理,需要对设计总工日进行控制。但各设计专业的工作量,由于各工程具体条件不同,设计单位对专业设置也不尽一致,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专业的设计内容已发生不少变化,为使各专业的工作量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各专业之间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七、经业主同意设计单位为工程设计所需建立专用水文站等的水文测验控制工作量,暂按(87)水规字第9号文“水利水电工程专用水文、测验控制工作量定额”(征求意见稿)进行计算,列入“收费标准”。
为生产运行需要建设的永久性水文站网工程,按(85)水电水建字第4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试行)”的规定,分别列入永久性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相应项目内。
为施工服务的专业水文站网设置和报汛工程费用,分别归属其他临时工程和从工程间接费中开支;流域水文站网的设置经费由国家拨付的水文经费解决;库区淹没水文站网的补偿费用,从水库淹没处理及补偿费内开支。以上三项均不得另立项目,增列概算投资。
设计单位应统筹规划,综合服务,减少站网的重迭设置,以节约工程投资。
八、勘测设计过程中的科研试验费用,根据(86)水规定字第5号文明确,已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对水型工程的特殊重大问题,如诱发地震研究等需进行大型试验工作,均应专项报批后,以大型、特殊科研试验费项目增加科研试验费用,列项。
九、设计单位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组的办公、宿舍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已包括在该工程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项内,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十、初步设计经国家批准以后,由于设计单位在招标、技施设计阶段进行优化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开支的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节约分成中一并统一考虑不得另增加勘测设计及科研试验费用。
十一、建设单位聘请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工作,其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根据国家计委规定,考虑到近年来工资物价水平和担任监理工程师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每工日的劳务费用暂按工程师48元、高级工程师60元左右计算。具体数额由设计、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订合同。
十二、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组建工程师机构或委托设计单位承担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应按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费用开支标准包干使用,并签订合同。
十三、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重大规划设计阶段的评估审查所需会议经费,应由负责评估、审查的单位负责。不包括在“收费标准”范围内(设计单位参加人员的工资、旅差和成果资料费除外)。但设计过程中的一般中间、专业汇报、论证、审查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设计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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