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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6:55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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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办发〔2005〕54号

  市级各部门: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15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工矿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原市政建设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停止收取。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或新安装)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2、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
  (三)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银行代收”收缴方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属下列减免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一)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住宅;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劳改和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m2。
  (二)拆迁房屋重建,按原燃气、自来水的供应户占用的面积(含上述住户新增的部分),每平方米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
  (三)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办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输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审批程序:由市建设局、天然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提出需建设的具体项目及需补充的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及核算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对政府投入或补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价格成本管理和专项审计,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杜绝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性质,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不使用专用收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给与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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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
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

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
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
荐、自主择业。
国家主要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审定举办学校的资格,以及对试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这部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不再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特点、招生能力、就业状况和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监督检查学业证书发放,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
补贴标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职责。
举办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的可能,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举办学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应就毕业证书的发放、办学秩序的稳定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举办学校
为积极探索按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途径,可由下列符合《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达到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承担:
1、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上述学校原则上须承担此项试办任务。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
4、作为过渡措施,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既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双重任务的学校(限于骨干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5、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但须视办学条件状况,相应调整成人脱产学历教育的培养规模。
凡承担此项试办任务的上述各类学校,不得安排常规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
四、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也可招收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由省招办统一择优录取。
对招收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水平应由省级招生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并确定具体的录取标准。
五、教学管理
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适应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并重,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工作的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学生毕业
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在校生的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试办范围及招生规模
根据“两基”普及情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升学压力和就业状况等综合考虑,1999年确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市)试办。
试办省(市)的招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人之间,试办省(市)要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挖掘办学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并根据规模服从条件,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范围内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此次试办工作不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
对中央部委驻试办省(市)的高等院校,若需参与此项工作,应由学校在1999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由试办省(市)统筹安排与管理。
试办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七、操作程序
各试办省(市)根据本文的要求,研究提出试办的总体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于1999年1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对国家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核。总体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试办总规模;2、试办学校、试办规模及其基本办学情况(按附件
要求填报);3、教学质量、办学秩序和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事业费补贴保证措施;4、管理办法。经国家审核的试办学校,其招生计划将于1999年4月随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八、加强领导
以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涉及办学体制、办学机制、经费投入、计划管理、就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希望各试办省(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在试办过程中,
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办成真正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维护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声誉。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将加强对试办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组织不得力,管理混乱的省(市)将停止其继续举办的资格。



1999年1月11日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
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2010年洪水灾害给我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又好又快地完成2010年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依法采购、化简程序、高效快捷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采购单位在本次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救灾专项资金)紧急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对本次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采购活动,须按照《丹东市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丹财采〔2008〕383号)要求,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启用紧急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购单位实施货物和服务的紧急采购,要采取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谈判以及市场价格比较的方法,在保证货物质量、交货时间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合理的价格直接采购。

  第五条 采购单位要责成两名以上采购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洪水灾后货物的紧急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应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签字,注明“灾后紧急采购”字样,以区别常规性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六条 采购单位对紧急采购的货物要按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实物验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采购物资的安全。特别对采购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和交货时间都要有文本上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紧急采购项目可实行事前通报和事后补办政府采购手续制度。采购单位要在实施紧急采购前就采购项目相关事宜报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合同备案的同时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启用特别时期《2010年灾后重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特别申请表》(表格后附)。

  第九条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在确保政府采购合法性前提下,以灾后重建大局为重,打破常规,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要事先办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条 对灾后重建需要修缮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要组成采购小组,可与原施工单位协商谈判,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直接与原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由原施工单位进行修缮。

  第十一条 对于灾后需要重建的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工期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季节性强的特殊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采用政府采购中快捷、适用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本次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常规性的政府采购。决不允许搭车进行非常规性采购,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本次紧急采购活动中相关数据要进行单独的统计汇总,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凭据,以备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日后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把灾后重建采购项目全部作为今后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各单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灾后采购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做到早提醒、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处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丹东市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丹财采〔2008〕383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表:2010年灾后重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特别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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