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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04:27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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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4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教育局;中共广州市教育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赋予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中等职业学校会考的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社会力量办的高中的管理下放到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2)开办成人高中班。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3)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4)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5)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6)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7)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8)成人中专学校设置(撤销);(9)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3.保留审核的事项:(1)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2)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3)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4)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5)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6)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7)评定国家级学校;(8)评定省一级学校;(9)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全科证书班;(10)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11)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12)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14)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   

4.合并的事项:(1)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合并到“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2)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评审,合并到“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3)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转全科班,合并到“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合并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5.下放的事项:(1)社会力量办初级中学;(2)中央、省驻穗法人机构、市级法人机构及外地法人机构和个人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3)住宅开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上述3项事项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

6.取消的事项:(1)评定乡镇规范幼儿园;(2)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申领与年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本市教育工作;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协调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七)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国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工作;指导学校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教师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九)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十)指导管理本市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主管本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十一)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教育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有关政务、事务和党务工作;负责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督办工作和机关行政管理;负责协调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工作;对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进行审核,负责市教育系统的社团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市教育系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统筹本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编制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编制市属高等、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负责开办成人高中班的呈批工作;负责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的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核准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基建处

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经费拨款情况;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统计、分析;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直属学校申办产权登记、直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挂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管理基础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中等普通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组织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管理普通与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指导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七)高等教育处

管理市属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协调、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和改革工作;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负责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的核准工作。

(八)科研处

规划和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安排;协调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环境教育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核准工作。

(九)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协调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规划、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工作;指导和组织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

(十)教育督导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本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及对社会使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的核准工作;负责评定国家级学校、省一级学校的审核工作。

(十一)思想政治教育处(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的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党委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校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指导各级教育工会工作;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负责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的审核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66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教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9名,经费自给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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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宁政发〔1999〕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落实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在开发区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
第一条 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下列市级管理权限;
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建委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审批等权限;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关于三资企业年检、三资企业清算与撤销审批等权限;市公安局向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放办理边境通行证、三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批、出入境人员管理的统一受理等权限。
第二条 委托开发区代行以下职权:三资企业批准书的发放;三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审机
第三条 向开发区派驻派出机构:已经市政府批准派驻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除继续履行既定职责外,均须在指定工作日派员参加开发区“一站式服务”。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的可经批准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四条 向开发区实行派员上门服务的有: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市建委、外经委、科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房屋局、供电局、市政公用局、电信局以派员定期上门的方式参与对进区三资企业
的“一站式”服务。上述参加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凡与三资企业管理服务联系的市级各部门,均须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点对点”联系人制度,并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诺对开发区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二、“一站式”服务的内容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内容是:受理并办理外来投资的有关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的审批;基本建设的审批;工商名称预登记和注册登记;财政、税务管理、海关及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等有关手续。提供相关的投资政策、法律法
规和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并提供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收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对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须安排专用场所和专职人员保障“一站式”服务的正常运作;由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值班长,负责协调处理、检查督促“一站式”服务中的重大事宜,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的办事效率
、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通报;负责受理对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以及违规收费的投诉。
第八条 参加“一站式”服务的部门须将受理进区三资企业的服务项目、所需提交材料、时间承诺等以《服务指南》的形式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公示上墙。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派驻“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值班人员须相对稳定,作为本部门业务的授权代表,在各自部门职权范围内为进区三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政策咨询等,并且在规定的工作日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对于本部门跨处室之间的业务,由该值班员统一受理催办,
不得推透塞责。参与“一站式”服务人员代表本部门职业形象,应依照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业务、举止文明、着装整洁、热情待人。上述人员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德能勤绩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一站式”’服务的指定工作日由开发区统一确定。在指定工作日,上述参与“一站式”服务的政府部门须责成专人到岗坐班,挂牌办公;在非指定工作日的其他时间,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开发区咨委会专职人员统一受理,通过建立与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电话和落实到专
人的“点对点”联系制度,将需办事项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起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0年1月21日
2013年1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其中第4条规定了渎职犯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1.渎职犯罪共同犯数罪的构成特征。很明显,第4条第3款规定的渎职犯罪共同犯罪罪数的划分与构成特征,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其职务行为”作为区别标准的。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而与他人共谋构成的犯罪。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利用其职务行为”而与他人共谋构成的犯罪。

2.渎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第4条第2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无冲突。两者前提构成条件并不相同。第3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其前提构成条件是“数行为”,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形,因而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第2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其前提构成条件是“一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形,因而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解释》第4条第3款与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关系。第4条第3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与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而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并不冲突。《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属于刑法司法解释,并且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犯数罪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情形,其构成特征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因而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属于立法条款,并且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单独犯罪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两种情形,但均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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