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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25:47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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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染,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取得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正式实施处置行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处置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 按照有关要求除可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卫生院所外,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医疗废物交由处置单位进行最终处置,并按本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五条 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已经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且医疗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的,不再交纳该部分医疗废物的排污费。
第七条 处置单位若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排放至生活垃圾场,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处置单位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
第九条 处置单位或代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影响医疗废物及时集中处理的,处置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医疗废物处置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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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因生产乒乓球等体育用品需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作为原辅材料的,不属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不需要办理前置审
批。



1998年9月7日

    张某雇凶伤人放火案

       杨燕霞
【案情】
200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对前去其煤场拉煤的被告人马某说找几个人将与之有矛盾的村书记的胳膊或腿打折一只。几天后马某纠集薛某等人打车来到张某处,双方商定事成后给6000元酬金,张某告诉马某等人村书记有个鸡场,晚上一点左右村书记开车到鸡场,让马某等人在鸡场门口截住村书记打一顿,后张某又领马某等人来到村书记鸡场并指认了地方,说办成事后打其手机,让马某等人顺村书记鸡场房后西边的路逃离现场。张某遂离去。当晚马某等人即手持木棍在村书记鸡场附近的麦地等候,因鸡场人多三人对村书记实施伤害未遂。在张某的多次催促下,一个月后马某等人临时起意,放火将村书记的鸡场烧毁。事后张某给付马某等人3600元酬金。
【审判】
本案关于第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犯罪预备。
理由: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被告人张某雇佣马某等人伤害村书记,马某等人准备棍棒等作案工具等候在村书记出没的场所,马某等人的行为应属犯罪预备。依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故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预备)。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处罚规定,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够罪的条件,即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结果是否构成轻、重伤或死亡来定罪。本案张某雇佣马某等人打折村书记一条胳膊或一条腿,但因马某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对村书记实施伤害。伤害罪属结果犯,没有伤害结果就不能构成犯罪。马某等人属实行犯,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张某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雇佣犯罪,雇佣犯罪是教唆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雇佣犯罪的处理应当遵循刑法有关教唆犯罪的一般规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是对教唆未遂犯罪的规定。教唆未遂是教唆犯已经着手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其表现特征为:1、教唆犯已开始以言词或其他方法进行教唆;2、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没有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以及被教唆人没有完成具体犯罪或没有实现具体的犯罪结果;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对教唆犯和被教唆犯来说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这样理解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不取决于实行犯是否着手犯罪,且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须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二是客观上须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本案中张某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便采取以金钱雇佣的方式,告知马某等人被害人村书记行踪,指认村书记出没场所,以实现伤害村书记身体健康的故意。张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罪,在教唆犯罪结果上,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鸡场人多)马某等人未按张某的教唆要求打断村书记的一条胳膊或腿,但张某教唆他人犯罪的要件已具备,即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马某等人是否按教唆的要求实行了教唆犯罪的行为,实行到何种程度,张某都应按教唆的罪名来定罪。故张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需注意的一点是马某等人伤害未遂后,又临时起意放火烧毁被害人村书记的养鸡场,张某在马某等人放火后给付马某等三人3600元酬金,这一事后情节对判定张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有一定参考意义。马某等人临时起意放火烧毁村书记财产的行为在教唆犯罪中属于实行犯罪过限,在过限行为上,张某与马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张某仅对伤害罪(未遂)承担刑事责任,马某等人对故意伤害罪(未遂)、放火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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