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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0:55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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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教人厅函[2005]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明确的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基本精神,现将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干部培训重点项目招生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第二十八、二十九期)

  第二十八期进修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5月,为期一个月。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相关部委所属高校以及进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招收学员100人。

  第二十九期进修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为期一个月。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地方普通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招收学员150人。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着重研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深入思考改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措施;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强党性修养;学习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和高等学校管理科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特点,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全面提高领导管理能力。

  二、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第二十五、二十六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高校中青年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二十五期培训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为期三个月,计划招收学员120人;

  第二十六期培训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为期三个月,计划招收学员120人。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系统学习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及高等学校管理科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特点,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实问题的研究;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强党性锻炼与作风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

  三、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

  培训对象为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期10天,每期计划规模100人。办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主要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组织学员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和高等学校管理某一方面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四、省市教育厅长(主任)高级研究班(第二期)

  该班招生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现任厅(委、局)级领导干部。

  计划招收学员40人,为期10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继续深入研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行动措施;进一步深入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把握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特点,增强整体规划省域教育发展的意识,提高领导管理能力。

  五、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研修班(第十九、二十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地(市、州、盟)教育局长(教委主任,含副职)。每期计划招收学员100人,为期三周。

  第十九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

  第二十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贯彻落实和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为基本线索,深入学习全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知识,针对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努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综合能力。

  六、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第十一、十二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县(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每期计划招收学员200人,为期三周。

  第十一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

  第十二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贯彻落实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为基本线索,深入学习全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知识,针对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努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综合能力。

  上述各类班次,教育部均有专项经费支持。具体招生事项及招生名额分配将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期通知。届时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学员招生和选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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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商业街建设发展迅速,对于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商业街发展缺少规划行业标准和有效政策引导,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化建设和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扩大消费,挖掘消费新热点,推动各地商业街走特色化发展之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动商业街的建设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坚持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切实发挥商业街在引导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利用2—3年时间,在全国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的商业街网络体系。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商业街,使商业街成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弘扬商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按照“提升现有商业街、创建特色商业街”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明确商业街的布局定位、个性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做到理念创新、规划先行。商业街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挖掘内涵,强化特色。充分挖掘原有商业街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发挥商业街在商业特色、产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商业街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塑造。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商业街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协会配合、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布局、政策支持、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商业街协会组织要对商业街建设给予配合,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商业企业积极参与商业街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商业街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商业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立发展目标和计划进度,提出对商业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分步实施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商业街建设。商务部将积极推动有关商业街行业标准的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明确商业街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内容,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调整功能布局,着力突出特色。各地要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产业优势、历史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商业街。综合型商业街的培育,要注重把规模、经营、文化、特色、功能等要素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商业街集聚作用;专业型商业街的培育,应强调特色化、专营化、规模化;对于新建商业街,要注重市场定位清晰和个性化设计,强调业态结构合理和服务功能互补,实现错位发展,集聚特色品牌。
  (四)完善综合功能,健全配套设施。要以营造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环境为出发点,完善商业街的综合服务功能。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增强商业街的休闲和旅游功能,充分发挥商业街的集聚效应,完善各种人性化、无障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体现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增强商业街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便利功能,营造舒适便利的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业街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街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同规划、建设、财政、工商、税务、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发挥商业街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全社会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街建设工作,把加快商业街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商业街的年度统计工作,掌握建设进度,加强对城市商业街的调查研究;引导商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调整商品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合理布局经营业态,为名品、名店进名街创造条件。
  (三)创新模式,强化商业街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商业街管理的新模式。一是要制定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切实做到以诚信为本,以诚信待客。二是要协调处理好交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影响商业街建设的问题,为顾客创造一个集商旅互动、休闲娱乐、文化观光为一体的和谐环境。三是要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队伍,做到权责统一、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
  (四)政策扶持,多元化投入。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协调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商业街加大资金投入。要扩大商业街建设资金的筹措途径,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争取各方面的财力支持。
  (五)扩大宣传,塑造品牌形象。组织制定商业街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商业街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各地重点培育的商业街为载体,利用节假日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造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街建设发展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统一认识,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联系。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荆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8月5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荆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向国家、集体和社会提供税金、费用和劳务的总和。农民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税金、费用和劳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平摊税金和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费用和劳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逐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减到户。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确需向农民筹集资金的,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后,仍需向农民筹劳的,实行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筹资筹劳须有正当理由并充分征求农民意见,无正当理由和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个。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排涝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六条 农业灌溉水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供水单位与村组、农民直接签订合同据实收取,不得委托乡、村、组统一代收,不得平摊,不得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按实际受益面积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分解到户,常年负担,相对稳定,由财政部门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越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摊派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坚决取缔违反政策规定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严禁将行政机关的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办理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执行下限标准。凡违反上述规定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救济款和返还的减免税费。各村民委员会应将款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对农民负担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年度农民负担预算,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应在审批后7日内将审批决定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预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县(市、区)批复前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各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底应对本年度农民负担执行情况、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向农民征收和收取农业税收、经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镇、村均应向农民公开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项目及内容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农民应承担的农业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排涝水费以及各种政策性补贴,分户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和补贴卡,并发放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否则,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或支付。各种政策性补贴,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向农民征收和收取税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必须开具税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出具合法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荆政发[2004]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每年都应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完善农民负担信访登记处理制度、集体上访处理制度和重大信访件上报制度。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妥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应在6日之内逐级向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5日内上报处理结果。对迟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酿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本办法所称恶性案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重伤的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干群冲突,引发农民游行示威、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农民利益之争,造成农民集体上访或者导致毁损公共或个人财产、设施等严重问题发生的案(事)件。
第十九条 在对县(市、区)、乡(镇)领导进行人事调整和对单位、个人评先时,应征求同级和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和市、县有关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期为两年,从事故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事故处理期间和重点监控期内,取消有关单位或部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及有关单项奖励的资格,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不得评先受奖,不得晋级晋职,不得提拔任用,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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