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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0:15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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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470号

各有关单位: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地方的大力协同下,"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重中 之重项目--CAD应用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完成了既定的目标任务,并通过了验收。通 过该项目的实施,在全国29个省市和3个行业共建立了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600余家,CAD应 用重点推广企业3 000余家,近10万家企业普及了CAD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更好地发挥示范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工作,根据该项目实施方案 要求,现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浙江省电力设计院等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 业"(名单见附件),并颁发证书。

附件:第二批通过验收的"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第二批通过验收的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名单

1.浙江省(23个)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
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
杭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国美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富春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杭州手表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西泠集团公司
温州神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电信规划设计院
浙江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日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谊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集团公司
浙江省石油化工设计院
浙江省船舶运输设计研究所
杭州华立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县政府(CAD应用工程示范县)
2.宁波市(13)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塑料模具制造中心
宁波韵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液压马达(集团)有限公司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翔龙实业总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上官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耐吉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宁波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压铸机床有限公司
3.湖北省(1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机赛瓦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昌金轮叉车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华阳集团(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4.江西省(10)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凤凰光学仪器集团公司
江西变压器厂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华声通信集团公司
景德镇印刷包装机械公司
5.广东省(50)
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华南中心/蓝天CAD高技术公司
广东省计算中心
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
广东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广州大学AMT中心
广州光学仪表厂
广州人民机器厂
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器厂
广州汽车灯具厂
广州文冲船厂
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
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轻工机械二厂
汕头市汕樟轻工机械厂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申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旗峰消声器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钢设计院
韶关大学CAD/CAM实验中心
韶关市模具厂
韶关铸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庆嘉隆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
肇庆电机有限公司
江门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佛陶集团力泰陶瓷机制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水泵厂
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山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中山威力集团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美的冷气机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天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顺德特种变压器厂
顺德震德塑料机械厂有限公司
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
南海市制版中心
三水市建华电器厂
京安机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6.机械工业(3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拖拉机内燃机公司
常州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型腔模具厂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工程院
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宜昌叉车厂
锦西化工机械厂
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冷气机厂
上海环保机械工程公司
本溪水泵厂
镇江华晨华通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昌升集团公司
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州减速机厂
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电机总厂
北京重型汽车制造厂
河北廊坊包装设备制造公司
常州食品包装机械厂
广州人民机器厂
大连叉车厂
7.轻工业(17)
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总公司
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冠集团公司
北京包装设备器材厂
天津钟表厂
新乡市电光机械厂
天津市厨房设备厂
无锡市锁厂
天津华特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造纸机械总厂
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
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海尔集团海梅公司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干衣机有限公司
8.纺织工业(13)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公司
恒柏集团公司
绍兴纺织机械集团公司
浙江宏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南方制造厂
浙江华港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仙霞集团公司
青岛金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汇金绫装饰面料有限公司
杭州潮鸣丝绸试样厂
9.北京市(32)
北京光学仪器厂
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仪器厂
北京敬业电工集团
北京自动化成套工程公司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机床厂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起重机器厂
北京第二开关厂
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广播器材厂
北京建中机器厂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白菊电器集团
北京厨房设备集团公司
北京市文体百货工业联合公司
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北京化工机械厂
北京首钢研究院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集团公司
10.黑龙江省(41)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农业工程所
黑龙江省冶金设计规划院
伊春光明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市量具刃具厂
黑龙江省化工设计研究院
鸡西煤矿机械厂
双鸭山东工业公司
黑龙江省蓝盾服装厂
哈尔滨建成厂民品开发研究所
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海斯集团公司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
哈尔滨印刷机械厂
哈尔滨重型机器厂研究所
哈尔滨锅炉阀门股份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
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
齐齐哈尔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机床电气传动设备厂
齐哈尔市政设计院
齐齐哈尔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齐齐哈尔教育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桦林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木工机械厂(研究所)
牡丹江市第一机床厂研究所
牡丹江市兴达高新技术研究所
牡丹江市磨料磨具工业公司
牡丹江市互感器厂
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
富锦拖拉机制造厂
佳木斯市经编印染厂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佳木斯电机厂
勃利县农机修造厂
11.新疆区自治区(15)
新疆机械研究院
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锅炉总厂
新疆奥立孚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电器集团公司新疆天山锅炉厂
新疆乌鲁木齐市地毯总厂
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七一印染厂
新疆电力设计院
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新疆伊犁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轻工设计研究院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12.安徽省(20)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
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三佳电子(集团)公司宏光异型材模具厂
芜湖仪表厂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
滁州市扬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马鞍山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芜湖锅炉厂
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煤矿电器厂
安徽省活塞厂
蚌埠压缩机总厂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机床厂
蚌埠滤清器总厂
13.沈阳市(30)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高压成套开关厂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沈阳第一阀门厂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鼓风机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
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汽车制造厂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412工厂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轻工设计院
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水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潜水电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
沈阳锻压机床厂
沈阳市冶金研究所
沈阳金龟减速机厂
沈阳起重运输机械厂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14.大连市(10)
大连机车车辆厂
大连造船新厂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厂
大连耐酸泵厂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渤海日平机床有限公司
15.深圳市(19)
深圳市康佳集团模具有限公司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飞通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怡电脑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殷华快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微电子有限公司
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现代设计与制造技术中心
深圳大学EDA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6.辽宁省(10)
东风朝阳柴油机公司
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院
辽阳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石油机械厂
国营陆平机械厂
本溪水泵厂
丹东画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院
锦西化工机械厂
葫芦岛市建筑设计院
锦州航海仪器厂
17.贵州省(21)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长征电器一厂
云马飞机制造厂
贵州航空发动机研究所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航集团飞机设计所
贵州黎阳机械厂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红林机械厂
国营井冈山仪表厂
贵阳车辆厂
贵阳永青示波器厂
贵州华泰电子科技开发公司
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红阳机械公司
国营长新机械厂
国营南海机电厂
18.吉林省(8)
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鼓风机厂
吉林市方田水泵有限公司
吉林华众轿车门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通业集团公司
辽源市三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西装有限责任公司
19.福建省(16)
福建省马尾造船厂
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龙岩龙马农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喜鹊纺织有限公司
泉州市铭利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福州市模具厂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夏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
福州变压器厂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天宇电器集团福州第一开关厂
20.山东省(20)
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试验设备厂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
山东时风集团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机械厂
泰安规划设计院
山东起重机厂
济南第二机床厂
济南小鸭集团
山东华冠集团总公司
泰安市水箱厂
德州三和电子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公司
肥城轻工机械厂
临沂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总公司
21.杭州市(9)
浙江万轮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金富春丝绸化纤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院
万向集团公司
杭州青春服装厂
淳安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杭州机械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
22.广西自治区(30)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
桂林橡胶机械厂
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
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
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压缩机总厂
梧州市西华毛巾厂
广西南宁专用汽车厂
广西南宁机械厂
广西纺织服装设计研究所
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梧州起重机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电子研究所
桂林第二机床厂
桂林市医疗电子仪器厂
广西河池地区综合设计院
广西百矿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联合收割机总厂
桂林市无线电五厂
南宁重型机器厂
桂林市汽车配件总厂
广西桂林轻工机械厂
南宁地区新宇汽配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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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须按本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二章 结 汇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限定范围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七)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八)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缓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九)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第五条 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公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游泳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一)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二)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三)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四)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七)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需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

第三章 售 汇
第八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

上述(一)至(三)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以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以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
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六)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九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三)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四)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五)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五)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第十三条 个人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
(一)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
(二)个人因私出境、朝觐用汇;
(三)移居出境的个人,需购汇汇出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
(三)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及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费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十六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办客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报,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六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四章 付 汇
第十八条 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帐户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
第十九条 从外汇帐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二十条 购汇支付和从外汇帐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
第二十一条 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二十三条 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帐户支付。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出口企业结汇额的50%为其设立台帐。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兑付,兑付银行从台帐余额中扣减其相应数额。
第二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旬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可在注册地区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立外汇帐户、结汇、购汇业务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暂停办理结汇、售(购)汇、付汇业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章各条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4年3月26日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1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开创青少年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任务的要求,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这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推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发展。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
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和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共青团工作服务,为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2.研究课题立足全团,面向社会,长期开展,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3.研究课题的确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经费资助项目和非经费资助项目两大类。

  4.课题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其下设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该办于1999年成立,设在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具体工作由理论宣传处负责)和课题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该办于2002年成立,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具体工作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管理工作。各省级团委可根据本地(系统)实际,设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二条 规划与选题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主要以研究课题(年度)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在课题申报通知中公布。指南及选题范围的确定,由评审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汇总整理,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2.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研究课题要具体、明确,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3.课题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两年。基础研究成果形式限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应用研究提倡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

  4.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由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评审办评审、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三条 申报和评审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每两年立项一次,自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①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②有三年以上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共青团工作研究的经历;③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④承担过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3.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必须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原已承担的青少年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行申报课题。

  5.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团委或相关单位受理,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可通过其单位向其所在的省级团委或相关部门索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后报省级团委审核。各省级团委的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主持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共青团中中央评审办。

  6.评审办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初选,选出拟立项课题提交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

  (1)申请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2)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3)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4)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5)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6)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

  (7)申请者的能力水平能否胜任此课题研究。

  (8)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

  7.评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立项课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随后下发书面的课题立项通知,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8.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主持人,需要与课题评审办签定正式的课题任务书,然后,方可开始该项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课题资助

  1.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

  2.项目资助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3.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计算机机时费及出版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4.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者的原因,经批准取消的项目,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条 课题的中期管理

  1.课题立项后,评审办将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并向规划办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课题研究检查是中期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课题主持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2)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3)主持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4)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2.予以资助经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规划办统一组织,其它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凡立项课题,主持人均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实有转题必要,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报告,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其研究成果将不予鉴定验收。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主持人或推迟结项时间,原主持人须向评审办写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

  第六条 结项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基础性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原则上为报告、论文、专著或其它正式出版物。欲以正式出版物作为最终成果而到课题研究截止时仍未出版的,可提交稿件清样,填写结项报告。

  2.评审办对所提交的科研成果依照课题立项时的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再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成果和鉴定进行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并下发结项证书,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3.由于受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非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者,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延期报告,经规划办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该项目研究。如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追回未完成部分的经费。如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此项研究则告取消。

  4.为调动各地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将适时开展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定。

  5.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划办将定期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发行,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社会影响。

  6.各省级团委和相关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及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将作为评选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奖的重要依据。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后,再作补充规定。

  2.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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