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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2:15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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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24号

锡林浩特市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锡有关企业:
根据盟委、行署主要领导指示精神,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已经启动实施。该工程总体规划建设规模为6.35万亩(全长46公里,平均宽度1公里),总投资1.48亿元。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2006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1.18万亩(全长11.5公里),总投资2756.5万元;二期工程2007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2.7万亩(全长18公里),总投资6291万元;三期工程2008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2.47万亩(全长16.5公里),总投资 5767万元。为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 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先期预收,集中治理,专项使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盟行署成立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防护林带工程资金筹集和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依法应当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育林封沙务的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布涉及煤炭生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500号)规定,以入驻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基数,以露天矿每吨煤1.1元标准(育林费0.1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1.0元/ 吨)、井下矿每吨煤0.6元标准(育林费0.1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0.5元/吨)先期预收两年费用。待企业投产后,该预收资金逐年冲抵其应缴纳的费用,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开发企业应当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4月1日前,分三期将预收建设资金全部付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度。即: 在盟财政局设立专户;在盟林业局计财科设立专账,并指定专门财会人员进行管理和核算;专门用于该项工程建设,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建设资金支出包括规划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监理费和管理费等。
(一)规划设计费用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和专家论证等;
(二)建设费包括造林费和附属设施建设费。 造林费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种苗购置、整地、植苗、抚育管护等;附属设施建设费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网围栏、电力工程配套、水利管网铺设、护林房等设施的建设;
(三)工程监理费用于该工程监理人员的工资及日常工作费用等;
(四)工程管理费用于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程实施办公室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 工程拨款实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制和分级分期拨付制。盟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合同和验收报告分批向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拨付建设资金,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根据工程完成状况分期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十条 每期工程款分三期拨付。第一年春季完成主体工程,林木成活率达90%,支付工程承包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年经过补植,林木成活率达到95%,再支付工程承包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三年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总体工程达到标准,兑现剩余工程承包费。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实行报账制。由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与施工单位结账,施工单位报账时填写工程《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发票或其他付款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资金报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交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报账。经工程实施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一)支出季报制度。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资金支出报告。
(二)竣工决算制度。每期工程竣工后,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盟领导小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盟审计局、监察局、林业局和企业代表组成监督组,定期对项目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施和调整、变更情况;
(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验收及投资的效益情况;  
(四)建成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盟林业局成立专家组、监理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技术指导、跟踪监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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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2003.07.01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二)项目招标、评标;
(三)项目法人的变动;
(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
(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
(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文质量

闵涛


  公文是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书面工具,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着及其重量作用。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由于受传统与习惯的影响,对公文质量的重量性普遍认识不高,机关文秘人员受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所限,缺乏必要训练,使得机关公文在质量上普遍偏低,影响了机关公文功效的正常发挥。

  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报告”与“请示”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报告”文种,内容是“请示”,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

2、联合行文不规范

  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

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

  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

4、发文字号编写不规范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

  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024号,以上两例均不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字”“第”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号。
  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任务。
  2、提高文秘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秘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博览群书,加强各方面的修养,认真学习好《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机关应用文》等专业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开展必要的文秘知识培训,使文秘人员练好基本功,适应工作需要。
  3、文秘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熟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卓有成效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4、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文秘工作的领导。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全体干警认清文秘工作的重要性和文秘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只重视本单位的专业工作,轻视文秘工作的认识。选择文秘人员时,要把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配到文秘岗位上来,同时,帮助文秘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要与其他庭、科、室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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