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7:42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6]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各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前款第(一)、(二)两项所列的场所是指由《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闽公消〔2002〕第016号)确定的标准以上规模的场所。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
第八条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共同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主动协调建设、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屡次协调确实难以解决的,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级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市消防规划且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或责令建设、规划等部门将其纳入搬迁、改造、建设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隐患逾期未整改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又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督查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秦光荣
2008年11月2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省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精神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58个省级部门现有的110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四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轮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9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21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均按工作日计算)。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压缩审批时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07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 ┃ ┃ ┃ ┃ 取消后 ┃ ┃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 ┃ ┃规范方式 ┃ ┣━━━━━╋━━━╋━━━━━━━━━━━━━━━━━━━━━━━╋━━━━━┫ ┃ ┃ ┃ ┃采用事后 ┃ ┃省科技厅 ┃ 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 ┃ ┃ ┃备案管理 ┃ ┣━━━━━╋━━━╋━━━━━━━━━━━━━━━━━━━━━━━╋━━━━━┫ ┃ ┃ ┃ ┃采用事后 ┃ ┃省司法厅 ┃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 ┃ ┃ ┃ ┃ ┃备案管理 ┃ ┣━━━━━╋━━━╋━━━━━━━━━━━━━━━━━━━━━━━╋━━━━━┫ ┃ ┃ ┃ ┃市场主体 ┃ ┃省人事厅 ┃ 3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省国土 ┃4 ┃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 ┃资源厅 ┃ ┃ ┃日常监管 ┃ ┣━━━━━╋━━━╋━━━━━━━━━━━━━━━━━━━━━━━╋━━━━━┫ ┃ ┃ ┃ ┃采用事后 ┃ ┃ ┃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 ┃ ┃ ┃ ┃ ┃备案管理 ┃ ┃ ┣━━━╋━━━━━━━━━━━━━━━━━━━━━━━╋━━━━━┫ ┃ ┃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 ┃采用事后 ┃ ┃省建设厅 ┃ ┃ ┃备案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7 ┃建设工程造价员(概预算员)资格证核发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采用事后 ┃ ┃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政机关 ┃ ┃省农业厅 ┃ 9 ┃上道路拖拉机检验 ┃ ┃ ┃ ┃ ┃ ┃日常监管 ┃ ┣━━━━━╋━━━╋━━━━━━━━━━━━━━━━━━━━━━━╋━━━━━┫ ┃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行政机关 ┃ ┃ ┃10 ┃ ┃ ┃ ┃ ┃ ┃或变更隶属关系初审 ┃日常监管 ┃ ┃ ┣━━━╋━━━━━━━━━━━━━━━━━━━━━━━╋━━━━━┫ ┃ ┃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行政机关 ┃ ┃省林业厅 ┃ ┃产品单位审核 ┃日常监管 ┃ ┃ ┣━━━╋━━━━━━━━━━━━━━━━━━━━━━━╋━━━━━┫ ┃ ┃ ┃利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 ┃行政机关 ┃ ┃ ┃12 ┃ ┃ ┃ ┃ ┃ ┃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3 ┃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核发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 ┃市场主体 ┃ ┃省文化厅 ┃14 ┃ ┃ ┃ ┃ ┃ ┃文化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审核 ┃自主决定 ┃ ┣━━━━━╋━━━╋━━━━━━━━━━━━━━━━━━━━━━━━━━━━━╋━━━━━━┫ ┃ ┃ ┃ ┃行政机关 ┃ ┃省体育局 ┃15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初审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省工商局 ┃16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 ┃ ┃ ┃ ┃ ┃自主决定 ┃ ┣━━━━━╋━━━╋━━━━━━━━━━━━━━━━━━━━━━━━━━━━━╋━━━━━━┫ ┃ ┃ ┃ ┃采用事后 ┃ ┃省新闻 ┃ 17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 ┃ ┃ ┃ ┃ ┃备案管理 ┃ ┃ ┣━━━╋━━━━━━━━━━━━━━━━━━━━━━━━━━━━━╋━━━━━━┫ ┃出版局 ┃ ┃ ┃采用事后 ┃ ┃ ┃1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政机关 ┃ ┃省质监局 ┃19 ┃国储棉入出库公证检验 ┃ ┃ ┃ ┃ ┃ ┃日常监管 ┃ ┣━━━━━╋━━━╋━━━━━━━━━━━━━━━━━━━━━━━━━━━━━╋━━━━━━┫ ┃ ┃20 ┃设立宗教院校许可 ┃ ┃ ┃ ┣━━━╋━━━━━━━━━━━━━━━━━━━━━━━━━━━━━┫ ┃ ┃ ┃ ┃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 ┃ ┃ ┃ ┃ 21 ┃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 ┃ ┃ ┃ ┃ ┃批 ┃依法由国家 ┃ ┃ ┣━━━╋━━━━━━━━━━━━━━━━━━━━━━━━━━━━━┫ ┃ ┃省宗教局 ┃ ┃ ┃宗教局审批 ┃ ┃ ┃ 22 ┃建造露天佛像审批 ┃ ┃ ┃ ┣━━━╋━━━━━━━━━━━━━━━━━━━━━━━━━━━━━┫ ┃ ┃ ┃ 23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 ┃ ┃ ┣━━━╋━━━━━━━━━━━━━━━━━━━━━━━━━━━━━┫ ┃ ┃ ┃ 24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 ┃ ┣━━━━━╋━━━╋━━━━━━━━━━━━━━━━━━━━━━━━━━━━━╋━━━━━━┫ ┃ ┃25 ┃煤矿四大件检测认定 ┃行政机关 ┃ ┃省煤炭局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26 ┃煤炭洗选、焦化项目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省知识 ┃ 27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机关 ┃ ┃产权局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测绘局 ┃28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 ┃ 29 ┃制作经营集邮品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省邮政 ┃ ┃ ┃市场主体 ┃ ┃管理局 ┃30 ┃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 ┃ ┃ ┃市场主体 ┃ ┃ ┃31 ┃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 ┃ 32 ┃ 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审批 ┃行政机关 ┃ ┃ 省邮政 ┃ ┃ ┃日常监管 ┃ ┃ ┣━━━╋━━━━━━━━━━━━━━━━━━━━━━╋━━━━━━┫ ┃ 管理局 ┃ ┃ ┃市场主体 ┃ ┃ ┃33 ┃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云南出入 ┃ 34 ┃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签发 ┃行政机关 ┃ ┃ 境检验 ┃ ┃ ┃日常监管 ┃ ┃ ┣━━━╋━━━━━━━━━━━━━━━━━━━━━━╋━━━━━━┫ ┃ 疫局 ┃ ┃ ┃依法由国家 ┃ ┃ ┃35 ┃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 ┃ ┃ ┃ ┃ ┃认监委审批 ┃ ┗━━━━━┻━━━┻━━━━━━━━━━━━━━━━━━━━━━┻━━━━━━┛
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 ┃ ┃ ┃ ┃ 取消后 ┃ ┃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 ┃ ┃规范方式 ┃ ┣━━━━━━╋━━━╋━━━━━━━━━━━━━━━━━━━━━━━╋━━━━━┫ ┃省发展改 ┃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市场主体 ┃ ┃ 革委 ┃ ┃ ┃自主决定 ┃ ┣━━━━━━╋━━━╋━━━━━━━━━━━━━━━━━━━━━━━╋━━━━━┫ ┃ ┃2 ┃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审批 ┃采用事后 ┃ ┃省经委 ┃ ┃ ┃备案管理 ┃ ┃ ┣━━━╋━━━━━━━━━━━━━━━━━━━━━━━╋━━━━━┫ ┃ ┃ ┃ ┃市场主体 ┃ ┃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 ┃ ┃ ┃ ┃ ┃ ┃自主决定 ┃ ┣━━━━━━╋━━━╋━━━━━━━━━━━━━━━━━━━━━━━╋━━━━━┫ ┃省政府外 ┃ 4 ┃外国记者来滇采访审批 ┃行政机关 ┃ ┃ 事办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 ┃ 5 ┃ 300万元以上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6 ┃易地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审批 ┃市场主体 ┃ ┃省政府扶 ┃ ┃ ┃自主决定 ┃ ┃ ┣━━━╋━━━━━━━━━━━━━━━━━━━━━━━╋━━━━━┫ ┃ 贫办 ┃ ┃ ┃市场主体 ┃ ┃ ┃7 ┃扶贫温饱试点村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 ┃ ┃市场主体 ┃ ┃ ┃8 ┃扶贫温饱安居工程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9 ┃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跨省互设非经营性工作机构审批 ┃行政机关 ┃ ┃省政府经 ┃ ┃ ┃日常监管 ┃ ┃ ┣━━━╋━━━━━━━━━━━━━━━━━━━━━━━╋━━━━━┫ ┃ 合办 ┃ ┃ ┃行政机关 ┃ ┃ ┃10 ┃省外在滇企业认证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教育厅 ┃11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科技厅 ┃12 ┃科技类因公出国(境)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3 ┃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4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15 ┃无线电率占用费收支计划审批 ┃行政机关 ┃ ┃省财政厅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7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指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资产损益、资产 ┃行政机关 ┃ ┃ ┃18 ┃ ┃ ┃ ┃ ┃ ┃损失、资金挂账认定和资产总额确认审核 ┃日常监管 ┃ ┣━━━━━╋━━━╋━━━━━━━━━━━━━━━━━━━━━━━━╋━━━━━┫ ┃ ┃ 19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行业组织 ┃ ┃省劳动 ┃ ┃ ┃自律管理 ┃ ┃ ┣━━━╋━━━━━━━━━━━━━━━━━━━━━━━━╋━━━━━┫ ┃保障厅 ┃ ┃ ┃行政机关 ┃ ┃ ┃20 ┃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21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采用事后 ┃ ┃省国土 ┃ ┃ ┃备案管理 ┃ ┃ ┣━━━╋━━━━━━━━━━━━━━━━━━━━━━━━╋━━━━━┫ ┃资源厅 ┃ ┃ ┃采用事后 ┃ ┃ ┃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业组织 ┃ ┃ ┃23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人员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4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5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等信息上报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省林业厅 ┃2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7 ┃病虫害木采伐清理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8 ┃社会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承包防治资质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政机关 ┃ ┃ ┃29 ┃青桐良种繁育基地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业组织 ┃ ┃ ┃30 ┃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省体育局 ┃31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32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行业组织 ┃ ┃ ┃ 33 ┃ 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 ┃ ┃ ┃ ┃ ┃ ┃自律管理 ┃ ┃ ┣━━━╋━━━━━━━━━━━━━━━━━━━━━━━━╋━━━━━┫ ┃省新闻 ┃ ┃ ┃行业组织 ┃ ┃出版局 ┃34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 ┃ ┃ ┃ ┃ ┃自律管理 ┃ ┃ ┣━━━╋━━━━━━━━━━━━━━━━━━━━━━━━╋━━━━━┫ ┃ ┃ ┃设立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 ┃行业组织 ┃ ┃ ┃35 ┃ ┃ ┃ ┃ ┃ ┃或其他类似组织审批 ┃自律管理 ┃ ┣━━━━━╋━━━╋━━━━━━━━━━━━━━━━━━━━━━━━╋━━━━━┫ ┃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 ┃行政机关 ┃ ┃ ┃36 ┃ ┃ ┃ ┃ ┃ ┃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 ┃行政机关 ┃ ┃省国税局 ┃37 ┃ ┃ ┃ ┃ ┃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 ┃行政机关 ┃ ┃ ┃38 ┃ ┃ ┃ ┃ ┃ ┃税审批 ┃日常监管 ┃ ┣━━━━━╋━━━╋━━━━━━━━━━━━━━━━━━━━━━━━╋━━━━━┫ ┃省通信 ┃ 39 ┃基础电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审查 ┃行政机关 ┃ ┃管理局 ┃ ┃ ┃日常监管 ┃ ┗━━━━━┻━━━┻━━━━━━━━━━━━━━━━━━━━━━━━┻━━━━━┛
附件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 ┃ ┃ ┃ 下放管理层级(63项) ┃ ┃ ┃ ┣━━━━━┳━━━━┳━━━━━━━━━━━━━━━━━━━┳━━━━━━━━━┳━━━━┫ ┃ ┃ ┃ ┃ 下放管理 ┃下放后 ┃ ┃ 部门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审批时 ┃ ┃ ┃ ┃ ┃ 实施机关 ┃ ┃ ┃ ┃ ┃ ┃ ┃ 限 ┃ ┣━━━━━╋━━━━╋━━━━━━━━━━━━━━━━━━━╋━━━━━━━━━╋━━━━┫ ┃ ┃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审核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2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批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 ┃ ┃ ┃ ┃ ┃ 3 ┃ ┃ 州(市)公安局 ┃ 5日 ┃ ┃ ┃ ┃消防安全检查核准 ┃ ┃ ┃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 ┃ ┃ ┃ ┃ ┃ 4 ┃ ┃ 州(市)公安局 ┃ 5日 ┃ ┃ ┃ ┃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 ┃ ┃重点工种、岗位和特定岗位从业人员上岗 ┃ ┃ ┃ ┃ ┃ 5 ┃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 ┃ ┃ ┃ ┣━━━━╋━━━━━━━━━━━━━━━━━━━╋━━━━━━━━━╋━━━━┫ ┃ ┃ 6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工程验收 ┃ ┃ ┃ ┃省公安厅 ┃ ┃ ┃ ┃ ┃ ┃ ┣━━━━╋━━━━━━━━━━━━━━━━━━━╋━━━━━━━━━╋━━━━┫ ┃ ┃ ┃ ┃ 县(市、区) ┃ ┃ ┃ ┃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5日 ┃ ┃ ┃ ┃ ┃ 公安局 ┃ ┃ ┃ ┣━━━━╋━━━━━━━━━━━━━━━━━━━╋━━━━━━━━━╋━━━━┫ ┃ ┃ 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9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3日 ┃ ┃ ┣━━━━╋━━━━━━━━━━━━━━━━━━━╋━━━━━━━━━╋━━━━┫ ┃ ┃ ┃公民因私出境参加边境贸易、边境 ┃ 边境地区州 ┃ ┃ ┃ ┃ 10 ┃ ┃ ┃ 5日 ┃ ┃ ┃ ┃旅游审批 ┃ (市)公安局 ┃ ┃ ┃ ┣━━━━╋━━━━━━━━━━━━━━━━━━━╋━━━━━━━━━╋━━━━┫ ┃ ┃ 11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12 ┃公民非公务出国(普通护照)审批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 ┃ 13 ┃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核发 ┃ 公安边防检查机构 ┃ 当场 ┃ ┃省公安厅 ┃ ┃ ┃ ┃ ┃ ┃ ┣━━━╋━━━━━━━━━━━━━━━━━━━━━╋━━━━━━━━━━━━╋━━━━┫ ┃ ┃ 14 ┃船舶航行查验卡核发 ┃ 公安边防检查机构 ┃ 当场 ┃ ┣━━━━━╋━━━╋━━━━━━━━━━━━━━━━━━━━━╋━━━━━━━━━━━━╋━━━━┫ ┃省司法厅 ┃ 15 ┃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 州(市)司法局 ┃ 15日 ┃ ┣━━━━━╋━━━╋━━━━━━━━━━━━━━━━━━━━━╋━━━━━━━━━━━━╋━━━━┫ ┃ ┃ ┃ ┃ 县(市、区) ┃ ┃ ┃省财政厅 ┃ 16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 15日 ┃ ┃ ┃ ┃ ┃ 财政局 ┃ ┃ ┣━━━━━╋━━━╋━━━━━━━━━━━━━━━━━━━━━╋━━━━━━━━━━━━╋━━━━┫ ┃ 省劳动 ┃ 17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州(市)劳动保障 ┃ 10日 ┃ ┃ 保障厅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 州(市)建设 ┃ ┃ ┃ ┃ 18 ┃ ┃ ┃ 12日 ┃ ┃ ┃ ┃驾驶员客运资格核准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省建设厅 ┃ ┃ ┃ ┃ ┃ ┃ ┣━━━╋━━━━━━━━━━━━━━━━━━━━━╋━━━━━━━━━━━━╋━━━━┫ ┃ ┃ ┃ ┃州(市)建设(规划)行政┃ ┃ ┃ ┃ 19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 ┃ ┃ 12日 ┃ ┃ ┃ ┃ ┃主管部门 ┃ ┃ ┣━━━━━╋━━━╋━━━━━━━━━━━━━━━━━━━━━╋━━━━━━━━━━━━╋━━━━┫ ┃ ┃ ┃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和 ┃ ┃ ┃ ┃ ┃ 20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 ┃ ┣━━━╋━━━━━━━━━━━━━━━━━━━━━╋━━━━━━━━━━━━╋━━━━┫ ┃ ┃ 21 ┃ 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省交通厅 ┃ ┃跨越、穿越高等级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 ┃ ┃ ┃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等 ┃ ┃ ┃ ┃ ┃ 22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 ┃ ┃ ┃ ┃ ┃ ┃线、电缆等审批 ┃ ┃ ┃ ┃ ┣━━━╋━━━━━━━━━━━━━━━━━━━━━╋━━━━━━━━━━━━╋━━━━┫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 ┃ ┃ ┃ ┃ ┃ 23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面的机具确需行驶高等级公路审批 ┃ ┃ ┃ ┣━━━━━╋━━━╋━━━━━━━━━━━━━━━━━━━━━╋━━━━━━━━━━━━╋━━━━┫ ┃ ┃ 24 ┃草原防火期内相关活动审批 ┃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省农业厅 ┃ 25 ┃省外渔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县级渔业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26 ┃新增12匹马力以上机动捕捞渔船批准 ┃县级渔业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 ┃ 州(市)农业 ┃ ┃ ┃ ┃ 27 ┃农药经营人员考核 ┃ ┃ 20日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28 ┃草原临时占用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29 ┃修建畜牧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省农业厅 ┃ 30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1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2 ┃动物诊疗许可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3 ┃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用地审批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省农业厅 ┃34 ┃上道路拖拉机登记 ┃县级农业监理机构 ┃ 5日 ┃ ┃(省农机 ┃ ┃ ┃ ┃ ┃ ┃ ┣━━━╋━━━━━━━━━━━━━━━━━━━╋━━━━━━━━━━━━━╋━━━━┫ ┃总站) ┃ ┃ ┃ ┃ ┃ ┃ ┃ 3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监理机构 ┃ 5日 ┃ ┣━━━━━╋━━━╋━━━━━━━━━━━━━━━━━━━╋━━━━━━━━━━━━━╋━━━━┫ ┃ ┃36 ┃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施工、捕捞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12日 ┃ ┃省农业厅 ┃ ┃、养殖作业审批 ┃ ┃ ┃ ┃ ┣━━━╋━━━━━━━━━━━━━━━━━━━╋━━━━━━━━━━━━━╋━━━━┫ ┃(省渔业 ┃ ┃ ┃ ┃ ┃ ┃行政执法 ┃ 37 ┃渔业船舶检验 ┃县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 ┃ 5日 ┃ ┃总队) ┃ ┃ ┃ ┃ ┃ ┃ ┣━━━╋━━━━━━━━━━━━━━━━━━━╋━━━━━━━━━━━━━╋━━━━┫ ┃ ┃ 38 ┃渔业船舶员考核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20日 ┃ ┣━━━━━╋━━━╋━━━━━━━━━━━━━━━━━━━╋━━━━━━━━━━━━━╋━━━━┫ ┃ ┃ 39 ┃ 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 ┃ 州(市)森林防火 ┃ 13日 ┃ ┃ ┃ ┃ 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指挥部 ┃ ┃ ┃省林业厅 ┃ ┃ ┃ ┃ ┃ ┃ ┣━━━╋━━━━━━━━━━━━━━━━━━━╋━━━━━━━━━━━━━╋━━━━┫ ┃ ┃ ┃ ┃ 州(市)林业 ┃ ┃ ┃ ┃ 40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 13日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41 ┃开垦荒坡地审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3日 ┃ ┃ ┣━━━╋━━━━━━━━━━━━━━━━━━━╋━━━━━━━━━━━━━╋━━━━┫ ┃省水利厅 ┃ 42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堤防管理机构 ┃ 13日 ┃ ┃ ┣━━━╋━━━━━━━━━━━━━━━━━━━╋━━━━━━━━━━━━━╋━━━━┫ ┃ ┃ 43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3日 ┃ ┗━━━━━┻━━━┻━━━━━━━━━━━━━━━━━━━┻━━━━━━━━━━━━━┻━━━━┛
┏━━━━━┳━━━┳━━━━━━━━━━━━━━━━━━━━━━┳━━━━━━━━━━━━━┳━━━━┓ ┃ ┃ ┃ 3000万美元以下非特定行业外商投资 ┃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 ┃ ┃ ┃省商务厅 ┃ 44 ┃ ┃门及国家开发区和边境 ┃ 10日 ┃ ┃ ┃ ┃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 ┃ ┃ ┃ ┃ ┃ ┃合作区管委会 ┃ ┃ ┣━━━━━╋━━━╋━━━━━━━━━━━━━━━━━━━━━━╋━━━━━━━━━━━━━╋━━━━┫ ┃ ┃4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23日 ┃ ┃省文化厅 ┃ ┃ ┃ ┃ ┃ ┃ ┣━━━╋━━━━━━━━━━━━━━━━━━━━━━╋━━━━━━━━━━━━━╋━━━━┫ ┃ ┃ 46 ┃单位及个人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审批 ┃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40日 ┃ ┣━━━━━╋━━━╋━━━━━━━━━━━━━━━━━━━━━━╋━━━━━━━━━━━━━╋━━━━┫ ┃ ┃ ┃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 ┃ ┃ ┃ ┃ ┃ 47 ┃ ┃ 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3日 ┃ ┃ ┃ ┃ 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审批 ┃
关于印发天津市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义务,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疫情报告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快速报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和疑似病人),都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卫生防病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防病机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
市卫生防病机构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部或者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报,应当在6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第十条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工作实行医疗专家组负责制。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和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专家组,并确定首席专家,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准确报告疫情。
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市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专家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对疑难复杂病例进行会诊和诊断,对医疗机构作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县、街道和乡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三级疫情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清洁生活环境,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发动社会力量、发挥社区优势群防群控,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及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科学研究的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扩散。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病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的消毒后处理。
第十五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或者可能流行时,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应当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派驻流行病调查员,对就诊人员同步实施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对已经诊断为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患者,应当立即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用专用救护车送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尚未确诊需继续进行医学观察的发热病人,应当在发热门诊内进行医学留验、观察。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必须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医学规范要求,实施集中或者家庭、单位隔离医学留验、观察,进行必要的预防性治疗,实施医学留验和医学观察的时间不得少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第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流行或可能发生流行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规范,建立本行政区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对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和管理。
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
部署,设立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对交通卫生检疫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
切接触者,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和留验。
第十九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封锁有关区域或场所,实施卫生检疫等紧急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病机构依法采取的各种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和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的垃圾处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环保局关于妥善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3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病人、疑似病人死亡,或者病人、疑似病人的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死亡的,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尸体必须立即消毒,使用专用车辆运至指定火化场,专炉火化。
第四章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的需要,设立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指挥机构,组织卫生、财政、公安、药监、民政、宣传、市容、交通等部门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区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落实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管理机构,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人员配合卫生防病等部门,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群防群控。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专用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赠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依法履行下列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测,拟定《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
急处理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适时发布疫情信息;
(三)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四)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治,及时安排和调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治疗医院和医疗救治技术力量;
(五)组织、指挥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机构,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医学卫生措施;
(六)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和医疗救治的技术攻关,推广适宜的医学卫生技术。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上述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病机构的疫情报告情况;
(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防病机构根据职责,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监测管理,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二)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对疫点进行控制和消毒;
(三)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卫生防病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六)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提出科学依据、技术建议和改进意见;
(七)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医学观察和鉴别诊断;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医疗救治。
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发热患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专车转送。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站(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的区域强化治安管理;
(二)协助卫生防病机构对疫点和医学观察留验站(所)实施封锁和监控,阻止被隔离的人员随意离开或不服从医疗、卫生防病人员实施的有关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
(三)协助收治疑似和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和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和观察,禁止被隔离人员擅自离开医院和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
(四)依法对拒绝到发热门诊进行鉴别诊断的可疑病人和拒绝接受隔离治疗、观察或者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五)对扰乱预防控制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实施治安处罚。
第三十一条区县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完毕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清运,每日一次,转运到指定的地点填埋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病人、疑似病人和尚未解除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接触者的尸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和医疗救治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的储备、筹集和供应,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保证所用药品、器械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供电、供水、商业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和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等部门的用电、用水和有关生活用品供应。
第三十五条 运输部门负责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各种物资优先起运,按时送达。
第三十六条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防治对策的宣传报道,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报道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
第三十七条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进津人员和物资的交通卫生检疫,进行健康登记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人或有可疑症状者用专车送往附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八条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履行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卫生防病机构提出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二)组织落实对入住人员的健康登记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人或者有可疑症状者用专用救护车送往附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断和治疗;
(三)组织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临时征用决定和有关任务。
第三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工作,组织学校落实有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大专院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对学校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观察。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和劳教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措施,设立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对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犯人和劳教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疑似病人、发热病人的隔离治疗。
第四十一条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接触者实施集中或者家庭隔离医学观察,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区、县卫生防病机构负责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疫点的数量、范围及需要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向被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宣讲防治知识和注意事项,进行首次疫点消毒。
(二)乡镇和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定专人负责疫点内和生活垃圾的消毒处理,进行医学观察、体温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治疗;发现被隔离观察人员有咳嗽、发热等可疑症状,应立即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用专用救护车送到指定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疫点内被隔离人员的饮食、饮水、居住、购物等日常生活保障;设有集中留验点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做好以上各项工作。
(四)集中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和生活保障,由设立医学观察场所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民或者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举报,接报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一)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危险或其他隐患的;
(二)有关部门不履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有关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或者谎报落实情况的;
(四)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防病机构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发热病人拒绝接诊收治,或者拒绝依法采取卫生处理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报告、举报电话。对报告、举报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民患有发热等可疑症状,应当主动到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公民被有关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第四十四条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的公民,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福利。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为病人、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民必须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疫情流行的规定和措施。
公民必须配合卫生部门实施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疫点消毒等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如实提供流行病学调查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所需要的个人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疫情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及其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督察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领导指挥机构的要求,完成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或者对卫生部门依法实施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卫生部门现场调查、收集资料、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或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的;
(四)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或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医学观察的;
(五)患有发热等可疑症状人员拒绝到发热门诊进行诊治不听劝阻的。
第五十条贪污、私分、挪用、截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专用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出现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